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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資本制度下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范圍

2016-06-17 17:49李娜
2016年15期

李娜

摘要:基于對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資本充實責任的承擔前提進行重新界定,如果一旦當債權人請求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之時,只要出資股東的實際出資沒有達到其認繳的出資總額,就要求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雖然已經做了合理性證誠,但是明顯對于足額出資的發起人的責任設定過于嚴苛。對于沒有瑕疵出資而產生的資本充實責任,應該以公司無力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數額為限,不能要去發起人承擔繳足其他出資股東所完全認繳的出資總額。那么在股東有無出資瑕疵的情況下,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也是不同的。

關鍵詞:認繳資本制度;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范圍

一、股東瑕疵出資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既包括貨幣性財產出資也包括非貨幣性財產出資。就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該差額僅限于充實財產出資實際價額與公司設立時認繳的價額之間的差額而不包含公司因為該出資不實產生的其他損失。但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瑕疵出資存在于公司存續過程的可能性極大,如果公司成立后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現出資股東或發起人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那么在該期限內所產生的利息損失也應由其來承擔,但我國《公司法》未做出明確規定。再者,由于出資人的出資不實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營業損失或者商業機會的喪失等是否應納入資本充實責任的范圍,筆者下文會詳細闡述。我國《公司法》對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從對保護受害公司利益出發,應將其納入到資本充實范圍當中。

(一)出資的實際價額與認繳的出資額之間的差額

股東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實際價額與認繳的出資之間的差額非常明顯,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時,承擔范圍是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差額部分。顯著低于的判斷標準在《公司法》中該差額的充實是對公司直接損失的彌補。認繳資本制度下的出資不實的差額指的是股東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所認繳的出資額與實際出資繳付認繳時點的差額,考量此差額的時候應該嚴格按照股東出資期限的約定,審查出資期限界至時的出資差額,而不能在某一時點整體籠統進行認定。

(二)產生利息損失

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時間發現股東出資不實和差額的存在,該差額在這段期限內所產生的利息應該屬于公司遭受的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繳納該利息?!斗▏穹ǖ洹发偻瑯诱J為股東承擔的資本充實責任應包括相應的利息賠償。公司發起人的出資除了設立公司,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以自己的投資資本獲得投資回報。公司利用股東投入的資本置辦公司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利用資本運轉在市場中交易獲取利潤回報。因此,資本充實責任的范圍應該把發起人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差額這部分的最低資本回報率,即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納入其中。

(三)商業機會利益損失

國內學者認為,機會利益損失是指當原告獲得更好結果的預期被減少或破壞是,對損害予以賠償,即法律救濟對象并非傳統的權利或權益,而是一種預期可能性(機會)。[1]機會利益損失主要是侵權法上的概念,主要包括存活治愈機會損失,商業機會損失,獲獎機會損失等?!豆痉ā焚Y本充實責任涉及的機會利益損失是商業機會損失,指可以通過商業活動或相關交易活動獲得一定的收益機會,但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喪失了獲得利益盈利或利潤的機會。前述資本充實責任的內容,認為將損失賠償責任納入其中,故侵權責任法中的機會利益損失時也應是資本充實責任范圍的一部分。出資者投資設立公司其根本意圖就是公國公司的載體以投入的資本來獲取較大的收益,公司獲益亦是通過市場交易,投資融資來完成商業運作。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實將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商業運作,很可能失去交易投資機會,若不把機會利益損失納入到資本充實責任范圍中,將違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當然,由于機會利益大多表現為一種對將來的利益的期待,其內容具有不可量化性,難以預估。

二、不存在瑕疵出資的股東

前述資本充實責任的承擔前提是股東當股東的實繳出資額未達到認繳資本總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合法且到期。按照筆者對于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的重新界定,在此種前提下蘊含著無人出資瑕疵而要求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資本充實責任,上文已經對于此類情況進行分析,得出注冊資本認繳制加劇了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的嚴苛性并且突破了發起人的有限責任。由于注冊資本制度的改變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發起人出資的門檻,支持個人創業的積極性,促進中小企業的迅速設立,而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無限擴大發起人的出資責任顯然不利于公司的設立并且有顯失公平之嫌。為了平衡發起人、公司和債權人等多方利益,不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忽視發起人的有限責任的保護,適當的縮小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的范圍是必要的。上述情況要求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不能當然適用《公司法》第三十條和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做出與有瑕疵出資而導致的資本充實責任承擔范圍相一致的規定。應該采用公司欠繳債權人的金額與股東尚未繳納出資金額熟低的原則要求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

發起人承擔股東非瑕疵出資引起的資本充實責任范圍不能要求其在債權人做出債權請求這一時點,繳納股東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如果僅僅以債權人債權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話,當債權人的債權超過了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與實繳出資的差額,沒有達到縮小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承擔范圍的目的,都已采用兩者孰低原則進行補繳。當債權人的債權低于股東認繳出資額與實繳出資之間的差額,債權人就以其債權為限請求發起人承擔連帶資本充實責任。滿足了債權人債權請求,也不會過分侵害發起人的有限責任。當股東認繳出資額與實繳出資之間的差額低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首先以股東尚未實繳出資的認繳總額為限請求債權的實現,若還有尚未實現的債權可以根據《破產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其破產債權。綜上所述,采用公司欠繳債權人的金額與股東尚未繳納出資金額熟低的原則能減少公司面臨破產清算的境地,在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同時也控制了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的嚴苛責任無限擴大。(作者單位:天津商業大學)

注解:

① 《法國民法典》第1843-3條規定:“應當用一定數額的金錢向公司出資的參股人,未繳納此款項者,無須請求,依法當然成為負擔此數額所產生利息的債務人,該項利息自前述款項應當支付之日起計算,且不影響在必要時支付更高數額的損害賠償責任?!?/p>

參考文獻:

[1]郭富青.《我國封閉性公司的新選擇:折中聲明資本制》,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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