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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檢察室的設置

2016-06-17 18:13黃憲燁
2016年15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設置

黃憲燁

摘要:基層檢察室的設置一直是司法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從基層檢察室歷史發展入手,分析基層檢察室的發展軌跡,不同類型,以及設置基層檢察室的重要意義。并進一步提出了完善基層檢察室的建議。

關鍵詞:基層檢察室;職務犯罪;設置;司法需求

一、基層檢察室的歷史發展與類型

(一)基層檢察室的歷史發展

基層檢察工作室的設立可以追溯至20世紀80年代初。為適應當時改革開放形勢需要,部分基層人民檢察院在經濟發達、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基層試點鄉鎮設置了基層檢察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下發的《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文件中,強調指出在基層設置檢察室的必要性,最高檢認為各地應結合自身經濟狀況,考慮人口、交通、地理等因素,適當設置一些基層檢察室。該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為基層檢察室的設置注入了活力,一股檢察室設置的浪潮在全國興起。

然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初,基層檢察室的設置也暴露除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設置上,一些地方未經過實地調研,不考慮當地實際,隨意攤鋪子,造成只注重數量忽視質量的問題;在職能權限上,對檢察室缺乏明確的定位,要不職權過寬,要不就是職權不明,給基層管理帶來了沖擊;在人員組成上,辦公人員缺乏專業性,素養不高者多,違規辦案現象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鑒于出現了這些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于2001年3月24日及時對基層檢察室發出了整改的通知。此后各地相繼撤銷或對檢察室就行了調整,基層檢察室的設置進入了冰封期。

2010年,基層檢察室的設置迎來了春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意見肯定了設置基層檢察室的必要性,要求各地積極促進檢力下沉,滿足基層對檢察監督的需要,為新農村建設保駕護航。自此至今,基層檢察室的發展又迎來了一個春天,一些地方展開了積極探索,在這一方面的代表黑龍江、甘肅兩省檢查系統表現的尤為凸出。

(二)基層檢察室的類型

關于檢察室設置,一些地方進行積極有益的探索,一大批基層檢察室在基層鄉鎮紛紛建立了起來。筆者大致總結了一下這些檢察室,發現這些檢察室不外乎三種類型:

1、打擊職務犯罪型檢察室。近年來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迅速的鄉鎮中貪污賄賂類犯罪則比較突出;農村的發展也日新月異,涉農領域資金流動性比較強,這兩種情況出現也招致了一些基層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手中權力,以權謀私。而有些地方就專門設置了打擊職務犯罪的檢察室。

2、便民型檢察室。便民型檢察室,這種檢察室接受農村基層群眾的舉報、控告、申訴,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便民檢察室通過聽取民眾的訴求,主動化解矛盾,力爭在基層解決群眾的司法需求。對于一些不適宜在基層檢察室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派出機關,進行無縫對接。

3、綜合型檢察室。綜合型檢察室的特點職能比較齊全,它既隸屬于它的派出機關檢察院,同時又要接受鄉鎮黨委的領導,雙重性是它最明顯的特點,這種特點雖有利于工作展開,但也對檢察室獨立行使職權帶來了很大干擾。

二、基層檢察室設置的意義

當前,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如實施農村醫療社會保險、承包土地良種農藥補貼。大量涉農項目資金涌入農村,然而由于監管機制缺失,導致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基層干群矛盾頻發、職務犯罪不斷。除此之外隨著城市化進程,農村在開發過程中涉及到一些土地政策調整、征占農村土地等問題,而這些領域極容易滋生腐敗。

如何有針對性的解決農村基層領域群眾控告申訴困難的問題,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而在基層設置檢察室就為人民群眾打開了一扇窗戶,為蠢蠢欲動竊取國家財產者上了一個緊箍咒。一旦國家工作人員權力任性,不為民謀福祉,就會受到檢察室的監督與懲戒??梢哉f檢察室在維護基層公平正義,保障農民權利方面尤為重要。

鄉鎮基層政權是我國基層政權的基礎,同時也是基層政權體系中聯系廣大人民群眾最緊密的紐帶,基層政權運行的好壞關系到我國政權的穩定與政令的暢通與否。當前組成政權體系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局派出所已基本設立,然而,唯獨少了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基層檢察室。這不利于對權力的監督,縣級檢察機關很難有足夠的資源對轄區內貪污瀆職犯罪進行全覆蓋。這就導致少數基層干部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甚至隨意踐踏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

設置基層檢察室,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基層司法體系,能夠形成有效的司法合力,更好的 維護基層社會群眾利益,敦促國家工作人員更好履行職責,做好人民的公仆。

基層領域,干群法治觀念淡薄,而基層在普法領域相對薄弱,不知法、不懂法現象比較突出,對于職務犯罪的認知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還有些人雖知道法律,但是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最后東窗事發,鋃鐺入獄,悔之晚矣!發揮基層檢察室在廉政宣傳方面的作用大有可為。

我們常說要建立反腐敗機制體制,使腐敗分子不是不敢腐,而是不能腐。發揮基層檢察室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通過展示講解具體的發生在基層干部身邊活生生的案例,給廣大基層干部以強烈視覺沖擊與心理震撼;可以說廉政警示教育場所,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促進執法為民的有效途徑,是加強職務犯罪預防教育,弘揚社會正氣有效實踐,是一個好制度。

三、基層檢察室的完善

第一,基層檢察工作室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制約和影響了檢察工作室的深層次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是檢察機關設置基層檢察室的唯一依據,然而其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具有和法院、公安局設置派出機關所依據的法律那樣具有權威性,正所謂名不正言不順,基層政權對于設置檢察室難以形成普遍認同感,這也給后續的人財物建設上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把檢察室納入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依法有據,更有利于檢察室工作的開展。

第二,供給側改革,合理科學布置檢察室。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需求比較旺盛,而檢察室的建立一定程度上是滿足方便了人民群眾的需求。人民檢察室的設置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有所側重。在地理位置上,要兼顧到群眾的需要,同時也要考慮到檢查資源的有限性,在一些重點鄉鎮上一定要涉及到,在一些偏遠地區,人口少的地方要設立流動檢察室。在功能上,針對農村職務犯罪較多的地方,側重于打擊職務犯罪,對基層社會治安相對混亂的地方要加強法制宣傳與教育。

第三,為基層檢察室提供財力保障與人員支持。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為確保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推動省以下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對于基層檢察室的建立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有利于基層檢察室擺脫基層鄉鎮黨委政府的干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志于促進基層檢察室設立的各界同仁一定要充分抓住這一歷史機遇,積極推動基層檢察室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建立起來。(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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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佳薇.打造貼近百姓的服務平臺[N].黑龍江日報,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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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邵長生. 重構鄉鎮檢察室[J]. 人民檢察. 2009(01)

[5]鄭紅. 發展鄉鎮檢察室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思考[J]. 人民檢察.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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