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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制度發展

2016-06-17 12:38劉桂香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13期
關鍵詞: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

劉桂香

摘要:近年來,第三方支付行業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究竟處于怎樣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孳息應當歸何方所有,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銀行與消費者之間扮演怎樣的角色,第三方支付有哪些潛在的替代品,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通過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展的歷史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脈絡進行梳理,對上述提到的問題進行解答。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孳息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3-000-02

一、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

長久以來,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一直屬于法律地位缺失的狀態。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活動?!毖胄?005年發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規定,電子支付賬戶必須是在銀行開立的支付結算賬戶,非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服務組織不能開立支付賬戶發起電子支付交易。在法律層面上,第三方支付機構避免稱自己為金融機構,但是支付寶發行電子貨幣、利用時間差獲取利息收益等經營模式與傳統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十分類似。第三方機構主體地位受到質疑。

2010年,央行先后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給一直以來處于“黑戶”狀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一個獲取官方正式牌照的機會。不過,《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卻十分嚴苛,相關規定內容涉及注冊資本、出資人、高管數量、出資性質等多方面。例如,對于注冊資本的限制為: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在申請時間方面,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央行頒發了三批共101張支付業務許可證。根據央行規定,全國剩下的超過三分之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退出了支付業務的歷史舞臺??梢哉f,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極其苛刻,這也是央行對一直以來處于魚龍混雜狀態的第三方支付行業進行的強有力的整頓和規范。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環境遺留問題

《實施細則》規定,備付金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支付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然而對于備付金孳息的所有權,央行一直未進行明確規定。

從理論層面來講,由于備付金所有權屬于消費者,其孳息屬于消費者毫無疑義;然而從現實層面來看,由于絕大多數交易金額較低,在第三方機構停留周期較短,所以每筆交易產生的孳息金額極小,如果銀行將每一筆孳息返還給消費者,則需要面對較高的成本。以支付寶為例進行估算,其年交易額4000億,年交易量25億單,平均資金停留周期為5天,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5%,則每年備付金產生利息為4000億×5/365×0.5%=2700萬。盡管孳息總量龐大,但平均下來每一筆交易產生利息僅0.01元,因此銀行既沒有精力也沒有意愿將孳息逐筆返還。

2011年11月,央行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需將備付金賬戶利息中不低于10%的部分用于計提風險準備金,剩余的利息可以歸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這項法律的正式文件于2013年6月7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此外,有學者提出可以考慮將備付金孳息用于成立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這也是一種取之于消費者用之于消費者的解決方案。

三、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關系

在傳統的網上銀行支付模式中,消費者通過網絡環境面對商家,并通過網絡環境在銀行賬戶中進行相應的支付操作。第三方支付公司則好比網絡環境與銀行之間的媒介,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消費者通過網絡環境首先面對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銀行賬戶中進行相應的操作。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銀行負責向第三方機構提供支付網關接口,第三方機構下面面對著眾多商家。銀行相當于支付產品的生產制造商,第三方機構相當于總代理商,而數量龐大的商戶則相當于分銷渠道。由于銀行本身并沒有精力直接面對數量龐大的商戶并為其逐家提供網關接口,這一機制使得銀行一次性獲得了大量商戶,節約了精力和成本。

第三方機構本身并不屬于金融機構,也就沒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它需要把吸收到的備付金存放于正規的商業銀行?!掇k法》規定,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機構應當且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獲取這一身份成為了商業銀行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消費者將備付金交給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再將備付金存入備付金存管銀行;待消費者確認收貨后,第三方公司再將備付金從備付金存管銀行支付給各家商戶。在這一模式中,所有的貨款不再經過原來各商業銀行的網銀渠道,而是經過備付金存管銀行的資金池。

第三方支付具有以下優點:對于銀行來說,只需要一次性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就可以獲得第三方機構下服務的眾多商戶,不需要與各商戶逐家簽約;對于商戶來說,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就可以一次性獲得眾多商業銀行支付業務支持,手續快捷,不需要與眾多商業銀行逐家進行協商認證等操作;對于消費者來說,可以通過各家商業銀行賬戶進行支付,不存在銀行間壁壘,操作簡便。

盡管第三方支付存在著以上諸多優點,但我們仍然看到很多商家同時提供網上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兩種支付方式,這主要是由消費者習慣差異導致的。因此我們看到網上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并存的狀態,這也表明二者之間存在著潛在的競爭關系。

四、第三方支付的潛在替代品

盡管第三方支付存在著眾多其他支付方式難以比擬的優勢,但很多潛在替代品仍然存在,以貨到付款為首的線下支付是網購付款重要補充形式。

從消費者角度來說,第三方支付相比于貨到付款具有較低的流動性,且貨到付款不存在付款收不到貨的風險。如果消費者收貨時對商品不滿意想要退貨,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需要經過提交信息、驗證等一系列流程之后才能從第三方機構收回貨款,退貨成本較高;而貨到付款退貨成本較低。從商戶角度來說,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存在著第三方公司的信用風險,類似地,貨到付款形式存在著物流公司的信用風險,貨到付款還存在著路途資金風險。此外,兩種支付方式均存在收款時滯。整體來講,兩種支付方式各有利弊。

從結算周期來看,傳統貨到付款需要由消費者將貨款交給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交給商家,因此周期較長;自營物流周期相對較短,而貨到刷卡周期最短。從資金風險角度來看,傳統貨到付款存在著物流公司的信用風險及路途資金風險,自營物流只存在路途資金風險,而貨到刷卡則不存在上述兩種風險。從投入成本角度來看,傳統貨到付款成本主要為與物流公司合作的費用,自營物流的成本主要體現為稅款(商家向消費者收取的運費需要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高于物流公司的營業稅稅率),對于貨到刷卡來說,成本主要體現為POS機及相關設備的鋪設安裝費用,這是一筆高額的費用。整體比較,三種支付方式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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