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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控制

2016-07-11 23:41梁武彬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12期
關鍵詞:刑事法律眾籌股權

摘要:對股權眾籌應樹立優先防范底線思維意識,對股權眾籌刑事風險進行專門專業防控,構建立體刑事風險防控體系,即圍繞股權眾籌平臺、融資者、投資者三個主體,從刑事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出發,犯罪預防與被害預防兩個維度雙管齊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機處置三個階段相結合,有效地預防與控制股權眾籌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關鍵詞: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12.28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2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1]2009年眾籌在國外興起,2011年眾籌進入國內,2013年第一例股權眾籌案例在國內誕生,由此國內股權眾籌在與法律與政策的博弈中成長。同其他互聯網金融一樣,它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其法律風險也是隱患叢生,危機暗伏。對股權眾籌的刑事法律風險,現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股權眾籌主體,尤其是股權眾籌平臺可能觸犯的刑法罪名,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出發來進行闡述,沒有兼顧被害預防;且現有成果多從法律規范分析出發泛泛而談刑事風險方法,未結合股權眾籌中刑事風險的靜態與動態構成要素來談具體的風險防控方法。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參與主體應樹立優先防控刑事法律風險的底線思維意識;應構建立體刑事風險管理體系,即圍繞股權眾籌平臺、融資者、投資者三個主體,從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出發,從犯罪預防、被害預防兩個維度雙管齊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機處置三個階段相結合,有效地預防與控制股權眾籌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股權眾籌主體應樹立優先防控刑事法律風險的底線思維意識

總體而言,股權眾籌參與主體(股權眾籌平臺、融資者、投資者)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是指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或被犯罪所侵害成為刑事被害人的風險。股權眾籌參與主體有如下刑事法律風險:股權眾籌平臺可能觸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可能被詐騙、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信息數據被黑客竊?。┑?;股權眾籌融資者可能觸犯洗錢罪、詐騙罪等,其可能被詐騙、被侵犯知識產權等;投資者可能觸犯侵犯知識產權罪、詐騙罪、洗錢罪等,可能被詐騙。[2]為什么股權眾籌參與主體應樹立優先防控刑事法律風險的底線思維意識?

首先,刑事法律風險爆發后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若觸犯刑法底線構成了犯罪,股權眾籌平臺可能被處以罰金,信用、商譽受損,乃至存續都成為問題,投資者與其他關聯方的切身利益均受到影響,股權眾籌平臺企業的負責人可能失去的不僅是人身自由、財富、聲譽,職業生涯還可能就此終結,還會伴隨著家人的擔憂和悲痛。成為了刑事被害人,如被合同詐騙,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極其困難。正因為刑事法律風險較民事、行政法律風險爆發帶來的損失更為巨大,而且往往是災難性的,所以要樹立底線思維意識,對刑事法律風險優先進行防控。

其次,刑事法律風險無處不在。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從動態上來看貫穿于股權眾籌項目融、投、管、退的各個步驟,貫穿于股權眾籌企業的全生命周期,覆蓋了股權眾籌項目覆蓋的各個領域。所以,刑事風險距離股權眾籌參與主體并不遠。

再次,股權眾籌領域的刑事政策并不明確。[3]有人認為股權眾籌參與主體成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幾率很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股權眾籌參與主體刑事法律風險爆發造成損失的案例。這種認識是有問題的。目前股權眾籌實踐與立足于金融壟斷主義的刑事立法中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有天然的契合性。我國現行法律對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缺乏界定,這就可能導致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等被恣意適用。再者,該領域的罪與非罪之間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存在著灰色地帶。這個時候就為刑事干預民事提供了可乘之機。在目前關于股權眾籌刑事政策并不明確,人們對于用刑事手段解決市場經濟領域的問題依然過度迷戀的大背景下,股權眾籌各參與主體必須學會保護自己,避免觸碰刑法底線成為犯罪人和被犯罪所侵害成為被害人。

二、對于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專門專業防控

所謂專門,是指將股權眾籌中的刑事法律風險與一般法律風險相區別,針對性地優先進行防控;所謂專業,是由專業人士運用專業的工具和方法來對刑事法律風險進行防控。目前法律風險防控實務并不重視對刑事法律風險的專門專業防控,許多人認為刑事法律風險與之相距甚遠,迷信在刑事法律風險爆發后用關系和錢來解決。有些人要么沒有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意識,要么有意識沒有專門人才、工具、方法。這種現象也存在于股權眾籌領域。筆者認為,對于包括股權眾籌在內的金融領域的刑事法律風險尤其要進行專門、專業地防控。

首先犯罪有其獨特的運動規律,這決定了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方法有區別于一般法律風險防控的地方。從知識維來說,刑事法律風險防控要以有關犯罪與刑罰的事實科學與規范科學為指導,如犯罪學、被害人學、刑法學、刑訴法學、刑事政策學、偵查學、證據學、犯罪心理學為指導,這些都是專業性極強的東西。

其次,犯罪風險與被害風險存在于股權眾籌管理運行全程之中。在投、融、管、退的各個階段,對刑事法律風險需要融合互聯網金融管理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工具來推行。

再次,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事前預防、事后的控制、還是事后的危機處置,股權眾籌的刑法法律風險也有不同于一般法律風險管理的地方。如對股權眾籌平臺來說,圍繞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來對內部監察部門(部分企業稱內部調查、內部紀檢)職能進行優化,對整個股權眾籌管理流程進行優化可能對防控內部與外部刑事法律風險特別重要。

三、應建立股權眾籌立體刑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筆者認為應構建股權眾籌立體刑事風險防控體系,即從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出發,圍繞股權眾籌平臺、融資者、投資者三個主體,犯罪預防與被害預防兩個維度雙管齊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機處置三個階段相結合,有效地預防與控制股權眾籌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首先,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應立足于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決定防控方法是法律風險防控的一般規律。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構成要素決定了其風險防控的方法,這里的構成要素又可分為靜態構成要素和動態構成要素。股權眾籌的刑事法律風險的靜態構成要素有主體(股權眾籌平臺、融資者、投資者)、行為、環境;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的動態構成要素是風險因素→風險事件→風險載體→風險影響。對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應立足于此來進行。

其次,股權眾籌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應圍繞股權眾籌平臺、融資者、投資者三個主體,從犯罪與被害預防兩個維度出發,用人際互動的視角來推進。

再次,股權眾籌刑事法律控制應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機處置三個階段相結合,并應著眼于事前預防。

四、股權眾籌平臺如何防控刑事法律風險

就眾籌平臺犯罪預防而言,股權眾籌平臺有有如下四條紅線不能觸碰。

第一條紅線:在公募版股權眾籌管理辦法尚未出臺之前,應當避開公募形式的股權眾籌,一是不向非特定對象發行股份。這是指不能公開以勸誘、廣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對象(通俗地講,就是漫無目標的不確定的對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則與人數無關,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過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股份。二是不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發行股份。這是指即便采取一對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講,是采取點對點、一對一方式向熟悉的確定的對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過200人,超過200人則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股份。三是不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股份。該條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該模式即構成擅自公募行為,該方式所起到的效果與第一條紅線相同。

第二條紅線:嚴格審查融資方的融資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既不與融資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資方發布虛假融資信息。

第三條法律紅線:不得為平臺本身公開募股,對股權眾籌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諾、不擔保。第四條法律紅線:規范經營,不進行大額融資,不做資金池,不混業經營。一是對融資方身份及項目的真實性嚴格履行核查義務,不得發布風險較大的項目和虛假項目。二是對投資方資格進行審核,并告知投資風險。

第四條法律紅線:規范經營,不進行大額融資,不做資金池,不混業經營。一是股權眾籌平臺融資端主要的項目應當是種子期或天使輪的項目,融資額度應當較小,不適合融資額較大的項目。如果進行B輪或后期融資,最好建議通過線下或者財務顧問進行融資,以避免平臺可能產生的風險。二是股權眾籌平臺不應設立或變相設立股權投資資金池。設立資金池屬于非法集資,該風險屬于刑事法律風險。股權眾籌平臺不應設立資金池,成為事實上的GP。 三是不混業經營。根據證券業協會發布的私募版股權眾籌管理辦法,不允許股權眾籌平臺從事P2P網貸,因此,股權眾籌平臺應慎重進行混業經營。

在具體操作層面上,作為股權眾籌平臺,應做好需求兩端的嚴格審查和限定,對投資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并告知投資風險,只有經過注冊且通過嚴格審核的投資人才具備資格,才可能看到投資方的項目。同樣道理,平臺需要對項目發布方的股東信息、產品信息、公司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要實地查看,做好法律、財務、商務三個方面的盡職調查。在需求對接上,每次只允許不超過200人的投資人看到推介的項目,具體的投資洽談需要在線下以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為了避免人員過多和代持造成的問題,對選定的投資人采用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合投方式。通過嚴格的設定,避免觸碰上述的四條法律紅線。

參考文獻:

[1]朱永超.股權眾籌監管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5.

[2]祁冰冰.我國股權眾籌法律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5.

[3]姜濤.互聯網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5).

作者簡介:梁武彬(1979-),男,山東諸城人,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產業安全與發展研究基地博士后,研究方向: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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