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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經濟學視角下養殖業負外部性分析及治理

2016-07-11 00:01邵原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12期
關鍵詞:污染治理養殖業

邵原

摘要:養殖業生產帶來的水體、土壤、空氣等污染已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針對養殖企業帶來的負外部性,我國出臺排污標準,設定治污基金,加征排污稅費,頒布補貼政策。本文基于環境經濟學視角分析養殖業負外部性產生的原因,然后提出應對措施。

關鍵詞:環境經濟學;負外部性;污染治理;養殖業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一、養殖業負外部性的產生原因

養殖業的發展勢必會導致環境污染。關于該問題,學者們大多一直致力于環境污染的原理研究和治理措施的改進,鮮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闡述其出現的原因。筆者認為環境污染污染實際上是一種負外部性,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其產生的兩大原因。

(一)市場失靈

養殖業生產會引起水體、土壤、大氣污染,而這些環境要素屬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導致很難界定產權,或者界定成本很高。另外在傳統觀念中,人們對公共物品缺乏價值觀念,認為沒有勞動參與或不能交易的東西就沒有價值。因此對于現實中存在的公共物品,絕大多數人往往懷有免費搭便車的態度隨意使用,而不愿意承擔生產成本。如果公共產品通過市場機制進配置,那么在模糊的產權結構下,自然就會產生資源的過度使用和無效配置等結果。所以公共產品導致的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介入。

資源的有效配置取決于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最大化的均衡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成本對于供求雙方是否達到利益最大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無法脫離自然和社會環境存在,其生產活動就會很容易帶來環境外部性。如果企業帶來環境負外部性,而對該部分外部性沒有有效補償,就會導致產品的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不相等,生產者的生產成本和消費者的消費成本也會變得不準確,產品的市場價格并不真實,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場經濟無法發揮應有的基礎性作用,于是便出現了市場失靈的情況,政府此時干預就是要將負外部性內部化。

(二)政府失靈

環境要素屬于公共產品,環境問題屬于負外部性,單靠市場固然解決不了復雜的環境問題,目前的普遍主張是由政府主導解決,比如中國政府就設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部門,相繼頒布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養殖畜牧業污染物排放等行業標準,積極組織環保公益活動,這一系列的措施固然推動了環境保護實踐,一定程度上糾正了市場失靈。但是政府的各項舉措有時不是百分之百產生積極效果的,市場的反應有時偏離政策的預期。政策不是“減速帶”,反而變成“催化劑”,加重了市場的扭曲程度和市場資源的低效配置,這便是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主要包含決策失靈和管理失靈。

決策失靈是指政府在決策制定的時候并沒有考慮政策對環境污染的影響和資源耗費的代價,其出發點就是單純地追求GDP的增長速度和物質財富的數字增加,沒有給予生態環境足夠的重視。而政府決策產生的環境犧牲應當成為衡量決策好壞的重要因素。管理失靈是指在政府在落實政策、行政管理時存在的諸如各部門之間不配合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往往導致政策偏離預期實施的軌道,并且沒有強制措施確保最終目標的實現。污染者為了維護既得利益,還會向政府當局和環境部門進行尋租,爭取以較小的尋租成本(行賄額)獲得較大的收益(放寬環境標準或少交排污費),從而把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轉嫁給受污染者。

二、養殖業負外部性的應對措施

(一)多樣化手段治理養殖業負外部性

庇古理論建立在兩個基本假設上:政府是公眾利益的代表,政府進行所有行為的最終目標是提高社會福利;政府行為是毫無代價的,即制定和執行包括稅收與補貼在內的政策都是零成本的,其行為不會浪費資源,也不會損害社會福利。顯然,這兩點假設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實現。因此,在解決養殖業生產環境負外部性這一問題時,不應單單依靠政府的力量,經濟、市場、法律、社會等手段多管齊下才能將盡可能減少環境污染。對于中國目前的情況,可以效仿外國培育排污產權交易市場,不僅讓企業有減排的壓力,更重要的是讓其有減排的動力,讓更多的企業充分享受治污減排的好處。

(二)系統管理思想對治理養殖業負外部性的啟示

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之一是規?;a。因為規模效應會帶來生產成本的明顯降低和利潤的增加。對于養殖業規?;a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筆者建議從系統管理的角度出發,評估經濟、社會等方面的綜合績效。因此對于養殖業的負外部性治理,不能僅僅盯住減少排污量這一個方面,還應當與產業結構調整、新農業發展、新農村建設、新農民致富等配合進行。綜合系統的管理措施不僅能夠變廢為寶、增加農民收入,而且能夠減少環境整治成本,提高環??冃?,起到一石多鳥的效果。

(三)養殖業龍頭應當成為負外部性治理的主體

養殖龍頭企業是農副產品的生產者,是食品市場上的供應者,更是我國現代農業綠色生產的“主刀手”。作為國家政策法令的落實主體,肩負著發展當代農業、帶領農民致富的重大社會責任。養殖龍頭企業在資金、科研、技術等方面與一般生產者相比具有較大優勢,因此治理環境污染也是我國養殖龍頭企業在新的發展階段中的責任和義務。從政府角度來看,龍頭企業參與環保新技術開發和環保新標準制訂等工作能夠使負外部性治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此舉也使龍頭企業樹立形象,獲取市場認證,增強其進一步治理污染的信心。

(四)環境影響納入政府職能評價體系

我國對政府績效的評價一直盲目側重于GDP、人均居民收入、物價水平、就業率等經濟發展指標,而忽視了政府為謀求“政績”不惜犧牲環境導致污染的錯誤行為。政府職能評價體系應當納入當局為實現經濟指標的增加而付出的環境代價。另外,我國目前環境影響的考核主要針對企業,對政府本身的行政行為所導致的環境污染缺乏有效評價和監督。將環境影響納入政府職能評價體系,有利于減少政府行為導致的負外部性,有利于政府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真正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綠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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