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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鎮化下的農村基層治理優化模式研究

2016-07-18 18:16袁穎
科教導刊·電子版 2016年18期
關鍵詞:基層治理新型城鎮化模式

袁穎

摘 要 農村基層治理問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石,是社會的穩步發展助推器。尤其是在新型城鎮化下背景下,原有的農村基層治理模式愈發顯現出其不合理性。本文通過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農村基層治理“合作共治”的優化模式,以上層與基層權利配置與運行為視角,實現國家政權與農村基層相融合的優化模式。

關鍵詞 新型城鎮化 基層治理 合作共治 模式

中圖分類號:D267.2; D638 文獻標識碼:A

2016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做出了重要指示強調,堅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引領,促進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持續健康發展。那么,在新型城鎮化這個大背景下,現有的農村基層治理模式的不適當性逐漸凸顯。因此,有必要研究新問題,提出新對策,制定出各種創新性的模式改革。新型城鎮化的實現,須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對其進行科學的引導與規制。農村基層治理是否能夠有效發揮,是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并最終得以順利完成的根本保障。

1當前農村基層治理的主要模式和弊端

1.1農村自治模式

自治,即自下而上的組織形式,欲合理運用該模式,前提之一就是要有運行良好的村級自治體。此類治理模式強調的是鄉鎮自治,主要是撤除鄉級政權,將上層的所管束的基層治理單位減至縣一級,以村民自治為基礎,進行鄉鎮自治。隨著自治模式的不斷推進,愈來愈多的弊端迎面而來。自治制度的不合理性,民選后的官員為得到更多的發展空間而違背自身原則,為獲當選而遵循票選前承諾服務于家庭或小集團。由于農村自治機制的失范,“兩委”矛盾日趨嚴峻,民意的訴求無法做到上傳下達,農民的參與方式受到了阻礙,使得農村自治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1.2鄉政府派出模式

該模式主要是從體制上將鄉鎮級基層政權下放至縣級政府,成立派出機構,設置辦事處,精簡職能,避免其臃腫。在此,鄉的職能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接受上級對其委派,完成所派政務;二是對村民委員會的實質事務通過指導,對其統籌規劃協調。

該模式作為典型的行權放權模式。但縣政府的不行政模式,是否能實現行政成本的縮小,執行力的提升,弱化矛盾的能力。鄉政府派出模式的應用,一系列的矛盾油然而生,最為突出的是在公共服務分配時,村民對于政府的政治認同感是極為低的。同時,這種方式也降低了農村基層政府的自由裁量權。

1.3“公推直選”農村領導人模式

公推直選,打破了原有的基層治理模式,使農村基層的民主性得到落實。該類模式的選舉方式為三公開,即宣傳公開、報名公開、推薦公開;兩票制,即推薦票、選舉票,這兩種票選均需要無記名投票;三輪選,即直接選、倒著選、差額選?!肮浦边x”的優勢在于拓寬了黨內民主;改變了小范圍選舉機制。當前“公推直選”模式也面臨著問題,如選舉產生的村委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選舉過程中受到上級政府把控較多;新上任的“兩委”難以斧正其問題便重返老路,顧慮重重無法正確匡正。

1.4強化鄉鎮或政府中介模式

強化鄉鎮,所采取的措施通常是減少官員的開支,為農民減少財政包袱。但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帶來了或多或少的麻煩,例如將臃腫的官員進行裁剪,使得鄉鎮財政寬松,一些官員行為失當就更加在所難免。官員的減少,同時也會使得官員所作之事減少,反而會本末倒置。政府中介模式,引用企業制度,由政府作為第三方介入村級政府中去。值得一提的是,該模式推動了小城鎮的成長。但是,政府就是政府,并不是“企業”,不能用企業的目標性來處理事情,該模式的關鍵是政府該如何引領、規范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以上兩種模式,都深刻的展示出中國農村需要民主管理,但是民主的旗幟打的在如何響亮,也要根據一定的經濟條件、社會背景才能因地制宜。

從當前的四種較為普遍的模型來看,基層政府人員存在一定的臃腫,人浮于事的現象不絕于耳,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待加強,有關村委選舉的事項也是“亂象環生”。在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必須立足我國國情,構建一個適合當下農村的基層治理模式。

2新型城鎮化下的農村基層治理優化模式——合作共治模式

以上列舉的四種模式,都是以政府為社會的唯一治理主體,其他的社會力量只起到輔助作用,即受到政府支配和控制,作為參與者進行參與。愈來愈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其中時,基層政府的治理方式出現了多元參與的模式。將“政府治理,多方參與”模式進化為“合作共治”的模式。

合作共治,即通過治理結構的優化配置,將單一的政府治理轉變為多元治理模式,實現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自組織多元利益主體在行事上民主協商、和諧互動,同時在處理公共事務中,形成相互監督的管理機制。合作共治模式,既履行了國家意志,政府的權利滲透到基層中,也不阻礙農村的基層發展,未減弱基層的自主健康發展。

3“合作共治”模式的具體措施

3.1有效匡正基層政府權利,引導合作共治

政府職能的合理改變,是農村基層治理的核心問題。想做到合作治理,上層與基層政府的權利分配應當改變,農村基層不再是被壓迫者,給予一定的權利,做到事權、人權、財權相適應。同時,增強農村基層政府工作的清澈度,使得村民的信任感加強,參與感加劇。最后,須改變組織結構,即因事設崗,減少人浮于事。

3.2促使農村自組織發展,完善合作共治

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支撐為農村基層提供公共服務的具有公益性、社會性的非政府組織、農民自治組織。這些“第三部門”的發展推動了合作共治。在基層治理中,常常因為農民的利益復雜性而設坎,正因為“第三部門”的出現推動了科技、農產品、資金、出口加工等服務。這種合作共治的模式不僅僅讓農民走出了小農戶、大市場的困境,而且在基層治理的過程中,為政府解憂分難。

3.3融通農民參與渠道,輔佐合作共治

首先,及時進行政務公開,讓與之有切實關系的農民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并給予其暢所欲言的機會,以書或網絡的方式告知,避免“熟人社會”中“抹不開面子”的尷尬;其次,延長民意爭執較大的政務,從時限上對村務進行監督。最后,可成立民意暢通小組,嚴格把控“依據、信息、公開”三原則,輔佐農村基層治理。

3.4調整政績評價體系,落實合作共治

合作共治下的政績評價,不再是為“上行負責”,也要“下行負責”,也不是以經濟增長為唯一目標,同時需要考慮社會環境的發展、是否滿足公共的需求發展、公共信息資源的發展、農村的社會保障、農村的社會治安。在進行考評是需要尊重村民的參政議政權利、服務對象的考核、村委成員的互評、專業的評審機構。

新型城鎮化下的農村基層治理的合作共治模式,需要政府引導、農民參與、第三方配合的改進性模式。合作共治是開放的治理,參與其中的主體都應履行其職責,這樣才能使農村基層治理更為有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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