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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2016-08-02 10:40周笑冰
卷宗 2016年6期
關鍵詞:利息信用卡銀行業

1 案例背景

2008年7月14日,艾某向某銀行申辦信用卡,后審核通過,雙方簽訂《某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合約》),并發放信用卡。當年11月,艾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1861.76元。由于未記準尾數,在該月賬單最后還款期前,艾某還款1800元,有61.76元未還。2008年,某銀行扣取艾某逾期利息,數額為34.72元。該罰息并未以艾某11月實際逾期金額61.76元為基數計算,而是以全部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計算。艾某認為條款中規定如發生逾期欠款,按全部透支金額計算罰息,屬格式條款,加重了還款人的責任,顯失公平,且銀行未對該條款進行合理提示,該條款無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銀行認為雙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簽訂《合約》,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逾期罰息的條款不屬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否履行說明義務,并不必然導致條款無效。關于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1)申請信用卡是自由的,合約內容原告也認可的;(2)合約中逾期罰息的條款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銀行監管部門的要求;(3)全額罰息的規則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用以防范風險的一種手段;(4)被告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和自主定價的權利;(5)如以法律手段強制性要求企業提供完全一致的產品,違反法律、違背市場規律。

一審法院認為,《合約》中關于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屬格式條款。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本案中該條款未超出法律法規許可范圍,也無免除被告責任,或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原告權利的內容,故不屬無效條款。原告主張該條款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合約》主體合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該合約約定:持卡人未能于最后還款日前(含當日)足額償還全部到期應還款項的,所有交易和應付費用改為自記賬日起按透支利率計算利息。上述約定符合銀行業慣例,不構成加重持卡人的責任。因此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2 本案爭議焦點及問題

本案認定事實比較容易,爭議焦點集中在對所謂“全額罰息”條款性質的法律認定。原告認為此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原告的責任,且被告未盡說明義務;被告認為該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銀行業的慣例。

就此問題,法院從5個方面進行了考量。

1、該條款屬格式條款?!逗霞s》中關于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是銀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

本案爭議條款應屬合同義務而非責任。信用卡透支消費,實質上是銀行為持卡人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服務,利息是持卡人享受小額貸款而支付的對價。本案中的爭議條款是對利息的約定,該約定是關于合同利息計算方式的一種體現,該條款屬合同義務而非責任。

3、該條款沒有加重持卡人責任、排除持卡人權利的內容。本案中爭議條款雖然名為“全額罰息”,但這并不能認定這種利息計算方式屬于罰息。如該條款是罰息,應屬違約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違約責任條款必然包含違約情形,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等要素。而該條款的內容是“……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應付費用改為自記賬日起按透支利率計算利息”,明顯不符合違約責任條款的構成要件。

該條款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商業銀行有權在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行業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決定利息的計算方式或計算標準。

關于顯失公平的問題:原告提出該條款顯失公平,并據此主張合同無效。顯失公平屬條款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事由,原告主張合同無效不能成立。

3 案件審理存在的局限性

本案符合合同法的契約自由精神。但如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審視,則本案的審理存在一定局限性。

1、“全額罰息”存在實質上不公正

歐美國家的發卡銀行當前主要使用“平均每日余額法”作為計算遲延給付的主要方法?!捌骄咳沼囝~法”是指發卡銀行把賬單周期內每天的透支余額相累加,算出賬單周期內的日均透支余額,接著再乘以賬單周期天數、日利率來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相比全額罰息更趨合理。

2、《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對“全額罰息”做出約束

2013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第十三條規定,“成員單位應加強銀行卡使用和風險防范方面的公眾宣傳工作,保證客戶對銀行卡業務計息、收費標準及相關風險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該公約第十四條規定,要求銀行提供“容差容時”服務,對信用卡持卡人10元以內欠款不收利息,還款寬限期至少3天。

4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視角來看

“與合同法注重形式平等、形式公平相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注重實質平等、實質公平、強調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迸c經營者相比,消費者作為個體,在信息獲取等方面存在劣勢,因此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審判理念更具有合理性。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信用卡糾紛案件中的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可對發卡銀行的強勢地位進行平衡,維護信用卡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筆者認為,本案中的艾某屬消費者,法院忽略了其在交易中所處的劣勢地位,使審判結果并不能達到實質公平。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進行審理,則可以達到實質上的公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基礎上,針對消費合同的特殊性,進一步強化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因此,本案《合約》中的“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且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與此同時,某銀行未全面履行作為經營者的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和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格式條款采取“顯著方式”的說明,且需要承擔交易時已進行說明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其并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已經以“顯著方式”說明。

5 關于完善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針對銀行業特殊情況,制定《銀行業消費者保護條例》,進一步明晰銀行業經營者的義務,明確銀行業消費者在爭議發生時的投訴渠道和爭議處理辦法及責任后果。

對銀行來講,把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其實現戰略轉型的一個切入點。切實履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的管控機制。

完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保障。加強監管機構消費者保護的職能,制定和完善交易規則,強化糾紛處理機制。

參考文獻

[1]參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中民終字第6525號民事判決書》

[2]王洪:“回歸信用卡余額計息規則”,《金融法苑》2012年第2期,第46頁

[3]參見《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2013年修訂版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2013年修訂版,第22頁

[5]粟勤, 劉曉娜, 尹朝亮. 基于媒體報道的中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研究[J]. 國際金融研究, 2014 (2): 60-69.

作者簡介

周笑冰(1992-),女,遼寧省營口市人,廈門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生,現供職于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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