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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完善罪犯權利保障 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2016-08-02 22:39李佳潤雪小飛
卷宗 2016年6期
關鍵詞:保障罪犯法治

李佳潤 雪小飛

摘 要: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我國的罪犯權利保障還存在很多弊端。本文針對現如今我國罪犯權利保障近況,聯系罪犯權利的維護對法治社會建設發展的影響,探究如何完善罪犯權利保障制度,以推進“四個全面”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構建安定和諧的法制社會。

關鍵詞:法治;罪犯;罪犯權利;保障

1 罪犯權利相關概念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步發展,社會文明與法治程度日益提高,罪犯權利保障問題,已經成為當前尤其是“四個全面”提出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國家專門行刑機關在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的同時,不僅對罪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與人身有關的其他權利給予了相應保護,還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罪犯

罪犯作為特殊群體,享有普通公民所不具備的特殊權利。然而,目前社會上對“罪犯”概念泛化現象越來越突出,許多人認為只要是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人就永遠是罪犯,卻不知道一旦刑罰執行完畢,罪犯便恢復到一般的民眾。這種局面不但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教育和改造,還會加重他們的自卑情緒,以至于再次走上犯罪的覆轍之路。由此可知,對“罪犯”一詞進行界定對于法治化建設至關重要。罪犯,亦稱犯人,廣義上是指被生效的刑事判決定罪量刑并且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一切罪犯,即被判處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權利刑等各類刑罰的人。我們所說的狹義的罪犯則專指被判處自由刑并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

(二)罪犯權利

明確了“罪犯”一詞相關概念,更有助于理解罪犯權利的范圍。罪犯權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內容,一般來說,罪犯權利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罪犯作為公民應享有的未被法律剝奪的權利。監獄服刑的罪犯,雖然被依法剝奪了行為自由,但他們仍是國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凡是沒有被法律明文剝奪或者限制者,罪犯都應依法享有。罪犯權利還包括作為罪犯享有的特有權利。為了維護罪犯人的尊嚴和基本的人權,法律明確規定了他們的人格權、生命權、人身安全和健康權以及相關的訴訟權利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2 保障罪犯權利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影響

法治作為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是一種理性文明,民主的法制模式,它依靠法律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利和權力得以合理配置。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強調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推進法治社會。為適應會議法治精神,我們必須保障罪犯權利,實現刑事法治、促進社會和諧。

(一)充分維護罪犯權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代中國共產黨人的目標和使命。充分重視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建設現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內容,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避免社會動蕩。保障罪犯合法權利深刻體現了黨中央以人為本的重要理念,也體現了社會主義監獄的無比優越性。同時,這對罪犯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可以把他們改造成為維護社會安定的守法公民。因此,我們必須破除僵化頑固的思想觀念,把罪犯權利保障放在重要的位置。

(二)充分保障罪犯權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權,防止權力濫用的必要舉措

哈耶克曾說過:“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種情況中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利,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根據哈耶克關于法治的理論推定,不論國家權力還是私人權利,都要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而國家權力行使的目的便是保障私人權利的實現。保障罪犯權利,不僅可以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國家職責,還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需要。這符合中國政府維護人權、公正、平等、效益的價值取向。

(三)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是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

中國共產黨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國家的宏偉目標;十六大又提出了建設政治文明的方向。民主與法治的關系是辯證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實現了廣泛的民主,才會實現國家的法治。而法治又會保障民主的順利實現。民主是廣泛的民主,民主的基礎則是尊重個體的權利。這決定了我國的民主應該是最廣泛主體的,包括罪犯的民主權利。如果剝奪了服刑犯罪分子合法的權利,就沒有真正的個人意志,就不是真正的民主。離開罪犯權利,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無從談起。

(四)尊重罪犯權利能夠保持監獄穩定,影響監獄法治進程

監獄法治建設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專題,其價值與重要性與日俱增。穩定是當今社會發展必不可少,在建設法治社會進程中,監獄的穩定顯得尤為重要。眾所周知,罪犯與監獄警察、監管制度的對立是尖銳的,但如果罪犯權利能夠得到很好的尊重,因勢利導,那么雙方的對峙將會趨于緩和,許多矛盾也迎刃而解。

3 罪犯權利保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罪犯權利的保障力度也隨之上升到一個更高的水平。罪犯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了解自己擁有的權利,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然而,還有許多罪犯對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渾然不知。加之我國對罪犯權利的研究起步較晚,系統化的罪犯權利保障體系還有不足,實際中的一些案件,也表現出現如今我國罪犯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上沒有建立起正確的人權觀念

長久以來,我們都將人權看成是資產階級的產物而加以批判,加之我國在研究人權方面開展的比較晚,導致人權作為每個人都應享有的權利并未受到重視,并且沒有被大多數人真正接受。我國理解人權時,往往將人權置于國家之下,把人權視作同國家和政治相聯系的權利。這與我國重視國家和集體的權利,忽視個人人權的文化傳統有很大的關系。所以我們習慣上將人的權利等同于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權利,人們不享有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人權的普遍性決定了人權主體的普遍性,人權不是特權階級的權利,而是每一個自然人所應有的,不受種族、階級、性別、語言、宗教等影響。作為人權的特殊主體,除法律明文規定外,他們的權利不可侵犯。

(二)罪犯權利行政訴訟救濟制度缺失

由于理論界普遍認為刑事執行權屬于司法權,所以當罪犯感到監獄部門的執行刑罰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時,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權利的救濟。這往往使罪犯權利極易受到侵害。與此同時,我國法律體系中缺乏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實施的配套法規和監獄管理系統內部的規章制度,它確認的某些罪犯權利無從落實。加之《監獄法》立法時處于特殊的歷史條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其部分罪犯權利只是“紙上談兵”,在現實中并未得到相應的保障。由于全國各地監獄的物質、文化等條件的不同,各地又根據具體實踐及監獄法和行政法規、規章頒布了很多地方規章。因此各地規章及各地監獄的許多具體規則也造成了罪犯權利實現的差異。

(三)監獄人民警察思想認識良莠不齊,一定程度上影響罪犯權利保障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行刑所需的經費保障及行刑人員素質高低對罪犯權利影響尤為重要。有些警察認為罪犯是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損害人民合法權益的人,理所應當地在監獄里接受勞動、思想教育和改造,無所謂權利可言。而對罪犯享有權利這一客觀事實卻缺乏應有的理性認識,對有關保障罪犯權利的法律規定持模糊甚至否認的態度。監獄經費不足,行刑人員素質不高抑制了監獄干警在工作中發揮主觀能動性,也始終困擾著我國監獄法治的發展?,F如今仍有部分監獄干警沒有合理保障服刑的犯罪分子的合法權利,嚴重挫傷罪犯改造的積極性,部分行刑人員的瀆職行為侵害著罪犯權利。

(四)罪犯服刑期間不能直接會見律師阻礙合法權利保護

我國的現行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沒有關于服刑罪犯會見律師的專門規定。這不僅不能調動罪犯認真改造的積極性,還會在某種程度上無形地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罪犯在服刑期間會遇到各種法律問題,如進行申訴、控告,他們只能向監獄干警反應,再由行刑人員會見其律師。這種做法的實踐效果非常有限,它不僅推遲了罪犯取得法律幫助的時機,而且對于罪犯來說由于時效性差造成的心理壓力是相當大的。

4 完善罪犯權利保障,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路徑探析

隨著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保障制度對罪犯權利進行保護迫在眉睫。建立完善的罪犯權利保障機制,毋庸置疑也是當前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發展的重點。罪犯作為弱勢群體中的特殊成員,其權利的保障要想得到充分重視,就必須在人民心中培養正確的人權觀念,同時還要進行制度革新以維護社會正義。

(一)培養正確的人權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

為防止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現象發生,我國政府雖然已簽署了一系列有關人權的國際條約,但是,改變罪犯權利保障現狀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普及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意識和人權理念,讓更多的人了解罪犯的合法權益,樹立正確的人權觀。這首先要求執法部門進行人權觀念的自我教育,做好宣傳工作。再次,每個人都應該發揮主觀能動性,自覺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領會法治精神,用自己的行動去彌補相關規章制度的不足。

(二)著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監督制度,完善法制建設

國家應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救濟制度,并加強司法部門的監督。一方面,完善檢察機關對監管活動的監督機制,明確檢察機關需要保護的重點,例如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權、合法財產權。改革駐監檢查監督模式,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管理監管活動的動態過程。另一方面,要積極推進構建監獄司法救濟制度,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罪犯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或處罰,以應對其申訴無法通過行政方式解決這一問題。

(三)不斷提升監獄職員法律素質,公開執法透明度

刑罰的目的不僅體現在對罪犯犯罪后果的報應性,還應體現刑罰的正義和功利價值。因此,監獄執法干警不應只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還應當具有保障罪犯權利的意識。尤其是在當前我國法律的發展與更新比較頻繁的現狀下,要不斷強化監獄人民警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汲取。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智慧,實現行刑機關與罪犯的平衡狀態,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法律規定和工作要求。監獄應當公開執法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新聞媒體和罪犯家屬的監督;預防腐敗、貪污和違反人權的行為。政府還應當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用于改善罪犯生活、勞動和教育條件,提高人格品味。

(四)切實保障罪犯獲得律師幫助,提高法律服務實效性

罪犯權利極易受到傷害,因此對罪犯提供法律服務是維護罪犯合法權利的重要手段。再對罪犯進行司法救濟時,相應地需要律師的幫助。由于律師在罪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罪犯的控告權、申訴權、檢舉權、婚姻自由權、健康權和隱私權等受到侵害時,司法部門應滿足罪犯尋求律師協助,及時讓律師為罪犯辯護、維權。當罪犯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后,通常會遭到歧視、嫌棄甚至侮辱,以及面臨就業、勞動等方面事實上的不平等情況。此時律師也應幫助他們在人格尊嚴等方面受到的侵犯,幫助刑釋人員獲得正常地生存和發展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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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佳潤(1991-),女,山東人,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雪小飛(1991-),女,河南人,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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