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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巨災風險轉移機制對我國的啟示

2016-10-17 06:12李騰飛
2016年27期

李騰飛

摘 要: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為主導,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巨災救濟制度。該制度雖然發揮了補償巨災損失的作用,但是大大加重了國家財政負擔,也與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所以急需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巨災保險制度。本文通過介紹國外巨災保險體系的發展模式,綜合分析其風險轉移機制,探索發展我國巨災保險的方法。

關鍵詞:巨災保險;風險轉移;巨災證券化

一、前言

我國是世界上受到巨災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幾乎囊括了所有的自然災害類型,尤其是地震、臺風、洪水三類災害給我國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例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8400多億元,其中財產損失超過1400億元。2013年的雅安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00多億元。然而,面對巨災帶來的高額損失,巨災保險賠付率不足5%,遠低于國際36%的平均賠付率水平。這充分顯示出我國巨災保險的發展滯后問題。

二、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的國際經驗

(一)美國。美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目前美國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和巨災證券化兩種巨災保險制度。政府主導的巨災保險計劃,分為聯邦政府保險計劃和州政府保險計劃兩類。聯邦政府保險計劃由聯邦政府出資施行,而州政府保險計劃一般不是由政府出資,是通過再保險、借款來進行損失融資。這種政府主導型保險計劃是由政府建立巨災保險基金,設計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則只要負責與客戶簽訂保單,提供基本理賠服務,但也有政府提供補貼,保險經營權完全交由保險公司的情況。在美國,農作物巨災保險經過多次改革,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政府直接成立保險機構并經營農作物保險,二是政府和私營保險公司合作承保農作物保險,三是私營保險工作獨自承保農作物保險,而政府提供補貼。巨災證券化是將巨災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相結合,是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的又一大突破。美國資本市場上的巨災期貨和巨災債券等籌集了大量資金,有效地解決了巨災發生時保險市場賠付不足的難題。

(二)法國。法國通過擴展現有的財產險保單保險責任的方式來發展本國的巨災保險,通常在一些財產險如火險、機動車輛險的保單上增加自然災害附加險,客戶在購買此類保單時,被要求強制購買自然災害附加險,這是第一層強制手段。巨災保險費率由政府厘定,包含于財產險保單費率之中。法國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國的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法國國有中央再保險公司提供巨災再保險,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國有中央再保險公司都必須接受巨災保險業務的分保,通過第二層強制手段,法國巨災保險的風險轉移有了強有力的保障。當國有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巨災保險準備金短缺時,政府承擔所有剩余責任,這是第三層強制手段,政府在其中充當最后的再保險人。法國通過三層強制手段完善了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這種強力措施使得巨災保險能夠迅速發展起來,來發揮其應對巨災風險的穩定補償作用。

(三)英國。英國保險市場發展得非常成熟,從承保環節到理賠環節,都極具系統性。英國起初只是進行一些防災工程的建設,以減少巨災對社會造成的損失,縮小巨災的影響范圍。但是,經過幾次嚴重的災害,政府意識到僅僅依靠防災工程來抵御巨災風險是遠遠不夠的,這種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彌補受災群眾的損失,于是政府想利用保險的手段來控制巨災風險的影響。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英國政府并沒有參與巨災保險的運營和管理,也不承擔風險的賠償,而是將巨災保險交由私營保險公司經營,如英國的洪水保險。英國政府雖然沒有參與巨災保險的運營,但政府大力推進洪水防御工程,以降低洪水風險,同時提供氣象信息、事故預警及風險評估等公共服務,以使巨災保險的損失控制在保險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四)日本。日本常年遭受災害,其中地震災害最為嚴重,是世界上發生地震災害最頻繁的國家之一。日本推出的是一種政企合作型巨災保險,巨災風險由私營保險公司、商業再保險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擔,并非政府主導型,也不是完全如英國一樣采用完全商業化的保險模式,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深度合作模式。日本的地震保險是投保人自愿選擇投保,經過再保險公司分散風險,政府不參與運營和損失賠償。日本地震保險風險轉移機制的核心機構是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JER是日本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險公司,負責巨災保險的具體操作,形成了商業保險公司、JER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新體系。日本地震保險由JER和政府分擔風險的模式又稱為二級再保險模式,所謂二級再保險模式是指投保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地震保險,當商業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將保險100%全額向JER分保并簽訂一級再保險協議,JER再將部分再保險向各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購買再保險,簽訂二級再保險協議。日本政府直接參與再保險,分擔地震風險帶來的部分損失,使得日本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在互相合作的模式中得以完善,同時將地震保險一分為二地對待,這種將風險嚴格劃分開來的做法也是日本地震保險的成功之處。

三、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的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一)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法律法規是巨災保險制度的基礎,發展巨災保險的一系列策略都要依靠法律來強制實施,沒有法律的保障,建設巨災保險制度也無從談起。巨災風險不能由國家完全承擔,也不可由保險公司完全承擔,這就需要一種強制的手段來將巨災風險分散開來,形成一種穩定的分散風險的機制。這種強制手段必須是國家立法機構的立法行為,因為巨災造成的損失非常大,經營的目標是實現收支平衡,并非以營利為目的。

(二)建立多層次的巨災保險制度。我國應該根據各個地區的地理環境因素以及經濟發展狀況,通過統一的巨災保險機構綜合地厘定巨災保險費率,實行劃分不同保區的制度,在各個保區中厘定與其相適應的巨災保險費率,并設立專門的檢測機構,定期匯報各個地區的情況以形成動態費率修正系統。這種劃分保區的制度讓風險轉移機制具有層次性,可以確保風險轉移機制高效穩定的運行。

(三)實行巨災風險證券化。我國保險市場水平較低,應考慮利用我國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來分散巨災風險,即巨災證券化。巨災證券化是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巨災期貨和巨災債券等金融產品來讓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掛鉤,突破了原存在與各個保險人間的風險轉移模式。巨災證券化通常作為第三級巨災風險分散渠道,成為除了政府財政支持以外最有力的保障,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非常迅速,相比財政撥款,巨災證券化組成的資金更加靈活,有利于前期巨災保險機構的投資運作,便于形成巨災保險專項基金。

(四)完善再保險市場。再保險作為巨災保險風險轉移的最主要手段,其發展關系到一國巨災保險能否順利開展,強大的再保險市場可以為巨災保險分擔大部分風險,保險公司的壓力會減少很多,承保能力也會大大增強。當前我國再保險市場機構數量過少,國內再保險市場發展緩慢,嚴重阻礙了巨災保險的發展,需要國家實行改革,增加國內再保險市場主體的數量,擴大再保險的需求量,完善再保險市場。(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柳林校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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