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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的現狀及其法律對策

2016-10-17 06:41易嘉寧
2016年27期
關鍵詞:法律對策醫療保障農民工

易嘉寧

摘 要:本文從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入手,分析了目前農民工醫療保障面臨著高齡農民工群體龐大、農民工職業病頻發、醫保制度缺失等問題,并對應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障;法律對策

一、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

目前,為使農民工因疾病、負傷、生育等情況所帶來的醫療費用得到合理有效的補償,根據不同地區以及各地政府所制定的不同醫療保險政策,可以分為以下五種類型三種模式。

五種類型: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商業醫療保險;4、多重醫療保險;5、未參加任何醫療保險。三種模式:1、專項型:以山西、深圳為代表。2、綜合型:以上海、成都為代表。3、融入型:以北京、江浙為代表。

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湖南的發展情況為例,其2003年在長沙、華容、花垣、桂陽、漣源5個縣市啟動了試點,2005年則新增了澧陵、澧縣、芷江、隆回、新田、耒陽、桑植、桃江、湘潭等9個縣市,這14個縣市的參合率為65.2%。到2013年9月底,全省參合農民平均住院費用的實際補償率是60.63%,其中政策范圍內醫藥住院補償率達高達77.20%,兩項指標均居全國前列。2013年,新農合可籌資資金總額提高到135.46億元,全省參合率(不含長沙縣等城鄉統籌試點地區)共計98.22%。2014年,新農合已經覆蓋了湖南基本上絕大部分的縣市,農民工的參合率更是達到了可喜的98.75%。

二、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面臨的問題

(一)高齡農民工群體龐大

根據2015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指出,到2014年底,我國的高齡農民工(≥50歲)已接近4700萬人,占到農民工總數的17.1%,其中相當一部分都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已進入城市務工的第一代農民,他們迫于普遍較差的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術,只能承擔繁重的體力工作。若還加上41-50歲的農民工群體,則總人數將超過1.2億人次大關,差不多占全國農民工總數的45%。

(二)農民工職業病高發

根據衛生部公開的有關數據,目前我國的有毒有害企業總數超過1600萬,超過2億人受職業病的危害,而其中約90%的就是農民工。盡管目前并沒有具體詳細的農民工患職業病人數的統計數據,但每年新發的職業病、職業傷害和死亡人員中,農民工就占了一半以上。農民工職業病的棘手之處在于其隱匿性強,潛伏期長,治愈率低,再加上他們勞動關系不固定,接觸職業危害的情況復雜多樣,導致對健康的影響程度難以估計準確。另一方面大多數農民工通常在生病后沒有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才會回家養病,但往往由于費用較高而無力負擔。

(三)醫保制度缺失

有專家認為,部分公眾所說的戶籍制度并不是我國農村人口城市化進程的最大屏障,而應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例如,農民工醫療保險區域流動受限嚴重,城鄉醫療保障制度銜接困難,就是因為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正式的醫療保障法律,導致這些問題仍然如鯁在喉。在這種情形下,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障權轉移接續被提上議程,它是指在理想狀態下,農民工在不同地區、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流動時,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能夠跨地區、跨制度實現順利銜接。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多種因素如信息網絡不完善、地方財政獨立和操作難、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復雜多樣的影響,其基本醫療保險難以移轉接續,農民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權受損嚴重。

三、針對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缺陷的法律對策

(一)將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和醫療問題納入政策范疇

將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和醫療問題納入政策范疇,具體做法有以下幾點:第一,可以在體力型行業的工作范疇中加入高齡農民工的身體健康檢查項目,定期做常規檢查和相關健康意識培訓。第二,提倡高齡農民工返鄉,支持本地產業與項目的發展。第三,建立高齡農民工社會保障新模式,以維護高齡農民工權益。具體到各級勞動部門來講,應該做到嚴格監管、有力執行,減少拖欠薪酬的行為,減少影響高齡農民工基本生活的不利條件。同時,政府部門應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險給高齡農民工,逐漸縮短養老保險制度里戶籍、身份的差距,為更多的高齡農民工加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創造便利。第四,建立專門針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支付平臺,為累加、結算、轉移等手續打開方便之門,激活分散的個人養老賬戶資金。

(二)加強現行法律制度的監管落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內容,其中明確提到了各部門的監管責任,要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做法有:

第一,在政府的考核范圍內加入企業工人健康和各地勞動環境保護的指標,使政府的勞動保護意識得到提高。第二,相關政府部門應該加強監督和指導企業工傷保險覆蓋、勞動合同簽訂以及勞動環境問題,對于拒不執行的企業,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于勞動環境惡劣的企業應該嚴格監管。第三,提高工人自我防護的知識和技能。應該聯合社會各方力量,加強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至于特殊企業,則可以將勞動保護技能和相關知識列入上崗資格的條件中。

(三)協調不同醫療保險制度

想要不同醫療保險制度的轉移接續得到更好完成,應當做以下幾個措施:

1、精簡醫療保險種類,豐富醫療保險內容

考慮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現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兩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可加以整合他們,實現居民醫療保險的統一。而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推廣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對于新入職并與用工單位簽訂好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不應當單獨設置農民工專項醫療保險制度,而是應該強制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至于已繳納專項醫療保險費用的農民工群體,應實行過渡并轉移農民工專項醫療保險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另一方面,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薪酬,可適當降低繳費基數和百分比,使他們的經濟成本負擔減輕,當轉向城鎮職工醫保時,則可按照百分比折算或者補交保費累積計算。

2、協調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

協調農民工參加的不同醫療保險制度,具體指順利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統一后的居民醫療保險之間進行制度轉移。

當在同一個省級區域內農民工的流動涉及到不同醫療保險制度時,應該由省級有關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若轉移跨省,則由中央有關部門牽頭,各省級部門成立協調小組,各方共同解決。在協調過程中農民工仍有權享受醫療保障,實現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兩種制度、不同省級區域之間的銜接,令農民工的隱憂得到有效解決,并使全國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實現統一局面。(作者單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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