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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產品平行進口法律規制問題的比較研究

2016-10-17 06:58史甜茹
2016年27期
關鍵詞:專利產品專利權人專利權

史甜茹

摘 要:國際貿易中專利產品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一直引發學界爭議,主要原因在于權利用盡理論與地域性理論發生沖突,從而產生了不同的認定標準。在實踐中,各個國家及國際組織專利產品平行進口適用的標準不同。我國應當適用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兼顧經濟發展與公私利益的平衡。

關鍵詞:專利產品;平行進口;權利用盡;地域性理論

一、專利產品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爭議

專利產品平行進口是指同一項發明創造在兩個以上的國家獲得了專利,進口商在與一國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沒有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將在他國合法生產制造并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進口到該國的行為?!捌叫小笨衫斫鉃檫M口渠道的平行,也可理解為專利權的平行:平行進口的產品所包含的專利權與國內權利人享有的權利雖內容相同,但基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在不同國家獲得的專利權不能認為是同一項權利,致使進口產品進入國內后產生兩個內容相同的專利權。

由于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貿易中的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學界對于平行進口專利產品的合法性認定產生了分歧。爭論焦點在于,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排除專利權人的影響。對該問題的爭議學界難以形成一致意見,其原因在于在這一問題中,知識產權法中的兩項基礎理論產生了沖突。

二、權利用盡理論與地域性理論的沖突

權利用盡又稱為“首次銷售”,指當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將專利產品進行首次銷售之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這些產品再次銷售或使用的控制權。權利用盡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制專利權人的權利,實現公眾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權利用盡理論是規制平行進口的重要理論。

然而專利權的一項重要屬性就是地域性,根據地域性理論,一國授予權利人的專利權由本國專利法調整,只對本國有效。不同國家的專利權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域外效力。專利權人在一國區域內用盡專利權并不意味著專利權人就該產品在他國享有的專利權也用盡。

當前有關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合法性的爭議,歸結到理論層面即權利用盡理論是否受到地域性理論的限制。對此學界持有不同看法,從而將權利用盡理論分為三種觀點,即國內用盡、國際用盡及區域用盡。

(一)國內用盡。國內用盡原則認為權利用盡原則受到地域性原則的限制,當專利權人將產品在一國投放市場之后,其僅喪失該專利產品在投放國的控制權;若進口商將他國未經該權利人授權的同種專利產品進口至該國時,專利權人仍可主張自身權利。

(二)國際用盡。國際用盡原則認為權利用盡原則不受地域性原則限制,專利產品一經投放市場,專利權人即喪失對產品控制權。若有平行進口商將專利產品進口至該國境內,專利權人無法阻止,平行進口行為合法。

此外,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還發展出了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售出產品后,其控制權已用盡,無論銷售地點在國內還是國外;但如果權利人通過合同、許可證等形式限制了產品的再次銷售與使用,權利人仍有權阻止平行進口。

(三)區域用盡。區域用盡原則并非根據理論爭議產生,它是歐盟在成立初期實行區域一體化政策的結果。該原則認為如果某一區域的數個國家通過協議達成約定,當專利產品在任一國家投放市場后,專利權人在區域內喪失了對專利產品的控制權;但若進口商將區域外部的專利產品平行進口至區域內,專利權人仍可主張權利。

三、專利產品平行進口法律規制的國際比較

(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給了各成員國自由決定的空間。TRIPs協議第6條規定該協議的任何規定,在遵守第2條與第4條的前提下,不得用于處理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問題。TRIPs協議對平行進口問題保持中立的原因在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對于平行進口政策的期望不同,發達國家希望適用國內用盡原則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知識產權引入國的發展中國家則更希望適用國際用盡原則以促進其經濟的發展。這一做法允許每一個成員國自由決定本國的權利用盡制度,只要不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即可。

(二)美國。美國是發達國家的典型代表,也是知識產權輸出大國。良好的經濟環境與巨大的市場空間衍生了平行進口貿易的繁榮。美國向來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行為有著嚴格的限制。

美國在上世紀針對平行進口采取的做法是適用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在該原則的情況下,若權利人沒有作出任何表示,無論專利產品首次銷售在國內或境外,出售后專利權人的權利用盡,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屬于合法。但若專利權人在首次銷售產品時對專利產品的銷售區域做出了明確的限制性約定,并且明示的標注在合同或產品包裝等物上,則專利權人可主張合同中的權利,阻止平行進口。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國內用盡原則替代了有限制條件的國際用盡原則,并通過立法與司法判例形式確定下來成為政策依據,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成為違法行為。美國現行專利法第271條g款規定,任何人未經授權,向美國進口或在美國許諾銷售、銷售或使用由美國專利方法所制造的產品,而且該進口、許諾銷售、銷售或使用產品發生于該方法專利的保護期內,則作為侵權者承擔責任。在司法判例方面,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2001年裁判的Jazz Photo V.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國際貿易委員會)案頗具有代表性。該案中Jazz Photo公司將其他公司的相機重新翻修后進口至美國,國家貿易委員會將其進口行為認定為侵權從而引起訴訟。法院將本案中相機的權利用盡分為兩種情況:在國內已經過銷售后又被翻新進口回國銷售的產品,專利權人的權利已用盡,則進口不構成侵權;對于在國外首次銷售后翻新進口的產品,權利人在美國的專利權尚未用盡,專利權人可以主張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只有在美國進行首次銷售后又進口至國內的產品是合法的。由此可見,美國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采取國內用盡原則。

從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到國內用盡原則,美國的專利商品平行進口政策愈加嚴格,這一做法無疑是最符合其自身利益的選擇。通過對本國專利權的嚴格保護,保障國內專利權人的利益,從而激發專利權人的研發熱情,促進本國科技發展。美國的做法是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典型代表。

(三)歐盟。歐盟長期以來致力于聯盟內部之間的政治、經濟一體化,這一做法表現在專利權方面即各成員國適用專利權區域用盡的原則。多數成員國于1976年簽署了《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宣布歐盟中任一成員國的專利在其他成員國都受到保護,即歐盟任一成員國所擁有的專利可以視為全體成員國所有。歐盟的專利平行進口問題可分為兩類進行分析:內部的平行進口與外部的平行進口。

歐盟內部的平行進口主要發生在各成員國之間,根據區域用盡原則的要求,只要專利產品在歐盟內部任何一個成員國進行了銷售,那么專利權人的權利在整個歐盟區域內就已用盡;此后其他成員國再向產品投放國進口,專利權人都無權阻止,因此歐盟內部的平行進口是合法的。歐盟外部的平行進口主要指在歐盟以外市場進行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對于這種進口,歐盟采取的措施與美國相同,即保護聯盟內部的知識產權利益。歐盟認為對于在外部市場投放的產品專利權人并未喪失再次銷售與使用的控制權,當外部產品平行進口至歐盟內部時,無論進口至哪個成員國都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權人都有權阻止進口。

歐盟成立的宗旨在于在歐洲范圍內形成一個高度統一的市場,促進各國間商品、技術、人員、自由流通,其中專利技術在貿易中占較大比重。若區域內未采取統一的保護標準,各國的不同規定使知識產權管理混亂進而導致分割共同市場,這對各國的交流造成了阻礙,也會干擾歐盟的區域一體化進程。

(四)中國?!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于1984年頒布,歷經三次修改。在制定與前兩次修改中都未對平行進口問題做出規定。2009年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秾@ā返?9條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況,其中第一項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是專利侵權的例外情況,其中專利產品進行首次銷售后再進口不屬于專利侵權,這表明在我國專利產品平行進口行為是合法的。隨后出版的《<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導讀》中認為專利產品首次出售的范圍同時包括在中國境內的首次出售與中國境外的首次銷售,這表明我國現行《專利法》在處理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上適用的是國際用盡原則。

我國允許專利產品平行進口的原因在于,專利的嚴格保護模式可能造成權利的濫用,從而損害到公共利益;發展科技需要引進先進的科技成果,專利成果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經濟發展需要促進貿易的自由化。

四、我國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國際用盡原則的弊端。采用國際用盡原則雖具有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壟斷、促進市場競爭等優點,但國際用盡原則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忽視了保證專利權人的權利,這與我國制定專利法保護專利權人權利、尊重智力成果的初衷相悖。雖然該原則對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起到最有效的促進作用,但法律不能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拋棄私人的正當利益。因此我國還應注重保障專利權人的正當利益。

(二)我國應適用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為了確保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保證私人的權利,我國應在允許專利產品平行進口的前提下適用注重個人利益保護的原則模式。通過對比幾種原則模式,筆者認為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與我國當前實際較為切合。這一原則在堅持專利權國際用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專利權人的意愿,給予專利權人選擇的機會:在出售專利產品時可以通過合同或其他契約形式限制或禁止購買者對產品的再次銷售與使用。這樣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用盡之后仍可按照自身意愿行使權力,通過契約保護其自身權利不受他人侵犯。專利權人向侵權人追究的并非專利侵權,而是作為合同締約方所具有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適用修正的國際用盡原則包含國際用盡原則的積極方面,能夠確保專利產品平行進口的合法屬性,且兼顧到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國《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目的。(作者單位:陜西師范大學政治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Christopher Stothers.Parallel Trade in Europe:Intellectual Property,Competition and Regulatory Law.Hart Publishing,2007.

[2] 嚴桂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3] 尹鋒林.平行進口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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