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2016-10-29 20:14馮偉明
2016年29期
關鍵詞:刑法規制食品安全

馮偉明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總結刑法對于食品安全規制的不足,提出擴大刑法的調整對象,增設資格刑,以及完善罰金刑三個方面的完善措施,以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關鍵詞:食品安全;刑法規制;資格刑;罰金刑

一、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的食品生產與加工出現白熱化,繁榮的背后自然存在很多隱患??傮w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食品添加劑濫用。食物的美味、發酵市場需要添加劑的輔助,這在食品生產加工中非常常見,當然法律行政法規也允許企業在限量內使用。但目前存在的現象是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無視法律法規使用禁止使用,或者超過規定劑量使用添加劑,采用各種手段規避市場監管,把這些不合格的產品投入市場,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2、流通環節管理松懈。由于國內相關法律體系缺失,相關法律實施效果薄弱,加上行政機關監管力度不夠,市場準入制度不完善,執法監管人員貪污受賄、讓違法分子有機可乘,使得大量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進入市場,最終造成惡劣食品安全事件。

二、刑法對食品安全規制的不足

刑法基于其本身的威懾性,強制性,在整個攻克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動中發揮著積極地作用,但也存在著許多不足。

(一)保護領域較單一

1、關于食品安全保護的對象

我國刑法典對于食品安全保護的對象范圍明確限定為食品,對于其他與食品相關的問題并未明確納入保護范圍。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的補充性規定表明需要對與食品相關的問題定罪量刑的類推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指定明確的具體罪名進行規制。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食品安全保護的對象已經擴充到包裝材料、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容器以及問題突出的食品添加劑從而造成了二者內容與銜接度上的不和諧,同時也能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這也與刑法自身的地位與目的有些許不契合。[1]

2、關于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主體

《食品安全法》規制的主體相當廣泛,基本上把整個生產環節中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一些相關領域的人員也規定了進來,比如食品添加劑經營者。而我國刑法僅僅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生產人員和銷售人員,同為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規定,二者的不同也導致適用標準不統一,銜接不協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那些運輸、儲藏人員實施的符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無法以危害食品安全罪名進行定罪處罰,很容易導致罪刑不一致的。

(二)資格刑設置不完善

所謂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將來從事與現在所犯之罪相同或者相關的活動的資格。刑法對此并沒有相關的規定,其本身所做的規定對于食品安全犯罪來說都沒有產生重要的影響,其缺陷非常明顯。其沒有規定剝奪從事食品生產或活動的資格,單純的適用罰金和徒刑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這種現象。與刑法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其數條規定都表明在食品安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吊銷其營業許可證,并規定被吊銷營業許可證的單位、個人5年內不能再從事該行業。[2]

(三)罰金刑不合理

罰金最主要的作用是懲罰經濟類犯罪,對于食品安全這一類為了一己私利不顧他人生命與健康的犯罪行為,罰金有著不可替代的懲罰意義。刑法修正案(八)對罰金刑的問題也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但這些修改帶來進步的同時,也帶了一系列的問題。(1)罰金刑幅度問題。修正案此次取消了以銷售額為基準的罰金數額,使得罰金在適用過程中也更加靈活、自由,但是也帶來了處罰難的問題。對罰金額度既未規定上限也沒有規定下限,具體適用的標準以及適用情形對未能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便使得在司法實務中法官自由量刑的幅度過大,造成同案不同判,刑罰不一致的情形。(2)自然人、單位的適用標準相同。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現狀來看,違法者主要是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單位犯罪所占比例較大。但刑法以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自然人和單位的罰金刑作區分,實行同樣標準,對于企業這種財力雄厚的犯罪行為人并不能造成威懾力,達不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擴大刑法的調整對象

1、食品添加劑問題。從目前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看,導致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們通過分析總結可以發現,食品添加劑的不規范使用占很大的比例。這就說明我們有必要將其作為重點“對象”監護起來。對此刑法規定對食品超標或者違規使用添加劑的問題適用刑法第143、144條,并未規定單獨的罪名。這就導致了嚴重的罪刑不相適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增設濫用食品添加劑罪。

2、食品安全的召回制度。此制度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事后補救有其必要性,但遺憾的是刑法并未做相應的規定。相關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第53條規定了食品安全的召回制度,但并未做具體規定,立法較粗略,很難在實務中運用。因此刑法應在此基礎上增設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此罪的設立能過起到督促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人積極事后彌補,將受害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二)增設資格刑

當前刑法對于資格刑的規定局限在罰金的處罰以及死刑等重刑的適用,并未作出一些與此類犯罪特征相適應的規定,這與刑法的地位以及打擊犯罪的目的相脫節。對此,刑法可以比照相關法律制定嚴格的資格刑。如《食品安全法》第85、86、92條規定,對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可以根據其犯罪情節不同,禁止其在一定時期內從此該職業。對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者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都規定了相應的市場準入制度。又如《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對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違法者處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企營業執照”等措施。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上述規定,在刑法總則中增設相關的資格刑。比如對于觸犯相關食品安全罪名的犯罪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5年以下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刑期;而對于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如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和殘疾的,可以作出終生禁止從業的規定。[3]只有完善相關的資格刑才能體現刑法的完整性,保障性地位,并基于其威懾力從根本上削弱食品安全犯罪的發展。

(三)罰金刑的完善

1、罰金刑適用的完善。應該出臺相應的規定,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犯罪根據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做出相對具體的規定。并且只要是食品安全犯罪,無論其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實害犯還是危險犯都應該處以罰金,以此達到遏制此類經濟犯罪的目的。比如可以根據最終判決確定的徒刑期限規定相對刑的罰金區間。

2、對自然人和單位犯罪要區分對待?;诙叻缸锏囊幠Ec造成的影響不同,刑法應當分別作出規定。對單位作出罰款應在相同類型的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上提高3到5倍,且繳納的方式也可以作出區別。比如要求單位一次性繳納,自然人可以分期繳納,單位不能一次性繳納的收取滯納金等等。(作者單位:山東豪德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 李紅波.《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啤酒企業應注意的問題研究[J].啤酒科技.2014,20:22-24.

[2] 王嘉琪.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探究[D].甘肅:甘肅政法學院,2015.

[3] 王英.金融犯罪的認定與處罰根據[M].北京出版社,2004,19.

猜你喜歡
刑法規制食品安全
以司法實務為視角論傳銷的刑法規制
市場經濟下食品安全對經濟發展的意義
刑法規制體育競技傷害行為的限度與范圍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