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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錯案成因的證據因素分析及完善

2016-11-03 16:52崔鳳琴
人間 2016年26期

摘要:從古至今,刑事錯案一直都是司法領域不可避免,無法完全杜絕的現象。近年來,冤假錯案的頻繁曝光,嚴重損害了我國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導致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危機。構建刑事錯案的預防機制,降低刑事錯案發生的可能性就顯得十分重要。本文僅就刑事錯案中涉及的證據因素予以分析,并從刑事證據制度完善的視角對刑事錯案預防機制進行探討。

關鍵詞:刑事錯案;預防機制;證據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9-0077-02

一、分析刑事錯案中涉及的證據因素

(一)刑訊逼供、誘供現象普遍存在。

在人類司法證明的歷史中,口供曾經被人們視為最有證明價值的證據,成為當之無愧的“證據之王”。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采取刑訊逼供,采取刑訊逼供手段獲得的口供也應當予以排除,但是中國傳統的“口供主義”、“口供情節”觀念依然廣泛的存在于偵查人員的意識中,偵查人員為了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擇手段,而且幾乎不受任何限制,這樣就為刑訊逼供大開方便之門?!蓖瑫r,在證據的審查上,辦案人員也習慣于以口供為中心組織證據,即所謂的“口供印證主義”。這種證明模式導致的后果就是在已獲取有罪供述的情況下,忽視對其他證據特別是無罪證據的查證。

(二)誘導獲取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一種十分重要的證據,它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進行裁量有著非?,F實的意義。但是證人出庭難的問題依然是一個難題。由此形成了我國作證制度的三大怪現狀:第一,證人向警察和檢察官作證,卻不向法庭作證;第二,證人不出庭,書面證言在庭審中通行無阻;第三,警察不作證。 證人不出庭,法庭審判的質證環節就不能有效的進行,法官很難對證人證言進行準確的判斷,被告人的辯護人也無法通過與證人的當面對質進行有效辯護,刑事錯案產生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

(三)鑒定意見的錯誤適用。

作為證據種類之中一種獨立的證據,鑒定意見在發現案件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揮著重大的作用,但“鑒定并不是真理本身,鑒定完全有可能存在誤差。并且鑒定意見只能是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而不能對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和普通事實作出判斷,甚至有時因為材料不充分或者鑒定條件不能滿足等原因,鑒定人只能提出傾向性意見。對于此種情況,偵查人員若過分依靠,迷信鑒定意見就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

(四)實物證據的審查趨于形式化。

雖然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其真實性會受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影響。實物證據的證明具有間接性,有時它并不會主動向我們展示什么,它需要司法人員去認知,分析,因此在司法活動中司法工作人員不僅要關注實物證據的真實性,更要注意審查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性且具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才能被采信,否則就會產生錯誤的引導方向,得出錯誤的結論,導致刑事錯案的出現,如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中的 “實物證據”均系偽造。

(五)現場勘驗不規范,筆錄制作粗疏。

現場勘查中所做的記錄出現問題或者存在瑕疵,可能直接影響到證據的效力?!翱辈闊o論怎樣周密細致,如果不能將其結果正確表現在筆錄上,也沒有意義的。筆錄的使命就是在日后看到它的第三者,特別是檢察官、審判官面前能再現勘查時的情況,像直接見到活生生的現場一樣容易被理解、被認識,從而充分發揮其作為證據的價值?!痹S多刑事錯案的發生都與勘驗檢查筆錄有關,辦案人員在進行犯罪現場勘驗檢查時,由于疏忽和程序違法導致勘查筆錄不能如實的反映犯罪現場的狀態,導致重要證據被忽略。

二、預防刑事錯案的證據規則完善

樹立正確的證據觀,完善證據規則,規范證據的收集,提供,認定程序,以期發揮證據最大的證明作用,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減少刑事錯案的發生,保證司法權威及公信力。

(一)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基本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基本內容,為律師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辯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鑒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屬于從西方移植過來的‘舶來品,我國的相關法律理論也深深地受到西方證據理論的影響,但我國的相關刑事司法實踐則存在著一些特殊的問題?!北热?,在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的排除率微乎其微,對于非法證據的證明也存在模糊,不確定的現象,能否解決刑事錯案的一再發生,此項規則還需進一步完善和本土化。

第一,明確關于“毒樹之果”的處理問題。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可知,采取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是絕對排除,但是根據口供獲得的其他證據是否也應一并排除,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的做法。我認為程序正義要優先于實體正義,即使“毒樹之果”是破案的關鍵,也應依法排除,因為正是由于“毒樹之果”跟被告人的口供能夠形成證據鏈,極大的提高刑事錯案的發生率。第二、需要給非法證據排除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F有的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規定并不全面規范,還存在許多立法空白,為保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貫徹實施,程序性保障至關重要。

(二)構建傳聞證據排除規則。

我國應當建構的傳聞證據規則,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審以外的場合所作的供訴和辯解作為傳聞證據予以排除在定案根據之外。這也是基于直接言辭原則的要求,因為庭外口供不是在法官面前的陳述,不能獲取陳述人的態度、表情、姿態等情況以綜合性地判斷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虛假陳述的可能性較大,

(三)完善補強證據規則。

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重證據調查、不輕信口供,在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形下,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明確了定罪證明標準中的證據要求,即確實充分。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補強證據規則。然而,看似具體明確的制度規定在司法適用上仍存有模糊地帶,怎樣補強證據成為一個需要研究與解決的問題。

為了切實完善補強證據規則,我們應當做到以下兩點:一是,擴大補強證據規則調整的證據范圍。在現有司法解釋已經擴展到的有疑點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逐漸地將補強證據規則適用的證據類型擴展到整個言詞證據及有疑點的實物證據方面。二是,明確補強證明標準,即補強證據在什么程度上有證明力。在我國,補強證據的證明標準沒有采用較高的證明標準,即補強證據能夠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而是采用了低限度標準,只要求補強證據與主證據相互結合,共同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即只要求補強證據證明主證據的真實性。

三、預防刑事錯案的證據制度完善

(一)規范司法鑒定制度。

首先,法律應賦予控辯雙方平等鑒定啟動權。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還體現著明顯的職權主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還把持著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其次,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應該得到加強。目前鑒定人最終能否出庭作證還取決于法官的決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濫用。最后,完善司法鑒定的法律規范,對于司法鑒定的范圍及鑒定項目,性質與設置,鑒定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等做具體,全面和明確的規定。

(二)建立證據庭前審查制度。

我國確立了庭前審查制度,其起著案件過濾的功能,“通過庭前審查程序,法院利用駁回起訴或者其他方式篩選掉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公訴案件,進而使這些案件的被告人及時從被追訴的逆境中解脫出來,保障了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錯案的預防方面我國的庭前審查程序并沒有起到國外預審程序那樣的作用,因此,我認為在庭前審查中要設立專門的證據審查制度,如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等,在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重大疑問的情況下,案件是不能開啟審判程序的。

(三)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給錯案的發生提供了溫床。因此建設現代性的刑事訴訟制度,完善證人出庭制度是必由之路。

首先,要降低證人出庭條件,盡可能的實現證人到庭參加質證。其次,明確警察出庭作證條件。我國雖規定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但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很少,大部分都是以書面形式呈現于法庭。最后,加強對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護與補償。法律應當為證人作證提供盡可能便利的平臺,為他們排除不必要的顧慮,從而使證言的提供更加客觀真實,激發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龔佳禾:《“刑事錯案認定標準”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年第5期.

[2]于偉:《錯案標準的界定》,《法學》1997年第9期.

[3]孫愛東: 《余祥林案急促司法改革》, 《河北法學》2005 年第 2 期,第 23 頁.

作者簡介:崔鳳琴(1988-),女,河南省安陽市,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2014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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