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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研究20年回眸(1997—2016)

2016-11-05 19:52鄧玉函
廣西民族研究 2016年4期
關鍵詞:民族區域民族制度

【摘 要】針對近20年國內理論界、學術界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研究,認為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華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和共同繁榮發展的制度保障,有著偉大的理論創新與輝煌實踐,應始終不渝地堅持與實踐下去。同時,針對新時期國家“一帶一路”偉大戰略,應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探索、實踐研究和創新發展,以探討進一步發展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處理多元一體格局中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國家的政治整合能力和邊疆治理能力。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20年;一帶一路;民族干部

【作 者】鄧玉函,云南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云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博士。昆明,650500

【中圖分類號】D6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 - 454X(2016)04 - 0065 - 009

中國是中華各民族共同締造的統一多民族國家,在中華文明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格局,使得各族人民相互依存、密切交往、休戚與共,共同創造了博大精深、輝煌燦爛的中華文明。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從實際出發,創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并以此作為基本的政治制度,做好民族工作,正確處理民族問題,也由此形成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新型民族關系,保障了中國多民族的團結進步事業,使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競爭力進一步增強。然而,民族作為一個歷史范疇,民族問題也是一種社會現象。民族和民族問題相伴相生,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別的存在,民族問題就不會消失。當前,隨著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深刻調整和國內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中國民族問題呈現出一系列顯著的特征,給民族工作帶來了不少的新挑戰、新困難和新矛盾。包括:中國的民族交往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邊疆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困難與全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同步難度;各類社會矛盾的交織影響下民族問題和民族關系面臨更加復雜的因素,等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冷戰結束以來,國際環境中一些地區的民族主義思潮活動日益活躍,使民族因素、民族問題、民族關系呈現出更為復雜的局面。因此,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進程中,在哲學社會科學的理論研究中,民族問題始終是必須正確處理的一個重大問題,民族工作始終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一項重大工作。歷史和現實都表明,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生命線。我們必須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正確道路,才能進一步鞏固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增強各族人民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以此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有力保證。

一、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概述

在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關系、民族問題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國家治理理念是決定國家權力結構的思想和靈魂,國家的政治權力結構決定國家政治資源的分配,決定著國家對待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方式和方法。馬克思主義關于民族平等、民族繁榮和民族共同發展的理念,是中國共產黨人對待民族問題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指導思想。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指導下,把馬克思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理念中國化、具體化和應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實踐的結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充分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國家里,在努力實現各民族平等的經濟關系、利益關系的基礎上,保障各民族政治權利平等,促進民族團結奮斗、民族繁榮發展,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國家治理的重要形式。

我們黨在爭取國家統一、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長期斗爭中,在馬克思主義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繁榮的理論指導下,從中國民族問題和民族關系的實際出發,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解決和處理好民族問題和民族關系的民族區域自治理論和實踐經驗,深化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政策,補充、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促進了中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團結進步和共同繁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在國家治理理念上,通過國家權力結構的制度設計,在界定公民與國家關系中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基礎上,為縮小各民族之間的發展差距,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而提供的制度性資源分配形式。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歷程中,對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是以漢族與各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為切入點,通過梳理中央政權與自治地方各少數民族之間的政治關系的歷史,分析歷代中央政權處理與各少數民族關系的理論政策,逐步厘清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理論基礎和實踐價值。

民族區域自治充分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和繁榮發展的原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提供特殊權力,更重要的是通過自治培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的能力。這才是自治的關鍵。在民族區域自治的發展中,理論界和學術界進一步立足于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雙重性質開展研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具有調整國家與各少數民族之間政治權力分配的性質,同時,也具有調整國家與民族自治地方之間權力分配的性質。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雙重性質,使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要處理好國家與民族的關系,處理好國家與地方的關系,還要處理好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間的關系。因此,完善和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充分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優越性,使其真正能夠成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盡快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動力機制。由此,也形成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價值和理論價值,那就是深化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政策,促進中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促進各民族之間的團結進步和繁榮發展。

在中國多元一體格局中形成、發展并不斷創新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從借鑒蘇聯民族自決理論開始,經過對中國具體實際的認識,初步形成了基本的思想,并于1947年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以后,經過充分的討論與設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于1954年寫入憲法,并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實施,有力地解決了中國的多民族統一問題,成為中華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和共同繁榮發展的制度保障,特別是對穩定邊疆民族關系和邊疆安全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1947年到2016年,走過了近70周年的發展歷程。在這其中,1958年3月5日成立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到2017年是成立59周年;1957年7月15日成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到2017年是成立60周年;1955年10月1日成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到2017年是成立62周年。理論界和學術界從1947年建立第一個民族區域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到199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50周年開始形成了對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自覺研究。在中國從2013年開始實施的“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新形勢下,邊疆多民族地區已成為中國對外放開放和引領全球發展的關鍵制高點。因此,有必要對學術界近20年(1997年至2016年)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研究進行梳理和反思,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探索和實踐發展過程中,進一步提出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創新路徑,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處理中國多元一體格局中更好地發揮民族區域自治的邊疆多民族地區的社會治理功能,以期在“一帶一路”背景下為實現邊疆多民族地區雙向開放地區文化共存、價值共惠的民心相通等目標及邊疆持續的安全穩定與和諧發展,提供有益的學術關懷與操作路徑。

二、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探索

20世紀90年代以來,理論界和學術界圍繞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內涵本質的闡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思想來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發展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幾個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現將理論界和學術界近20年的理論探索成果梳理如下。

(一)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涵本質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正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一項偉大實踐,對這一制度的內涵本質的解讀要以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民族矛盾為要旨,立足于現實,把握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中華民族穩固、統一、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體的內在聯系。

有學者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多民族國家的政治整合和民族關系的調整,這一制度的內涵本質是為各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形成的制度保障。[1 ]有學者認為,中國各族人民在歷史選擇中創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它有利于多民族的整合和合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方面保存了有著數千年歷史淵源的中華民族統一格局,并在實踐發展中持續體現了這一統一性;另一方面,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使得多民族自治地方具備形式自治權的特殊性,客觀正確地對待了中華民族在結構上的多元性。[2 ]有學者認為,在與西方多元文化主義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進行比較之后,從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出的民族平等觀念、民族事務的立法實踐、處理民族事務的制度、民族政策主張及內容、政策實踐效果等五個方面,闡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方略,其基本制度及理念的先進性和實踐性。[3 ]有學者對民族區域自治權力進行了內涵的界定,認為,自治權力并不是一種權力的分割,而是在保持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不變的前提之下的一種政策的優惠或傾斜,它明確的訴求和指向,是以保護民族的政治平等權為核心。[4 ]

(二)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思想來源

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理論界和學術界的學者們進一步研究和探索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基礎,以及這一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和實踐發展中的價值要義,充分肯定了該制度的優越性及其合理性。[5 ]2有學者認為,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思想來源是“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從這一形式路徑出發形成了實踐探索中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因此,在中國的歷史實踐中,我們通過對國情差異的深刻認知促使黨在審慎分析和考量之后,以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為前提,選擇和發展了區別于單一聯邦制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6 ]有學者以西藏自治區為例探討了邊疆地區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由來,是從“因俗而治”到“民族區域自治”,也就是在邊疆地區“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的理念和策略嬗變發展而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既是在維護“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和統一的施政方略下,為推動少數民族地區快速、穩妥地發展尋找到了新途徑,同時,也以更靈活機變、主動深入地解決問題的優越性,為世界各國更好地解決本國的民族問題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鑒。[7 ]有學者從歷史追溯中考察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方面與中國歷史上的族群政治與邊疆政治的傳統有內在的關聯,它的出現與設計都不是一項全新的事物。另一方面,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容和政治意涵優勢是中國的政治生態與近代世界政治生態的融入產物,其內涵本質和價值目標指向是中國共產黨的國族整合和國家治理方向。[8 ]

(三)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發展

在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歷史發展的研究中,有學者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本身作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并不是一種簡單的保護弱勢或者特殊群體的模式,而是在中國的憲法體制系統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在實踐探索中的制度設計,并不僅僅是從屬于民族法或者地方治理的研究范疇,而必須上升到憲法世界中建立現代民族國家這一核心主題的高度中。[9 ]有學者認為,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世界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文明方面引領和涵括了以下重要的經驗和理念,包括基于人權保障的區域自治、族格平等的理論、尊重少數民族的多元文化、保障民族權力的制度設計、憲政制度下政治認同的積極構建,這些經驗和理念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發展中形成和發揮出了這一制度的政治優勢。[10 ]有學者認為,在中國深化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中,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發展中創建了市場經濟模式的民族區域自治,使其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出來,也充分發揮了自治法和自治權的作用,同時,在民族自治地區,強化和完善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創造了符合多民族地區的良好政策和制度環境,促進了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11 ]

(四)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功能與作用

有學者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的“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了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進一步貫徹落實。同時《決定》也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尚未解決的配套資金減免、財政轉移支付、資源開發、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問題也作出了明確的要求。[12 ]有學者認為,民族區域自治是一種與社會環境相互影響和作用的政治體系,政治角色、政治結構、政治權力構成了這一政治體系的要素,民族區域自治的功能就體現為這一制度同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13 ]有學者以政治哲學的視角分析了民族區域自治在民族的政治實踐中制度對人的一種價值關系,內含其實踐邏輯與路徑。從民族自決、自治權力、民族文化、主體權利等角度,深入剖析和闡釋了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民族人才在民族區域自治實踐中的價值維度。民族人才,作為民族區域自治的價值引領者和擔當者,體現了自治權力的實施途徑及衡量方法,是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的組織保障和人才保障,其在根本上為造就成熟的民族自治政治社會提供了主觀條件。[14 ]不過也有學者對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有所爭議,如建議在民族問題上去政治化,強化民族的國家意識等,但學界普遍認為這些觀點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誤解和模糊,中國從區到縣級的自治制度賦予了各自治地區少數民族參政、議政的權利,保障了他們的發展權益及對本民族文化的享有權力,利大于弊。[15 ]

三、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研究

自1997年以后,即內蒙古自治區成立50周年以來,理論界和學術界在實踐研究方面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行了諸多探索,主要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研究、民族區域自治區的研究、民族區域自治州以及自治縣的研究幾個層面進行了實踐的探索。這些研究從案例出發,在內容上向實踐方面深入,在方法上向經驗研究方面深入,在學科上向從單學科研究向跨學科研究方面深入,強化了對這一制度的動態研究。

(一)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效果

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實踐中的效果或成效的研究成果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經過長期探索和反復實踐得出的正確結論,是在實踐中把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

有學者認為,從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建立60周年、200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立50周年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發展進程中,可以看出在多民族地區民族區域自治取得的豐富的經驗和一系列的成果,體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16 ]有學者從民族地區發展的角度看改革開放以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和實踐認為,西部大開發實際上就是西部民族地區的大開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巨大優越性在西部民族地區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得到了體現和印證。[17 ]有學者從法理學的理論視域,以當代中國社會的變遷和中國的《憲法》實踐為背景,研究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價值功能,探討了民族區域自治緊密聯系中國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和法治進程的推進,指出了未來民族區域自治的發展完善目標,并探索了實踐中進一步構建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建設、法律解釋、配套法律及法律法規的監督機制。[18 ]有學者認為,從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歷程來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經歷了探索與認知實踐的歷史發展軌跡、自治機關民族化的實踐創新以及在實踐發展中始終保持著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和文化這一條主線以此鞏固自治政權,這三方面的實踐探索構成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來源和實踐中的創新發展點。[19 ]

(二)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區的實踐研究

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區的實踐研究成果是以省級自治區域為研究對象,討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偉大實踐及其所取得的偉大成就。

有學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實證研究討論寧夏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現實合理性,回顧寧夏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歷程,認為是國家制度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驗證,表現為:一是協調回族的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意識的制度安排;二是對回族人民的國家認同感的歷史和現實的適應。[20 ]有學者考察了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新時期中國的民族工作在西藏的實踐成效認為,西藏的實踐發展體現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強大生命力,這一制度保證了西藏地區國家領導和少數民族地方自治的統一原則,確保了西藏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21 ]有學者從各族人民當家做主權利的實現、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文化藝術的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等幾個方面探索了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在新疆的實施及其巨大成就。[22 ]有學者以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為切入點研究了新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為民族團結的模范、維護統一的模范、維護穩定的模范、中國民族關系“三個離不開”的模范。[23 ]有學者從民族政治學的研究視域中探討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實施過程,并以寧夏回族自治區為例,比較全面地考察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價值和時代意義,提出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的問題。[24 ]

(三)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州、自治縣的實踐研究

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州與民族區域自治縣的實踐研究成果以自治州、自治縣為案例來討論民族區域自治實踐,進一步深化了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研究。

有學者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為例考察了改革開放以來在實踐中民族區域自治的發展歷程,包括自治地方的政策性地方法規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25 ]有學者考察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實施發展歷程,梳理、總結和歸納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經驗和成效,分析了延邊朝鮮族地區的社會發展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實踐的關聯,以及如何更好地發揮自治地方自治的功能和作用。[26 ]有學者以自治縣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為案例進行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縣域實踐研究,探討了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系中民族區域自治縣這一層面的制度發展和演變過程。[27 ]有學者以峨山自治縣自治運行研究為例來構建運用經驗研究方法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踐研究的框架,分析了運用經驗研究的方法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研究,增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踐研究的實效性和必要性。[28 ]

四、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創新發展

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和發展,這項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發揮主要表現在處理多元一體格局中的進一步創新發展。近20年來,理論界和學術界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以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現實挑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創新路徑研究以及邊疆邊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創新實踐研究等幾個方面探索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創新發展。

(一)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現實挑戰

理論界和學術界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面臨的現實挑戰作出了理論和實踐的探索。有學者研究了在城鎮化進程中,以民族人口的聚居為基礎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面臨新的現實挑戰,在人口分布的散居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形勢下,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權形式需要創新:一是要引導民族人口有序流動;二是要使自治形式適應城鎮化發展的需要;三是要將城市中的民族區管理納入到法律條例中。[29 ]有學者認為,隨著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的現實發展,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具體政策的實施應關注民族區域自治本身的組織程序和結構形式,而不是這項制度的“本質”或者“性質”方面的問題。因而在對這一制度的進一步的研究中,應將“政治”層面的研究和“行政”層面的研究協調起來,在關注經濟因素的基礎上,更多地考慮民族區域自治的社會因素,進一步深化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研究。[30 ]有學者考察了民族區域自治實踐中優秀民族干部的引領機制,分析了當前民族區域自治實踐中民族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存在的認識誤區,認為應進一步形成良好的優秀民族干部推薦、選拔和任用機制,同時為優秀民族干部治理才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環境。黨的民族干部不僅是與黨的領導始終保持一致,而且還要具備少數民族的特點,如語言文字,傳統文化等,能夠用少數民族熟悉接受的方式開展工作等方面的素質。更重要的是在黨和國家與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間尋找到一種平衡,協調好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國家的穩定和民族的和諧。[31 ]有學者認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權的重復立法、自我設權現象突出,應進一步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權的行使,提高自治機關自治意識、制定和完善自治條例、規范自治機關的行為。[32 ]

(二)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創新路徑研究

新時期,在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創新研究中,理論界和學術界進一步提出了對這一制度的創新路徑,包括民族區域自治的組織形式、法律制度以及自治實現形式的創新與發展 [33 ]。

有學者認為,在中國一體與多元的制度基礎上創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政治整合功能尚未充分發揮,因此要從提升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化整合效能的角度來創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實現多民族國家的政治整合。[34 ]有學者認為,在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創新研究中,除了要關注對多民族地區各個少數民族的政治平等權利的保障性,還要關注在整個國家政治權力結構中民族地區自治權力的優化和完善,注重國家“有限授權”下自治權力的操作和實施,從而進一步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健康發展。[35 ]有學者從中國邊疆治理的視域中研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和創新,認為應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框架下開展中國的邊疆治理。因此,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權利”的實現不能簡化為“機關民族化”及“黨員民族化”, 畢竟漢族與少數民族是相互依存的。邊疆治理需積極地、變通地發展經濟,縮小甚至消除差距,化邊區為內地,邊疆才能長治久安。[36 ]有學者認為,新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面臨的現實挑戰主要是在實踐中國家結構形式中的中央權力與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力存在著配置不合理的方面,在行使自治權力的過程中,容易導致部分自治權被虛置。在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進程中,應在現行憲政體制下進一步思考如何科學、合理地配置中央權力與自治權力,同時在實踐中規范行使自治權力,以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更好地發揮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以及促進自治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作用。[37 ]

(三)關于邊疆邊境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創新研究

自古以來,邊疆地區和邊疆地區就是中國民族多樣性分布的典型地區,邊疆邊境地區的民族問題和民族關系是極為重要的工作。在歷史發展中,由于各種原因而形成了邊疆邊境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與內地和發達地區之間的社會發展差距,中央政權與邊疆邊境少數民族政治關系存在著發展的不平等、不平衡和不協調。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把握住了邊疆邊境各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才把具有憲法意義上各民族平等的權利轉變為推動促進各民族地區跨越式發展,實現事實上的當家做主。理論界和學術界在近20年的研究中也關注到了邊疆邊境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理論和實踐,探討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創新發展。

20世紀50年代中期的民族識別與民族調查,較為詳細地記錄了中越邊境地區民族區域自治州、自治縣成立的具體過程。但在隨后的幾十年里,一直鮮有涉及。近年來有學者認為中越兩國的邊境政策在系統性、針對性和適應性等方面有所不同,在促進中國邊境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中方部分邊民不滿情緒和跨境犯罪等現象的出現。[38 ]有學者通過對中越兩國憲法文本的比較研究和法條分析,總結出它們在少數民族權益的憲法保障方面所積累的經驗和知識。[39 ]有學者通過對云南普洱市江城等少數民族自治縣基層實踐的調查,對民族區域自治如何處理國家與自治地方之間的角色和功能,及如何建設一支少數民族人才隊伍等方面進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建議。[40 ]188-120

還有關于中國邊疆邊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專門性研究,如對中越邊境地區的研究。由于中越邊境地區為多個少數民族及跨國民族聚居區,又處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交匯點,因而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族文化及社會發展兩個層次。民族文化研究主要是借助民族志方法,從文化的物質、組織、精神(信仰)三個部分對某一民族或幾個民族進行整體描述,這方面的成果積累較為深厚,不一一舉出。社會發展主要是探討中越邊境地區如何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推進區域合作與共贏發展。如有學者對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進行了研究。[41 ]但總體來看,以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為整體對象的研究成果很少,區域研究尚未形成。

五、“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新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中國共產黨人在對待民族問題和處理民族關系上的國家治理理念,是馬克思主義民族平等、民族繁榮、共同進步的政治價值追求中國化的具體實踐。從政治價值追求上,它充分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在對待民族問題和處理民族關系上,以消滅民族壓迫民族剝削,實現民族獨立和民族平等的政治權利,最終實現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為價值目標。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中國各民族存在的“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狀況及歷史上各民族之間存在的相互尊重、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等現實關系為基本依據,并根據自然歷史和社會等多種因素所造成的中國各民族之間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狀況,特別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存在著與內地發達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以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為目的要求;從中國民族問題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聯系和交往,促進各民族的團結和諧、國家的統一和穩定等社會現實目標出發,形成處理國家與少數民族地區權力與利益分配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過程中,實現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歷史和現實發展中的進一步完善,彰顯了國家政治整合能力和邊疆治理能力的提升。國家、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取決于內在的整合力量,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須要有強大的向心力和持久的凝聚力。要保持這種凝聚力、向心力必須經過一個整合的過程,這種整合包括政治整合、經濟整合和文化整合。新中國的建立使 56個民族通過政治整合,首次在完全平等地位上實現了大聯合、大團結;改革開放使 56個民族通過經濟整合,正在實施共同富?;A上的全面小康社會的建設;全球一體化浪潮的挑戰,使 56個民族將在先進文化的思想引領下,通過文化整合實現民族復興。這種歷史的邏輯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黨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它是維系整個民族地區與中華民族緊密聯系的紐帶,是中央賦予民族地區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等利益的平衡鏈和平衡結。正因為如此,我們黨從民主革命時期開始就重視民族區域自治問題,并使馬列主義經典作家關于民族區域自治理論中國化,完成了中國國內的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飛躍,它從黨的第一代領導人起一直實踐創新并貫徹執行到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

以民族區域自治為典型代表的中國的民族政策理念突出了尊重差異、縮小差距的基本指向,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是加快邊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使我國民族政策的先進理念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對外延伸的基礎。新時期,中國積極實施“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我們堅持和完善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國多元一體的格局中,鞏固邊疆民族關系和邊疆安全,推動穩固、統一、不可分割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向前發展,繼續創造更加輝煌的中華文明。因此,如何進一步發掘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功能,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充分利用國家賦予的權力,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不斷縮小與內地和發達地區的發展差距,同步實現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就成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課題。在“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背景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邊疆發展中面臨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來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國際背景、國內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結構的變化等諸多因素。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根據中國民族問題和民族關系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不斷進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強化民族區域自治的方針、政策,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出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研究。在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研究中,應以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踐為基本的視角。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的進程,是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研究和不斷創新的深厚土壤,只有不斷研究總結民族區域自治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對策,堅持把民族區域自治中的經驗系統化、理論化,才能推動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不斷創新。而且,只有民族區域自治理論不斷創新和發展,才能為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的發展提供基本的指導。

第二,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政治目標和政治價值原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穩固的民族關系的制度保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國家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從國家層面上明確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政治權利,從而在國家權力結構上構建起國家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權力規范。這不僅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運用黨和國家賦予的自治權力,制定適合自身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發展路線,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充分顯示了黨和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理論的成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理論與政策發展歷史進程中的重要階段。新時期,我們要繼續研究如何更好地發揮民族區域自治的功效,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展和完善。

第三,堅持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踐機制上創新。目前,理論界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偉大意義、歷史發展成就的描述比較多,對民族區域自治實踐機制中的問題和困難,深入分析的不多,特別是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系統性地逐條分析,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權與邊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結合起來分析的研究成果也不多。在“一帶一路”國家戰略背景下,應進一步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落后狀態出發,從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體系。以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與各民族之間、各民族之間利益矛盾和沖突的規范,為實現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諧與穩定,為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提供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創造良好的環境,發揮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協調民族利益矛盾、處理民族關系、促進民族團結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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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viewing of the studies on the regional minority autonomous system within the domestic theoretical and academic circle in the recent two decades,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ous system in China provides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to the unity and struggle as a team and the common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system with great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nd glorious performance should unswervingly be adhered to and implemented. At the same time, under the great national strategy of “the Belt and Road” in the new period,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performance studies an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minority autonomy ought to be adhered to so as to approach its functions played in the pattern of diversity in unity and to promote the abilities of political integration and frontier governance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regional minority autonomy; two decades; the Belt and Road; minority cadre

﹝責任編輯:黃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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