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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對策
——基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視角

2016-11-08 06:48張哲昊
金融經濟 2016年18期
關鍵詞:分業混業金融機構

張哲昊

(湖南農業大學,湖南 長沙 4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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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對策
——基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視角

張哲昊

(湖南農業大學,湖南長沙410128)

基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趨勢下,分析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監管沖突難以協調、難以有效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混業經營機構、易滋生監管套利行為、不利于金融創新等;并提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建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與其他政府結構間的協調、加強信息流、資金流和業務三重防火墻建設等對策,加快我國金融監管的供給側改革。

混業經營;金融監管;金融創新;信息共享

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的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人民銀行從雙重職能轉變為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自此我國有了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隨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2年)、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的成立,中國從單一金融監管機構模式走向了“一行三會”的機構型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表現及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從世界范圍來看,金融業的發展總體是從綜合走向分業,又逐步從分業走向綜合的過程。隨著我國對資本項目逐步開放,加上金融的自由化、全球化的影響,互聯網金融異軍突起,P2P、眾籌、第三方支付等業務模式的迅速發展給傳統金融業務帶來不小沖擊,迫使傳統金融機構加快改革步伐,朝著混業經營的趨勢大力發展。中信集團、平安集團、光大集團等金融集團通過控股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業務子公司,整個金融集團涵蓋從事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上海國際集團、新希望集團、招商局集團等實業企業投資金融范圍不斷擴大;商業銀行以理財產品為載體,通過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不斷將信貸資產從表內轉向表外[1],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已經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券商牌照,從事證券業務,上述公司具體設立控股公司情況如下表1所示。

在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大趨勢下,大型金融集團、實業企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協同效應和規模效應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擴大了金融風險波及層面,商業銀行的表內、表外業務聯系頗為緊密,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性增加了金融監管當局在信貸擴張和貨幣供應量等方面進行監管調控的難度,加強我國的金融監管刻不容緩。

表1 國內銀行設立控股公司的情況

資料來源:由公司網站及年報整理

二、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

2015年年中股市的劇烈波動充分反映出我國現行的監管框架與我國金融業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面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迫切需要加強金融監管的供給側改革,使監管政策更具時效性、實用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如下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的沖突難以協調

一是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對于資本充足率及其他相關指標的要求存在差異,對于涉及多個方面的金融問題,各個監管部門的側重點不一,這就容易產生難以協調的監管矛盾。一方面從國際角度來說,中國要想有完全獨立的金融監管是難以實現的,由于各國金融背景的差異,針對涉及多國利益的金融監管問題在解決方式上可能存在較大差異,監管沖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從國家角度來說,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一行三會對某一涉案公司的看法不盡相同,也易產生沖突。二是易產生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即各金融監管機構推諉責任,忽略各金融行業邊界問題的處理?;鞓I經營的大浪潮下,極易出現關聯性較大的風險交易,牽涉金融的各個方面,即產生“蝴蝶效應”,專業性強是機構型監管的顯著特征,但在混業經營的大浪潮下,不利于應對可能出現的金融危機[2]。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對金融監管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有兩個不相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3]。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金融創新的逐步深化,加上金融業內在本質聯系,金融機構的形式也趨于多樣化,金融控股公司成為中國金融混業的主要模式,由于具有業務交錯復雜、資金來源不一等特點,其在運用大規模資金實現規模經濟經營、有效分散風險、充分發揮協同效應的同時,也可能產生特殊的風險,如擴大金融問題的波及范圍,引發金融機構內外的利益沖突等,分業監管的專業性強,但它越來越不能適應金融機構業務相互交叉的新形勢,這就對當局金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

(三)不同的監管標準容易滋生監管套利行為

一是各國政府一般都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來制定金融監管的具體政策及法規,因此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具有差異化,資本家依靠敏銳的嗅覺選擇金融監管較為有益的國家進行套利套匯活動,從而引發國際金融局勢動蕩?!睹绹鹑谖C調查報告》中曾戲稱:“政府允許金融公司選擇他們更喜歡的監管者,這就開始了一場尋求最弱監管者的競賽[4]?!倍窃诨鞓I經營的大浪潮下,母國出于鼓勵外資銀行發展的目的可能對本國銀行在中國設置分支機構的限制減少,而外資銀行的入駐則可以部分滿足我國的資金需要,隨著我國逐步對資本項目的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對外資銀行的要求逐漸降低[2],受這兩方面影響,對外資銀行的金融監管處于相對寬松地帶,使其可利用我國的監管疏漏區進行套利,而外資銀行資本的跨國際性進一步增加了其復雜性,加上辛迪加貸款的發展、銀行業對證券業的涉足越來越廣等,增加了我國金融監管的難度。

(四)現有監管模式不利于金融創新

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美國的“傘式”金融監管體制有諸多相同之處,兩者都屬于分業型監管機制,而我國屬于機構型監管,美國偏向于功能型監管。相較于功能型監管機構來說,機構型監管雖可嚴格隔離可交錯運行的業務,對金融機構開發新的跨界金融產品起抑制作用,對其創新的積極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分業監管體制人為的割裂了資金融通渠道,不利于金融市場發揮其特有功能。在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自于貸款業務,少部分利潤來源于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大量混業經營的外資銀行入駐,加上網絡金融的逐漸普及,“影子銀行”的不斷發展,我國本土銀行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此外,保險行業的資金也有大量未被使用,而需要資金注入的未上市的中小企業卻難以從銀行貸款,也不能從證券市場上籌措運營資金,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混業經營趨勢下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在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下,出于金融自身的要求及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我國的監管體制必將由分業監管轉向混業監管,但這還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期間,分業監管體制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嘗試,應對監管瓶頸。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規避道德風險

一是優化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混業經營機構的市場準入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健全的市場準入機制可有效防止混業監管機構因其業務的交叉性而放大某一金融問題波及層面的可能性,而市場退出機制可有效監督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目的,防范其不當的聚斂資金從而從事過高風險的操作或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確保其運行的穩定性。二是完善專門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規,應對多類型的金融機構進行針對性監管。三是提升監管人員業務素質,規避道德風險。定期或不定期將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聯系和溝通,確保金融監管機構保持較高靈敏性,掌握金融產業發展的前沿動態,更好地行使金融監管的職能,注重混業經營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二)建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機制

一是響應國家大數據戰略,健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數據庫,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聯系,提升各監管機構獲取信息的能力,對已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時入庫,實行實時動態的金融監管。一方面可使得被監管金融機構不用向多方監管機構報備,簡便其運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使監管機構了解被監管機構整體的經營狀況、風險規避水平等,避免同一問題被反復解決,節約監管當局的監管成本。二是充分發揮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針對邊界不清的跨機構金融監管問題進行討論,明確統一金融監管問題的職責,有效劃分監管地帶,避免監管空白區域的出現。

(三)加強金融監管機構與其他政府結構之間的協調

一是加強金融監管機構與我國政府的協調聯系,確立統一的監管目標,明確政策導向,完善監管合作機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行為主體之一,在金融市場行使職能的同時也可能存在利用職權便利包庇大型金融集團,要加大對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力度,防范其不當的尋租行為,加強對政府人員的道德約束,避免產生金融腐敗問題。二是加強國際間政府監管的合作。由于人民幣國際化的步伐不斷加快,境外投資基金的套利機會涌現,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國際金融監管問題易高發[5],加強與G20國的聯系、確定統一監管的職責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離岸金融中心的監管,及時減少監管漏洞并提升監管標準,防范國家間的監管空白,避免跨國監管套利。

(四)加強信息流、資金流和業務三重防火墻建設

一是加強金融機構尤其是大型金融集團的內部信息建設,尤其對內部風險控制進行監管,包括資本充足性的監管和風險集中的監管,嚴防“財務的雙重杠桿”,機構是否符合法律數額要求,建立健全信貸管理信息系統。二是在考慮資本充足率、風險一定、國際宏觀經濟環境及國際經濟形勢的前提下,對資金來源進行綜合考量評估,不一味追求收益最大化而忽略以上因素的影響,適度分離儲蓄業務和證券業務的資金,避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轉移到表內業務。三是

重點監控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可能涉及到的關聯交易活動,金融機構開展交叉綜合業務、設計跨界金融產品時在法律及監管部門的允許范圍內進行,完善創新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避免銀行的資金大量進入證券市場而不足以支付給客戶,引起擠兌風潮和金融風險的進一步擴散。

[1]楊?,?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安全底線—商業銀行介入投資銀行業務的必要法律界限研究[J].北京社會科學.2016,01:21-28.

[2]李光紅.金融自由化趨勢下的金融監管—經驗評析與應用創新[J].山東社會科學.2002,02:119-121.

[3]熊輝.論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制度[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6,05.01.

[4]王華慶.監管之路—危機后的思考[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14:121.

[5]俞喬.金融監管要順應新變化[J].中國報道,2016,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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