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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弱勢群體保護之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

2016-11-14 10:01張振良
法制博覽 2016年11期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保護保障機制

摘要:對“弱勢群體”提供法律保護,不僅是人道主義和法律正義的體現,更是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真正意義上實現“中國夢”的基礎。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擴大和社會結構轉型的加快,“弱勢群體”問題越來越嚴重地影響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和偉大“中國夢”的實現。因此,理清弱勢群體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以及探討保障機制的建立等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且具有深遠意義。只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建全且完善法律保障機制,才能真正地解決好“弱勢群體”問題,社會才能又好又快地發展,才有利于推動“中國夢”的實現。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了解“弱勢群體”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具體闡述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必要性及提出建立保障機制的意見。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保護;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18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2-0071-04

作者簡介:張振良(1989-),男,土家族,貴州人,本科,中山大學總務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轉型,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社會問題日益增多,而最為突出的則是“弱勢群體”問題?!叭鮿萑后w”的出現及其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與經濟發展的重要風險因素之一。因此,深入研究當前我國的“弱勢群體”問題并建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機制,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偉大“中國夢”的實現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但就目前而言,我國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仍存在不足之處,需要學術界和實務界去發現并解除問題。本文就目前“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并結合自身所學知識,提出一些建議以資借鑒。

一、弱勢群體的界定及特征

為了能進一步分析“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我們有必要先了解“弱勢群體”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一)弱勢群體的涵義

在我國“弱勢群體”第一次正式使用是朱镕基總理在200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但報告卻沒有對“弱勢群體”的基本概念作出明確敘述。因此如何界定“弱勢群體”的基本概念,學術界對此意見不一。有一部分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由于各種外在和內在原因,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困難的人群[1]。而有的學者從政治學的角度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與另一部分人相比處于相對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2]。這兩種觀點各有優點但也有缺陷,其優點體現在都承認“弱勢群體”是一個在某方面處于劣勢地位的人的集合體;缺陷則表現為只是站在經濟學或政治學角度看待“弱勢群體”問題并進一步對其作出定義,而沒有從法學的角度對其進行思索和探討?!叭鮿萑后w”是一種社會利益不均衡、法律權利不對等的產物,其與“強勢群體”相對。而法律作為一種利益關系的調節器、權利分配的天平,就有必要去解決這個利益關系的失衡并實現“強弱勢群體”的相對平衡。因此“弱勢群體”無可厚非地就進入了法學家的視野,成為法學領域中亟待研究解決的一個問題。這也是我國始終堅持“依法治國”的施政方針,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由此,法學界的學者們從法學角度出發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相對于社會主體群而言的,由于社會或自身原因,而在社會性資源占有、支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導致利益實現上的困難,需要法律給予特別保護而又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群體[3]。

(二)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征

弱勢群體自人類社會出現就已存在,是每個國家都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其本身也有一些顯著的特征表現如下:

1.弱勢群體的相對性特征[4]

有弱必有強,弱勢群體的對立面是強勢群體,以致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和時間限度內弱勢群體的弱勢被凸顯出來,因此其具有相對性。弱勢群體的相對性慣常顯現在空間跨度和時間變化上,從空間跨度而言,弱勢群體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可能導致身份的變化和弱勢的轉變,如一個在城市的用人單位可能經常顯現弱勢,因為城市的用人單位比比皆是而且競爭壓力大,但假如這個用人單位所處的地方是城鎮,則其顯現出來的更多是強勢,因為城鎮的競爭力小,由此可見空間跨度可以實現強弱的轉變;從時間變化來看,弱勢群體變為強勢群體往往只是時間的問題,以我國改革開放這一時間點為例,改革開放前我們的生活水平總體低下且生活質量較差,但自實施改革開放的政策后,經過30多年的發展和市場經濟的深化,我們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且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實現了窮轉換富的巨大飛躍。

2.弱勢群體的多變性特征[4]

弱勢群體是時代的產物也是社會利益分配的結果。社會資源是有限的,而人的需求則是無止境的,這是一種沖突關系,若處理不好就會出現一部分人占有較大份額的資源,而相應地另一部分人的資源占有份額就會減少,由此就出現了強弱勢群體的對比。但這種強弱勢群體的對比不是一塵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化以及資源的再分配而呈現出強弱勢群體之間的相互轉變即強可變弱而弱也可變強,從而就實現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階級力量的變化,進一步推動社會的向前發展。

3.弱勢群體的依賴性特征[5]

弱勢群體之所以體現出依賴性在于弱勢群體的自身能力不足而且又較松散,以致合法利益容易被肆意侵犯。從人員構成可看出弱勢群體是由農民、城市貧困者、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組成,這些人員大都表現出經濟匱乏,生活水平不高,處境艱辛,缺乏相應的物質文化等資料,生活質量極其惡劣,就他們而言,不論是經濟承受能力還是心理承受能力都是比較脆弱的。因此為了更好的生存和發展,他們必須團結,彼此依賴,甚至還要依賴于國家、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的幫扶、救濟。這不僅體現了人的天性即團結互助,共同協作,也反映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多管齊下、共同努力才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

二、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社會利益關系的失衡導致的后果之一就是弱勢群體的形成。而弱勢群體又是跟強勢群體相對立的,因此這一對立群體的沖突必然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潤滑劑,就得緩和這一對立群體的緊張關系和沖突,為此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來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了能進一步探討弱勢群體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我們就得具體分析對弱勢群體進行法律保護的必要性這一問題。

(一)法律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是和諧社會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6]

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們的生活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經濟發展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這些輝煌成就和巨大變化背后,我們也面臨著很多的社會問題,而其中最為突出則是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問題。因此不及時處理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問題,不僅會造成改革開放取得的碩果得不到鞏固,可能還會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梢娙鮿萑后w利益問題的解決以及保護已成為我們繼續深化改革開放所要處理的中心任務和重點難題??梢哉f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高低取決于很多方面,而其中一個方面就是能否妥善處理和保護弱勢群體利益。如果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利益問題得不到很好地保護和處理,和諧社會的建設就無法進展和實現,所以說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法律保護弱勢群體有利于實現法的最終追求和根本目的

法的最終追求是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平等理念一經提出就廣為流傳,并被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民族和文明所吸收、包容以及傳承發展,而且也成為人類的奮斗目標。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開始慢慢懂得應用法律這一武器去實現和捍衛社會的平等。弱勢群體處于社會的薄弱環節,其不管是從人身還是從財產方面而論都處在比較薄弱的地位,而平等這一理念則要求彼此之間在任何方面都應該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如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梢娢覈牧⒎ㄗ非笫菍崿F弱勢群體也能平等地享有和社會其他群體相對的權利和機會去實現生存和追求發展,因此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有利于實現法的最終追求。此外,保障人權是法的根本目的和實質要求。人權是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最基本權利,如今世界各個國家都高舉保障人權的法律大旗,雖然追求的形式和方法不同,但殊途同歸本質都是為了捍衛好、保障好人權特別是弱勢群體的人權。而弱勢群體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弱勢群體的人權相比其他社會群體更易被侵犯,因此更需要法律的保護。而且人權也無貧富貴賤之別,因此無論是弱勢群體還是強勢群體的人權保障都是法的根本目的和實質要求。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更好的推進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順利推進保駕護航。

(三)法律保護弱勢群體是實現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基石

和諧的社會必定也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法律的作用其一是要追求正義;其二是要致力創建秩序。設想如果一個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受重傷需要巨額的治療費用但卻因自身經濟能力不足而沒有能力醫治,此時可能出現兩種結局,其一是他靜靜的等待死亡,其二是他為了湊足醫療費用鋌而走險,走上侵犯國家、集體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犯罪之路,而無論出現何種結局,都無疑是法治的一種失敗,也將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長久發展。當這一情況持續且不斷地擴大或惡化時,就會潛在地動搖國家的根基甚至引發社會的動蕩。因此為了能更好地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推動社會的長遠發展,我們應重視弱勢群體的保護問題,并盡可量妥善的解決之,甚至更應該把弱勢群體的保護問題法律化,從而能使我們有法可依而運用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保護弱勢群體及其利益,如針對文中提及的這一情形,我們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完善有關這方面的醫療保障制度,實現病有所醫的醫療救濟體系,這樣既可以發揮好法律創建秩序的作用,也可以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和長治久安。

(四)法律保護弱勢群體有助于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7]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理應都有充分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素質,展現自己的才能并滿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如果強勢群體不受約束或規制地肆意妄為則可能會侵犯甚至侵奪弱勢群體的機會,使弱勢群體得不到應有的機會提高素質和展現才能。除此之外,這種惡性失調還會形成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氛圍,從而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影響社會的和諧。因此法律有必要抑制這種惡性失調并強化對弱勢群體的傾斜性保護,以此塑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這樣就可以充分地激發社會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動力和激情,推動經濟的快速且穩健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弱勢群體保護之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

在具體分析法律保護弱勢群體必要性的基礎上可知,弱勢群體法律保護是我國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如何建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機制就不可避免地成為我們法律人亟需研究、探討并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通過了解國內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和主張,再結合自身所學知識,我認為弱勢群體保護之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完善保障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

對弱勢群體進行立法保護的方式多種多樣且涉及的內容豐富繁雜,如我們現行的《未成年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一個突出特點表現在保護的對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即未成人、殘疾人等。這是一種特別立法,旨在傾斜性保護弱勢群體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我們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仍需要繼續努力完善保障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1.針對農民、城市務工人員或者下崗工人等弱勢人員的保護,我們應該盡快建立全方位、寬領域的綜合型城市救助體系。該體系由政府專門負責和管理,所需要的費用計入政府的財政預算中,做到??顚S?。這樣可以增強弱勢群體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政府的信任度,更有利于推進服務型政府的建設。2.加強力度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給勞動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險服務,并根據國情和經濟發展速度增加保險的種類、降低保險的標準,擴大受保的人群和范圍并進一步促進社保體系的建設,這樣可以有效排除弱勢群體的后顧之憂,避免新弱勢群體的產生和原有弱勢群體的擴大。3.加強對經濟活動的法律規制[8],以法律手段規范經濟秩序,調節經濟活動,遏制經濟犯罪,保護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和合法盈利手段,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發展的穩定性,激發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致富激情。4.推進確立社會保障責任承擔機制,細化社會保障責任的承擔主體,如明確規定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積極引導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共擔社會保障責任,建立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保障格局和完善保障制度。

(二)加強執法,健全弱勢群體的行政保護機制和司法保護機制

弱勢群體是由多種原因共同作用下產生的,但執法力度的疲軟和不足也是其中一個原因。雖然我國有很多的法律法規確認了弱勢群體的權利和地位,但卻由于執法主體的不作為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如我國現行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很多的條文都規定了老年人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但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本應依法可享有的這些權利和利益卻未得到落實和保護,這不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錯誤,而是因為執法主體沒有重視老年人的利益,沒有認真的貫徹和執行法律。因此對弱勢群體權利和利益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僅停留于法律條文中,而更應該付諸實踐。因此,行政主體應當積極執法,主動規范執法行為,健全行政保護機制使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免遭踐踏和侵犯。否則,法律條文離開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則只能是一紙空文,發揮不了實質作用。此外,我們也還要加強執法,推動司法保護,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權益容易被侵害且無法通過自身行為去維護和救濟,因此我國司法更應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使作為弱勢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能得到平等公正的對待和保護。如我國建立了司法援助制度,并使其成為我國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最為重要的是我們還圍繞司法援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了相應的程序。司法援助弱勢群體體現了我國始終秉持以人為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且最大限度地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的執政理念和施政方針。努力實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也能打得起官司甚至贏得了官司,這樣不僅可以解決矛盾、化解糾紛,提高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更能使弱勢群體有冤可以伸,有苦可以訴,從而正義得到伸張,公義得以彰顯。

(三)強化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

沒有不需要承擔義務的絕對權力,也沒有不享有權力的絕對義務。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一視同仁地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守法的義務,弱勢群體也無特權可言。但由于弱勢群體社會壓力大及心理承受能力低因此弱勢群體的權益極易被侵害且也容易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因此必須強化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想方設法地提高他們的素質,其中最為關鍵且有效的途徑就是靠教育[9]。一是要加大資金投入完善基礎教育,特別是對弱勢群體的教育費用進行減收或免收,營造人人都有書可讀的社會環境,鞏固免費的基礎教育格局;二是要進一步降低高等教育的入學門檻和標準,放寬招生政策,鼓勵擴大招生;三是要進一步開展法制工作和推進普法宣傳,使社會形成一種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圍。建立公平的分配機制是法律對弱勢群體在物質層面的保障,培養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則是對弱勢群體在思想層面的又一層武裝[10]。法律不僅要通過制度傾斜來保護弱勢群體,更應培養和豐富他們的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的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識。這不僅可以提高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總體水平,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和法治社會的建設。

四、結語

通過本文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之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進行系統分析與探討,從而可以得知目前我國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制度尚不完善,相應保護機制也欠缺。因此我們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和客觀的態度去淺析并解決這個問題。本人通過查閱大量的文獻資料并結合自身所學知識,提出了一些有關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建議。但也由于本人知識淺薄、分析研究能力不足,對此問題的分析和探討還不是很深入和全面,有待以后進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在此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法律人重視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這一問題并進行研究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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