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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式建筑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

2016-11-15 00:18朱孟洋
中國市場 2016年38期
關鍵詞:裝配式建筑對比法律法規

朱孟洋

[摘 要]“十三五”期間,我國裝配式建筑工程量將達到總工程量的30%以上。而裝配式建筑工程與傳統現澆式工程有很大區別,對比裝配式較發達的某些國家,對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有很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裝配式建筑;法律法規;對比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8.160

由于環保、節能等要求,我國的建筑與房地產行業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在這個轉折點上,裝配式工程成為了一個合適的選擇。相對比而言,許多發達國家相對應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較為完善[1]。因此,就我國裝配式建筑相關法律法規中體現出的裝配式建筑存在的問題,可適當借鑒裝配式建筑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相關經驗。

1 我國裝配式建筑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裝配式建筑的現狀

我國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研究裝配式建筑的設計施工技術,發展至今形成了一系列裝配式建筑體系。由于我國的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和施工技術研發水平跟不上社會的需求以及建筑技術發展的需求,因此20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逐漸被全現澆混凝土建筑體系取代。[2]“十三五”期間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將重回重要的地位,國家將大力加快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和裝配技術,提高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

在發展的過程中,國內隨之制定了部分關于預制裝配式建筑的規范,如:《CL設計規程》(2006年)、《預制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技術規范》(2009年)、《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0年)、《裝配混凝土住宅體系設計規程》(2010年)、《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1年)、《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4年)等,與此同時,一些法律法規也在籌備建設當中。[3]

1.2 我國裝配式建筑存在的問題

1.2.1 缺乏統一的專業標準

標準在建筑預制裝配化發展的初級階段有著相當的重要性。在我國,由于缺乏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的基礎性研究和工程實踐,致使許多技術標準仍處于空白,因此導致裝配式建筑市場混亂、難以管理的現象。

1.2.2 缺乏完善的質量評估體系

與傳統式現澆建筑相比,裝配式建筑有許多特點,如:裝配式建筑需要在工廠生產預制構件,因此構件的質量需要納入評估當中;裝配式建筑中含有一些非定量因素,必須考慮到相關數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因此相關規定中傳統的評估方式并不能很好地適應裝配式現澆建筑的評估。

2 相關發達國家裝配式建筑及其法律法規

2.1 美國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美國的裝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建筑預制外墻和結構預制構件兩類。美國的裝配式住宅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20世紀70年代能源危機期間開始實施配件化施工和機械化生產?,F在美國每16個人中就有1個人居住裝配式住宅,裝配式住宅成為非政府補貼的經濟適用房的主要形式。

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工業化住宅建造及安全法案,同年開始出臺一系列嚴格的行業規范標準,逐漸與美國建筑體系相融合、趨于完善。由于預制/預應力混凝土協會(PCI)的長期推廣,美國的裝配式住宅的相關標準規范已逐漸完善,其編制的《PCI設計手冊》及一系列技術文件保證了美國裝配式建筑的發展。

2.2 日本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日本1968年提出裝配式住宅的概念,1990年推出了采用部件化、工業化生產方式、高生產效率、住宅內部結構可變、適應居民多種不同需求的“中高層住宅生產體系”,經歷了從標準化、多樣化、工業化到集約化、信息化的不斷演變和完善過程。在此期間建造的預制混凝土結構經受了1998年阪神7.3級大地震的考驗。

日本的相關標準包括建筑標準法、建筑標準法實施令、協會標準、企業標準等,其中日本建筑學會(AIJ)制定的裝配式結構相關技術標準和指南為日本的裝配式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的主要法律法規有《預制建筑技術集成》叢書、《預制混凝土工程》(JASS10)、《混凝土幕墻》(JASS14)等。

2.3 丹麥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丹麥自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有大量企業開發了裝配式建筑的相關部件。目前丹麥的新建住宅中通用部件達到了80%,既滿足了多樣性的需求,又達到了50%以上的節能率。丹麥推行裝配式建筑工業化的途徑是開發以采用“產品目錄設計”為中心的通用體系,同時比較注意在通用化的基礎上實現多樣化。

丹麥是一個將模數法制化應用在裝配式住宅中的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模數協調標準即以丹麥的標準為藍本編制。丹麥地處歐洲,歐洲的《歐洲規范》《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統一標準》(EN13369)、《模式規范》(MC2010)等均為丹麥預制混凝土建筑行業的標準化發展提供了助力。

3 我國裝配式建筑發展的思路

3.1 確定并落實相關的標準規范

標準規范是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準,作為行業準則,能使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相關流程保持健康、高效,促進其發展。在標準規范的實施過程中需要及時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原有規范、制定新的標準規范。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國內外骨干企業、國內外相關專家,對我國裝配式建筑的實際情況進行基礎性調查,并根據我國的現狀,結合裝配式建筑較發達的國家的相關標準規范,提出和落實我國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技術等標準規范,為我國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提供相關依據。此外,還需結合新的政策等,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原有規范、制定新的標準規范。

3.2 確定并實施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評估體系

一個良好的質量評估體系,能解決裝配式建筑市場混亂、難以管理的現象,能進一步保證相關標準規范的落實,并保證建筑行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對裝配式建筑的重視,以促進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發展。

確定一個良好的質量評估體系,對于我國裝配式建筑的發展來說刻不容緩。根據裝配式建筑較發達的國家的質量評估體系,裝配式建筑質量評估應充分考慮不確定因素以及隨機性影響,從裝配式的各相關階段(設計、預制件制作、施工、驗收等)進行質量考核,并符合系統性、客觀性、全面性的原則。

3.3 完成裝配式建筑規范與我國建筑體系的融合

完善的建筑體系對于一個國家建筑行業的發展,以及建筑行業的協調性、統一性、可持續性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我國的裝配式建筑工程,將會陸續有一些規范出臺,而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令這些規范與我國現有的建筑體系相融合至關重要。

所謂融合,首先要保證裝配式建筑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我國建筑體系不沖突,二者需在原則、實施、監督等方面協調一致。這就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斷思考并提出建議,保證最基本的協調。

除了保證二者不沖突以外,還要考慮這兩者與我國發展階段的相關政策及國情的協調統一。二者都必須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發展階段的要求進行不斷的修正與改進,達到“隨國情變、促進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馬軍慶.裝配式建筑綜述[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8).

[2]麥俊明,楊豹.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發展現狀及展望[J].廣東建材,2014(1).

[3]顧泰昌.國內外裝配式建筑發展現狀[J].研究與探討,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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