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析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的認定

2016-11-23 16:06肖堯
人間 2016年24期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肖堯

摘要:最高院對福建省高院的請示作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①,復函內容明確表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復函看似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理論爭議,實質上將夫妻一方名義提供的擔保一刀切的認定為個人債務,既存在不合理的理論沖突,也不利于司法實踐。筆者希望通過研究分析,幫助法律工作者正確理解和適用該司法解釋。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保證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8-0109-01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簽訂保證合同對外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究竟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提供保證方的個人債務,不論是在理論中還是司法實踐中對此都存在不同的看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②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而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明確表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院復函中,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中的“債務”做了限縮解釋,將其排除到“共同債務”之外,這是不正確的。因為,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顯然對外擔保債務是否直接用于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不能僅看是以誰的名義舉債,所以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還應該根據舉債的目的來認定。

所以,本文認為應當在符合現行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對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進行區分,只有滿足特定情況才適用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目的論或名義論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或者根據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產經營的,應認定為夫妻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當屬常態,而個人債務當屬特殊情況。

1980年《婚姻法》采用目的論,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沿用目的論的區分標準。目的論是指通過判斷舉債的目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來認定債務性質。最高院2003年公布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卻一改目的論,采用名義論。名義論是指只要債權人證明債務關系形成于債務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則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除非另一方能證明是屬于個人債務的特殊情況。

筆者認為,面臨保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利益的沖突,無論是目的論還是名義論都有失偏頗,應該在夫妻非負債方和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公平合理的平衡點④。除了法律作出例如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特殊規定外,需要根據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以及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以判斷。

(一)夫妻是否具有舉債合意——同意或明知。

通常夫妻達成合意,無論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司法實踐中對“合意”需要非舉債方是明確同意還是明知配偶舉債尚存爭議。筆者認為對“合意”的認定應當結合合同相對應原則分析。合同第8條⑤確立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如果夫妻一方未在合同上簽字,而允許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合同權利,明顯有違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一以貫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任何一個合同之債都將夫妻列為共同被告,將會引起訴訟混亂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合意”必須明確到簽字認可,但是簽字的形式并非一定是保證合同,可以是法律允許的一切形式。

(二)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當不能明確是否具有舉債合意時,應當對舉債的目的進行分析。舉債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當然保證債務有別于傳統債務,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生活,雖然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但不等于提供保證不產生利益。享受提供保證產生的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三)非舉債人出具承諾函等書面材料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雖然非舉債人并未在保證合同中簽字形成合意,但是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承諾書、同意書等,該材料是否具有保證的法律效力,應當根據所載內容來判斷。明確表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也構成保證合同。

二、結論

綜上,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形成的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應當分情況而定,如果存在舉債合意,即雖然未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確認,但是出具具有保證效力的書面材料,視為共同保證,債權人可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若不存在舉債合意,即不僅未在保證合同上簽字,也沒有出具任何保證性質的書面材料,或者雖然出具書面材料,但是根據內容判斷并不具有保證效力的情況,應當根據非舉債人是否享受提供保證產生的利益進行判斷。若享受利益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產生利益,或者產生利益但非舉債方并沒有享受,則應當認定為保證方的個人債務。

注釋: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對福建省高院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p>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p>

③《福建高院審委會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責任承擔問題的會議紀要》(閩高法[2015]426號),明確“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或者根據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產經營的,應認定為夫妻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p>

④馬翔:《保證人配偶明知保證之債的應否擔責》,《山東審判》,2016年第2期

⑤《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猜你喜歡
夫妻共同債務
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之分析
淺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淺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淺議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問題
論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規則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確認制度的完善
我國夫妻分居期間所生債務歸屬認定規則論
論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