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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究竟為何物?

2016-11-23 08:50華婷
辦公室業務 2016年9期
關鍵詞:黨政機關公務中科院

華婷

【摘要】本文通過一則醫療事故,分析了亂用公文的危害,強調要規范使用公函,從而發揮公文應有的效力。

【關鍵詞】公函;規范使用

今年1月,一名懷有7個月身孕的產婦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經搶救無效不幸母子雙亡。事后,一份蓋有“中國科學院理化技術研究所”公章的紅頭公函,在網絡上廣為流傳,使此事件迅速發酵。

公函稱,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科技骨干楊冰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產科住院,于2016年1月11日上午搶救無效,突然離世。希望該院本著尊重生命、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楊冰同志的離世原因作出公正、透明、翔實的調查,給出一份真實、完整的結論,給楊冰同志及家屬一個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

公函發出后,立即引起輿論一片嘩然。眾多媒體紛紛質疑,該研究所因個體私人事件而出具蓋有單位公章的公函,其行為是否妥當?

無獨有偶,類似這樣的事件還不少。2009年,湖南省石門縣委宣傳部以公函的形式,向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中國婦女報》等單位發文,謾罵記者×××是一條披著羊皮的狼。2010年,太原市古寨村因一起違法強拆事件導致一村民被強拆者棒擊致死,太原市當地法院審理該案時,事發地政府向兩級法院發函懇請“慎重量刑”。2013年,四川省眉山市委宣傳部發函給東坡區教育局,請求妥善安排該部某干部子女到東坡中學就讀。2013年,湖南省麻陽縣兩名官員因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單位麻陽縣文化局竟向法院出具公函,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

筆者認為,以上案例中,情節各不相同,但都犯了同樣一種錯誤,即亂用公函。

分析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楚,究竟何為公函呢?函有正式公函與便函的區分,公函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15種法定公文中的一種,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函的使用范圍很廣,可以廣泛用于公務聯系的各個領域,加之函本身靈活簡便,所以成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普遍使用的一種公文,使用頻率很高,但是上述諸多案例表明現實生活中亂用公函的現象也是屢屢發生的。

那么以上案例中,究竟公函亂用的問題出在哪?筆者認為:

一是違背了公文的基本性質。公文,是公務組織反映公務、處理公務的重要工具。據考證,“公文”最早出現于陳壽的《三國志·趙儼傳》,“公文下郡,綿絹悉以還民?!彼某霈F,即直接與公務息息相關。因而,公文姓公,是公器,絕對不可私用。不管是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的“為職工維權函”,還是“為貪官求情函”“為子女求讀函”“謾罵記者函”等都是屬于典型的用公文辦私事的現象,無疑與公文的基本性質相去甚遠。

二是違背了公文的基本目的。公文寫作,是為了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因而公文要重效力,講求實用,這是傳統作文與公文寫作的主要區別之所在。也就是說,寫作公文的最終目的是解決實際問題。上述公函的寫作,不但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反而還干擾公務、擾亂司法,影響辦事效率。以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的“為職工維權函”為例,對于這起醫療事故應該由專門的醫療調解部門來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還可以走司法程序。作為死者職工單位而言,出具的這份公函對解決糾紛問題完全沒有實際作用,反而進一步激化了醫患雙方的矛盾,使得事情愈演愈烈。

公函作為黨政機關的重要公文,一定要規范使用,輕則體現業務水平,影響單位形象;重則涉嫌以權謀私,損害公眾利益。只有知其本質,樹立公心,才能夠寫好和用好公函。

本文為湖南省教改課題“公文寫作課程實踐教學模式建構”階段性成果;湖南警察學院校級教改課題“公安院校公文寫作課實踐性教學研究”(湘警院教〔2015〕10號)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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