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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交通事故認定和交通肇事罪之間的關系

2016-11-24 17:46李曉雅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0期
關鍵詞:認定交通事故

摘 要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一直在理論和實務間存在不少爭點,同時也是難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為行政行為,與交通肇事罪之間的關系,也一直存在爭議。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刑事犯罪四要素的基礎上,將交通事故的責任判定作為交通肇事罪成立與否的要素之一,這一規定在理論和實務中都引起了巨大爭議。本文針對交通肇事責任認定和交通肇事罪定罪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基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為理論研究提供思路,為審判實務提供借鑒,以期交通肇事案件的合理處理。

關鍵詞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認定

作者簡介:李曉雅,江蘇省阜寧中學。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21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機動車走入百姓家庭,城市公路不斷拓寬延伸,隨著人們出行的頻繁,交通事故也越來越成為威脅百姓安全的一大隱患。探討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問題,并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不僅是審判工作和理論研究的問題,對于每一個駕駛者和行走在公路上的市民來說,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

作為一項刑法罪名,我國的交通肇事罪規定在《刑法》第133條中說明,這項罪名是通過空白罪狀的形式,對犯罪構成予以規定,司法審判機關在實務中,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之后,理論和學術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其中最多的,就是關于交通事故認定和交通肇事罪之間的關系。關于二者的關系,是理論和實務中的難點和重點,也是本文討論的核心焦點問題 。

一、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理論界的沖突觀點

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有規定,具體指的是公安行政機關在現場勘查后,對交通事故雙方所做的關于責任和違法性大小的判定行為。在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提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通肇事罪的裁判量刑基礎。司法解釋并非法律,并非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位階低于法律,但是眾所周知,司法解釋在具體案件中的實用性,可能要遠遠超過法律。

因此,有了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在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就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作為一種行政行為的具體的性質卻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大致包括以下幾種:第一,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行政確認;第二,是對交通事故不同責任人的責任的一種裁決;第三,是公安機關利用自身技術,對現場的一種鑒定行為;第四,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兼有以上三種屬性 。

(二)關于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不是對一個存在事實的簡單確認,而是包含了公安行政部門利用自身技術的一種判斷,一般情況下,行政行為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并不大,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是在交通事故之后的行政行為,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的規定,同時由于主體的不適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也不應該屬于一種鑒定,同時,交通事故認定書也不該被劃入裁定的范疇內,因為行政行為不該涉及這樣的權益領域。

因此,本人認為交通事故的行政認定,應該兼具以上幾種特點,不該單獨劃到某一個類型中間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要求、制作流程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即認定交通事故行為的性質,同時要求送達交通事故雙方。在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需要公安道路機關發揮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交通事故現場做出及時、準確的判斷,其中既利用了其便利性、也利用了專業性,畢竟法院不能馬上到現場取證,同時法院也缺乏相應的技術手段。在庭審過程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屬性應用毋庸置疑,但是其性質,不能隨便歸到哪類證據中去。

二、關于二者之間的關系論述

(一)從法律規定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行為違法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屬于一種空白罪狀,內容條文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對于這樣空白罪狀的條文規定如何理解,其實是認定犯罪的核心問題。

對于空白罪狀,需要參照一定的法律法規,而刑法本身的屬性和刑罰內容,必然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謙抑性,而空白罪狀需要綜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也就和刑罰的罪刑法定原則出現了一定的沖突,在過程中就出現適用上和法律解釋上的難題。

在交通事故中,是不是違反了交通行政法規就觸犯了交通肇事罪,是需要理清的一個問題,在司法實務中,也容易出現爭議,涉及到更深層次的細節,就是司法獨立的問題,實際上屬于行政判斷被應用到了審判領域。對于此種情況,司法工作者必須明白,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并非法律層面的違法性,對于交通肇事罪的判斷,既要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結果,同時也不要被認定結果所束縛,更多的還是要根據刑法構成要件,對犯罪構成內容進行獨立、公正的判斷 。

(二)交通事故認定與犯罪故意

犯罪需要有主觀故意,即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否則則沒有責任,即犯罪必須具有罪過。在交通肇事罪中,由于是過失犯罪,所以要在違反交通駕駛本身應有的注意義務,從而構成犯罪,但是由于刑法條文中沒有明確相應的注意義務,而要回歸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具體案件中,也就需要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這樣一來,不可避免的讓犯罪規則具有了一定的主觀性,這也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體現出來的意思,是對刑法罪名客觀規則原則的一種突破。

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里,對是否構成犯罪的情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在這項過失犯罪中,也引入了受害者過失的原則,即相當于民法中的“與有過失”原則,也稱過失相抵原則,即肇事責任人與受害人都有一定過錯,要按照比例減輕肇事者的一定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交通公安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就成了重要依據,這是一種從民事侵權角度而產生的證明材料,在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卻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交通肇事罪中,犯罪客體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交通事故認定,則是對后者的評判認定,而缺乏對前者的認定。

因此,本文認為,司法審判機關在進行審判的過程中要認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一種對于行政和民事責任的認定依據,不能作為犯罪構成主觀要件,要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包括當事人陳述等,綜合分析犯罪的主觀惡性和應注意義務,結合犯罪過程中的因果關系等,從而客觀、公正的定罪量刑。

三、交通事故認定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厘定

在我國的刑法評價體系中,要符合要件規則,即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四要件理論”,現在雖然在理論和實務中出現“三階層理論”并且越來越流行,但是兩種方法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主要還是方法上的不同。在判斷一個行為的刑事犯罪違法性的時候,必須綜合考慮要件要素,即使是像交通肇事罪這樣的過失犯罪,由于與其他惡性刑事犯罪相比,主觀惡性比較輕,但是還是有必要認識到犯罪責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即違法犯罪的罪責和違法性。對于犯罪違法性和罪責大小的判斷,是認定構成犯罪的關鍵,要求必須嚴謹,要由法庭根據證據做出,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一)刑事罪名中的事故認定原則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其中滲透著重要的立法意圖,就是通過具體明文的形式,限制對于交通事故罪的濫用,因為本身作為過失犯罪就要慎重定罪量刑,司法解釋的出臺有效減小了犯罪的構成范圍和刑罰打擊范圍。在當代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交通事故越發頻發,對于很多交通肇事行為,并不適合以刑事犯罪進行懲處,對于交通道路行為的過度干涉也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此外,在交通肇事罪上過于嚴厲也容易讓肇事者產生畏懼的心理,阻礙他們救治傷者、承擔責任的自覺性,同時隨著交通事故的頻發,如果定罪過于寬泛,也會消耗法院大量的審判資源 。

綜上所述,由于在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過失相抵的情況,因此對于肇事罪責的成立于否和罪責大小,需要差異化對待,理清行政行為與刑法量刑之間的關系。

第一,兩者并不是同一個層面的概念,對于行政管理行為和刑法責任的認定,屬于不同的層級,違法行政法律法規,不是必然導致刑法的觸犯,這也符合法律理念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在道路交通責任的行政層面,存在著較多的行政特點,也具有不同的處罰種類,而在刑事責任的認定,如果觸犯了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其行政違法性應該被刑法違法性吸收,并且處以刑事處罰,而在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認定過程中,同時也會被行政處分,對二者進行區分是有必要的。

第二,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等同于刑事責任認定,還是要根據刑法的歸責要件進行判斷。舉例來講,雖然交通肇事者有無證駕駛、酒駕等情況,但是由于受害者自己沖上馬路輕生,或者存在橫穿高速公路等這樣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就不能通過交通責任認定來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為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由此一來,就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立法意思。

第三,最高院司法解釋對交通肇事罪的責任范圍進行限定,就是負有同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時候,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縮小了刑罰范圍,必然造成了一部分本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因為這樣的規定而免于追責。按此規定,即使負有次要責任的交通肇事者,如果在交通事故認定中不負主要責任,即使有重大的嚴重后果,也能躲開法律制裁,這是二者中間存在的空白或者沖突地帶。因此,在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形成了行政權對于司法權的干預甚至發揮了主要作用,雖然提升了公正,但是很多時候有失公允。

(二)交通事故認定的效力分析

綜上所述,我們對于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都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交通事故認定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犯罪中的構成要件,而是屬于一個復合型的證據材料,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要加以合理運用。在具體運用中有《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證據材料的規定。因此,在司法認定的過程中不能完全依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有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在有其他證據材料或者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的時候,還是要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通過法官自由心證,進行合理的判斷和正確適用。

注釋:

安穩.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認定交通肇事罪中的應用辨析.法制與社會.2015(26).76,78.

陳旭.論我國交通事故認定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嘉應學院學報.2014,32(4).52-55.

阮建華.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運用.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5(5).116-120.

林琳、林穎瑜.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與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法制與社會.2012(14).259- 260.

張鑫.交通肇事罪中的責任認定.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4(10).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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