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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平臺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6-11-24 17:53吳曉晗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0期
關鍵詞:網絡借貸法律效力

摘 要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以其便捷性和無邊界性為經濟發展帶來新的動力。在當前經濟轉型期,電子平臺借貸模式的出現有效擴大了融資渠道,有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與擴大再生產。然而隨著網絡借貸平臺的迅猛發展,作為網絡借貸最主要依據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卻日益突出,電子合同的糾紛與解決更直接影響到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本文以現行合同法為依托,探討了電子合同的特點,并對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 網絡借貸 電子合同 法律效力

作者簡介:吳曉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30

一、網絡借貸的概念

網絡借貸是指以互聯網為載體,互不認識的雙方不直接單獨交易,而是在線上第三方平臺發布借貸和放貸的消息并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行為。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產物,線下借貸依托于互聯網交互技術的新發展,以虛擬第三方為平臺,以金融借貸為目的,以自身的特點設定規則,為借貸雙方提供交易的平臺,線上交易,平臺方在交易中收取一定費用的一種借貸方式。

二、網絡借貸電子合同的類型

網絡借貸的交易雙方各自在平臺注冊,并發布相關消息。放貸人登陸平臺后自行瀏覽公布的信息,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和對信息發布人的審核自行決定交易的對象。在交易意向達成后雙方簽署個人、商業或者債權轉讓協議,也就是通常說的電子合同。電子合同的類型主要有兩種:

(一)雙方合同模式

在借貸過程中,平臺只起到中介的作用,發布信息,為借貸雙方提供交易的空間,雙方在平臺上進行信息交流達成借貸關系。平臺并不直接介入借貸雙方的合同中,雙方在平臺提供的信息里自己尋找合適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簽訂合同。

(二)第三方介入模式

此種模式通常是以債券轉讓為前提,網絡平臺往往以第三方的身份加入借貸合同。在借貸交易中由專業的放貸人介入其中,專業放貸人一方面收取放貸人的資金進行整合之后放出,另一方面接收借貸人的請求進行整合比對,這樣通過一邊放貸一邊轉讓債權的形式來連接借貸雙方,使資金自由流通。借貸模式往往是通過中介介入進行的債權轉讓,資金由一方轉入平臺,即將債權轉讓,再由平臺放給借貸方。

三、網絡借貸電子合同的特點

(一)對象的模糊性

以互聯網為平臺的網絡借貸的雙方身份往往是模糊的,對于身份的驗證不是通過雙方實體的交流完成,而是由網絡交易平臺來具體核實,在交易中是有很大的模糊性的。合同的雙方不必明知對方的姓名與職業,交易的雙方只是抽象的網絡空間ID與資信特征值在書面上的顯現。

(二)程序的簡便性

網絡借貸平臺由于放低了貸款的門檻和交易金額,相應的審核就簡單了許多,對借貸雙方身份和償債能力不需詳細的審查與證明,只需借貸人在網站進行注冊,利用身份證、工作證明、銀行信貸等級、固定資產等相關證明來獲得相應的借款額度。借貸雙方只是簡單地在網絡上協商,達成意向之后便會生成一張電子借條,達成借貸合同。至于借貸中的程序、利息、信息的處理則是網站服務人員的工作,由于平臺的模式化和固定化,因而這類借貸程序較之傳統更加簡便與快捷。

(三)用途的靈活性

網絡借貸由于雙方的虛擬性,平臺只對身份和信用額度進行必要的審查,對于借款的目的與用途往往并不關注。而放貸人主要的目的是投資理財獲得收益因而更關注的是回報率。無論是平臺承擔的風險還是自身的監管能力上對于貸款的監督力度都較為松散。

(四)條文的簡潔化

網絡借貸借貸雙方為了資金的流通以及資本的回報率往往盡量精簡步驟,減少合同不必要的條款,使交易更加簡單明了。交易平臺的成熟也使得交易逐漸的模式化,交易雙方往往并不關注合同的具體條文,使用網站的格式合同,只對其中的重要部分進行協商。

四、網絡借貸電子合同的法律性質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對于合同的審查最先應該審查的是合同的外在形式,我國民法對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合同,合同的合意性使得無論紙質還是電子對合同的效力影響均不大。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痹摋l明確了數據電文作為合同的一種表現方式是法律認同的。

合同要求有要約和承諾,以電子數據為依托的電子合同則應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要約和承諾,借貸合同的雙方自主的通過互聯網輸入指定的電子數據,經平臺設定的程序審核通過后,做出相應的反應,雙方傳遞交換電子數據,經過雙方的審核后,在平臺上達成要約和承諾,數據傳輸后形成格式化的電子合同經簽署后生效,電子合同顯然只是傳統合同的特別表現形式,他的效力是值得肯定的。

(二)電子合同的主體

傳統的合同主體主要是兩方,以借貸合同為例主要指的是借貸方和放貸方,但是由于網絡平臺的中介性,尤其是債權轉讓型平臺,有著明顯的第三方參與的特征,因而對于電子合同主體的討論可以集中為借款人、出借人、居間服務人三方來討論。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p>

首先,網絡借貸平臺以注冊為前提,在篩查借貸雙方的注冊信息后,確定注冊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主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在完成注冊后現在的網貸平臺一般要求綁定個人銀行卡,在這一步里,利用傳統銀行在辦卡時會先行審查辦卡人的真實信息和行為能力的優勢來減輕審查的工作量。有學者認為:“網貸平臺往往采取未告知客戶有關轉賬的行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出微額款項到客戶同名的銀行卡或信用卡賬戶,并且要求客戶及時回饋具體收到的金額,如果金額相符則視為同一人?!奔淳W貸平臺通過實際的現金轉賬業務來具體判斷借記卡與注冊人的一體性。

其次,對于網貸合同的另一主體網貸平臺的審查主要是看公司設立的合法性,對這一主體的審查則相對較為簡單?!逗贤ā返?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备鶕覍镜怯浀挠嘘P規定依法進行登記的有關公司即為獨立的法人,依法有訂立合同的自主性。通過對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的審查,經過相應的網站備案,則具有合同主體的相應資格。

綜上,電子合同的三方主體是符合合同法要求的主體資格的,合同各方主體通過獨立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在互聯網終端提供的電子數據即真實可靠,意思表示真實,效力也是值得肯定的。

(三)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合同的內核,意思表示的真實有效,或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都將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钡?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币馑急硎镜恼鎸嵤呛贤行У淖顬楹诵牡囊?,一旦出現意思表示的瑕疵就會有合同效力待定或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情況。正是網絡借貸意思表示的虛擬化影響著合同效力的判斷,也是電子合同效力之爭的矛盾所在。

首先,由于電子合同是雙方通過各自的互聯網終端接入電子平臺做出的意思表示,雙方只是一個虛擬的ID,至于直接參加交易的人到底是注冊者還是另有其人就很難確切的知道,在實際簽訂的合同中由于雙方是實體的人,對于身份審查后做出的合意表示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電子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隨時以主體虛假或者其他的問題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給合同的成立帶來相當大的風險。

其次,在當今我國金融業的征信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對于辦卡人的審核都有可能存在問題,更何況是未經國家批準的網絡平臺的審核系統?,F今網絡借貸亂象重生,出于逐利目的的各個網絡平臺往往不會過多的審核有關人的資質,甚至有的借貸平臺與借貸人相勾結出現資金池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電子合同,借貸人極有可能借機套取現金,而注冊信息的虛假又使得合同處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下,放貸人將遭受極大的損失。

再次,由于網絡借貸完全依賴于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的到達與合同的生效也存在很大的爭議。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睂τ谝s到達時間的規定也有可能受到相關網貸平臺的影響而使合同的效力存疑。

綜上,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對合同是否有效作為有影響力的影響要素,不僅受當事人雙方的影響,第三方平臺以及計算機網絡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五、網絡借貸平臺電子合同的證明力

網絡借貸平臺最大的特點就在于以互聯網為依托,雙方并不需要實體的接觸和復雜的審核即可進行交易,打破地域的限制,有利于促進資金流通,提高資本回報率。但是也正是因為網貸的虛擬性,有關電子合同的爭議中電子數據的證明力日益成為網貸的爭議焦點。

出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款項轉入賬戶生成相應的交易記錄、轉賬憑證等電子數據。上述電子合同一般均存儲于網貸平臺租用的網絡服務器中。由二進制代碼存儲,由于網絡的開放性,電子數據的二進制特點電,在傳輸過程中極易被有意或無意地篡改。正是電子數據的脆弱性對于其證明力產生了很大的沖擊。

首先,當網絡借貸雙方出現糾紛時,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質疑存儲在網貸平臺上的數據被篡改和刪除,一旦一方能夠找到平臺的漏洞,網絡平臺需自己舉證證明數據的真實可靠,這對電子平臺的安全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其次,對于第三方存證的采用存在爭議。對于自身涉訴風險的增加往往促使電子借貸平臺通過以第三方保存電子數據的方法來證明電子數據的有效性?,F在的網貸平臺一般在雙方交易后將相關的合同以及有關數據進行封存交由有關公司進行保存。采用“電子簽名+時間戳+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固化電子合同,保全包括交易記錄、賬戶余額、投資項目明細等在內的電子證據?!北M管在司法中,相關當事人主張第三方存證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國的大規模司法實踐中對于第三方存證的司法效力也是肯定的,著名的深圳知識產權糾紛案“利龍湖”一案,是電子數據證明力的突破性進展,時間戳技術應用于司法的先河。但是對于第三方存證的認可存在很大的地域性和司法實踐的不同,對于該證據是否采納司法界并無定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

網絡借貸是針對現今金融管制較嚴,資金流通不暢,中小型企業借貸困難的現狀出現的,有其存在和使用的價值。但是正是處在邊緣地帶的特征也使得網絡借貸存在極大的爭議,針對當今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爭議,最好的方法就是加強網貸平臺的電子監管,保護網絡安全,加強實名制注冊,公私聯動,建立好公正平臺,讓網絡借貸在法律的規制下更好的促進當今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運嘉、李亞雄.互聯網金融中電子合同與電子數據的有效性.中國律師.2014(9).

[2]形式主義還是實質保護.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6141.最后登錄日期201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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