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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被害人過錯行為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影響

2016-11-24 18:59陳登輝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0期
關鍵詞:被害人刑事責任行為人

摘 要 實踐中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中一般都存在被害人,很多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犯罪并不是完全積極主動的,而是由于在被害人的行為誘發、加劇、促成和同意下,行為人才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才導致發生危害結果。這一類犯罪中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我們統稱為被害人的過錯行為?,F代各國刑法在注重對被害人保護的同時也注重被告人的保護,裁判者應當立于中立位置,不僅要對犯罪人進行否定評價,也要對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進行評價,并反映到對犯罪人理性的評價之中。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本文就此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關鍵詞 被害人 過錯行為 行為人 刑事責任

作者簡介:陳登輝,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12

一、 被害人過錯行為影響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立法現狀

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可以成為犯罪人從寬處罰的理由,已普遍被接受并廣泛應用于司法實踐中,但何種程度的過錯責任可以成為從寬處罰的理由,以及能達到何種從寬幅度,各國立法存在不一致。

(一)大陸法系立法狀況

現行《德國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并非由于殺人者的責任,而是由于被害人對殺人者或者家屬進行虐待或者重大侮辱,致使殺人者當場義憤激情殺人,或者具有其他可以減輕的情節,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現行《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對此也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六十一條將因為被害人的過錯作為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該法典分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為被害人的身體暴力、嘲笑、嚴重人格侮辱,或者被害人的不法、不作為或不道德行為導致犯罪人產生了強烈的心理激情狀態,或者因為被害人一貫或長期的不法或不道德行為使犯罪人精神狀態長期處于強烈刺激的情境中而導致犯罪人殺人的,判處三年以下限制人身自由刑,或者三年以下剝奪人身自由刑?!庇纱丝梢?,其量刑是很輕的。

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當場義憤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第二百七十一條(一般殺人罪)“一般殺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相比,臺灣地區的刑罰相比也是較輕的。

(二)英美法系立法狀況

英國作為典型英美法系國家,該國刑法也認為由于被害人激怒而導致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可以適當減輕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等等。與英國刑法相似,加拿大的法律也有規定被告人如果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因為被害人的挑釁才實施犯罪的抗辯理由,如《加拿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犯罪時因為被害人突然的挑釁導致殺人者情緒激憤而殺人者,可以減輕為非故意殺人。

(三)我國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刑法中并沒有特別對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進行明文規定,關于量刑的時候是否應當考慮被害人的過錯,我國持肯定態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明文規定: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相應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由于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除此之外,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行為均存在被害人過錯的情況,我國刑法規定前者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后者行為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過對比,我國與其他的國家、地區在因為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對加害人的定罪與量刑上具有一定的差異,具體體現在:1.在認定因為被害人的過錯導致影響量刑的界定較為籠統,未具體規定,在實踐中較難以掌握。2.除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行為,僅將被害人過錯當做酌定處罰情節,未上升到法定處罰情節。3.一般案件中,即便被害人有過錯,也只能對行為人從輕處罰,無法減輕處罰,對行為人從寬處理的幅度較小。

二、被害人過錯責任大小影響刑事責任之實證分析

實踐中,并不是只要被害人存在過錯,就可以對犯罪人從寬處罰,被害人過錯責任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才會對犯罪人的定罪量刑產生,接下來討論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產生的影響。

(一)被害人輕微過錯責任

被害人輕微過錯責任指的是被害人行為上雖然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從一般人的正常標準看,對于誘發犯罪人的犯意只是起到較為輕微作用的行為,即被害人的行為對犯罪行為的發生雖負有一定責任,但責任比較輕微,比如:

1.盜竊:在現實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被害人疏忽而未關門或者把現金放在褲子背后的口袋并露出來。被害人的疏忽行為讓盜竊者更容易起犯意,對犯罪的實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被害人酗酒的行為:酗酒是一種典型的對犯罪有促進作用的行為。飲酒過量會造成飲酒者自我抑制力減弱,使被害人反應遲鈍、感覺麻木,相反,增加了被害的風險,容易引起犯罪人的犯意。

上述行為常見于日常行為中,被害人的行為對只具有輕微的促進而非決定性作用,被害人自身并不希望犯罪的發生,根本上說苛責性較小。因此,對于這類行為一般情況不應該降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予從輕處罰。但當被害人故意造成此類危險狀態引誘行為人犯罪時,被害人輕微責任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二)被害人的明顯過錯責任

被害人明顯過錯責任是指被害人實施程度較重的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對案件過程的發生發展產生了極大或者決定性作用,行為人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被害人誘發的。因為此類過錯行為程度較重,直接影響到犯罪行為的責任程度。

以被害人挑釁引起的激情犯罪為例,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激怒對方犯罪并實施該行為,被害人主動或積極地誘發了犯罪人的犯意,對犯罪行為的發生應負有較大的責任,造成的傷害結果不能完全歸咎于犯罪人,因而在量刑上應當對犯罪人從寬處理。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將此類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對犯罪人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害人重大責任

被害人重大過錯責任指的是由于被害人的行為嚴重違反有關行政、民事法律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等,嚴重侵害到加害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被害人的行為與加害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對犯罪行為的發生起到重大的責任。以下以實施加害行為、承諾他人犯罪兩種情況探討。

1.被害人加害行為。很多家庭暴力即屬于此類情況。它和挑釁卻存在不同之處。挑釁行為人雖有過錯,但并不希望自己受到傷害。而加害是指被害人具有使行為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故意,并使用了暴力手段或者實施了詐騙等行為,后導致了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由于是被害人先實施被法律禁止的不法行為,并因這些行為直接導致自身被害的結果,對此被害人對其被害行為負有很大的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構成正當防衛則加害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其他的情況只能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在涉及家庭暴力方面,其他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的國家,更加注重對被害人的過錯行為的法律評價,將之規定為合法辯護理由。

2.被害人承諾行為。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并不是只要有被害人的承諾犯罪人就可以免責。當被害人承諾的法益與國家、社會或個人的法益以及其他人的法益相沖突或者交織時,被害人只能承諾那部分屬于自己的法益。當然,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即使是個人的法益也不能一味的全部承諾,應當僅僅限于名譽、秘密、財產、自由等方面的法益,對生命的法益一般認為是不能承諾的,因為生命法益是兼具有公法性質的,因此不能隨個人意愿放棄。筆者認為以上觀點是合理的。承諾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本身具有社會適應性。本文從以下方面論述被害人承諾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影響。

(1)被害人的承諾是犯罪人刑事責任減輕事由。即被害人的承諾不否定犯罪的成立,雖然我國未將此類情況上升為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作為從寬處罰的理由。幫助自殺就是一種典型的被害人承諾放棄生命權的行為。例如: 相約自殺和“安樂死”,在我國理論上和實踐中都被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因為有被害人的先前承諾,量刑的時候對比一般故意殺人都會減輕處罰。

(2)同意讓他人造成危險與犯罪人刑事責任的關系。同意讓他人造成危險是指被害人不是故意給自己實施了危害結果,而是明知特定危害結果即將發生的情況下,仍然讓他人給自己造成了該危險結果。例如:交通肇事類案件中,司機欲酒后駕車,同行朋友知情而上車,結果出了車禍,這名同伴在事故中喪生。又如一個性病患者對自己的性伙伴已經說明了性病傳染的危險,同伴在明知情形下仍然與其發生性關系,結果造成傷害結果。再如,行為人要倒車,明確告知被害人不要繼續站在車后,但被害人仍故意站在車后,后被行為人撞死。此類案件中,行為人是否應對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以及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成為從寬處罰的理由?筆者認為,此類行為的被害人即使認識到將遭到傷害的風險,并且默認了這種風險,也不能降低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原因在于,被害人所放棄的是關乎生命和健康這樣的重大法益,這些法益是一個公民成員為人根本,涉及公法之義,有的受到侵犯的不只是被害人的個人權益,更有社會公共法意,不存在放棄一說,承諾無效,故而應對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此其一;其二,這些危害結果是由行為人造成的,兩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在實施這些行為時已經意識到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從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仍然需要對自己先行行為帶來的風險負全責。

(3)賭博、聚眾淫亂等案件中的刑事責任問題。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均對案件持同意態度。但是此類案件具有特殊性,可以說是無被害人,也可以說全部參與者都是該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鑒于此類案件有法律明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處罰,不存在責任折減問題,如《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被害人完全責任

這種情形中,被害人過錯責任達到了極限,對所謂的“犯罪人”來講,就根本不存在刑事責任,下面從三個方面論述:

1.正當防衛中的被害人。一般法制國家刑法都規定正當防衛為合法行為,將正當防衛作為國家救濟途徑的補充,但法律也設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

2.被害人故意自危因素。故意自危是指自己通過自己的行為致使發生某種危險,并且由于自己的原因使自己處于該危險之中,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例一:甲教唆乙從懸崖掉下去,乙明知跳下去有危險仍然跳下去?這種情況實質上被害人已變相地處置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結果是其個人自愿并符合其利益的,應當可以免除行為人的責任。

(五)犯罪學上的被害人責任

研究犯罪學被害人責任的目的是為了分析被害人的責任與犯罪發生率的相互關系,這與刑法學的研究目的不同,前者較后者寬泛,其中還包括一些對定罪量刑無影響的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例如,被害人因貪小便宜被騙,這在被害人學上稱之為誘發因素。此類被害人雖有一定過錯,但并不影響犯罪人的罪過程度,所以對這類過錯行為一般不減輕刑事責任。

三、結語

研究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目的是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給予犯罪人公正客觀的評價,并讓被害人更加認識到自身過錯行為,從而能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或減輕自己被害的程度。把犯罪人和被害人看成是一個犯罪事件的整體,做到公平合理、罰當其罪,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以及全社會共同努力,不斷加強這方面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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