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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船承運人面臨的責任風險

2016-11-26 11:04
決策與信息 2016年32期
關鍵詞:托運人承運人貨物

江 瀟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350001

無船承運人面臨的責任風險

江 瀟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350001

無船承運人是國際貨運服務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由于無船承運人自身的局限性、業務復雜性以及海運業的高風險性,造成開展無船承運業務的企業在實務中面臨各式各樣的責任風險。本文從鼓勵無船承運業務發展的角度,具體分析無船承運人在業務中面臨的責任風險。

一、無船承運人的市場作用

(一)為貨代企業注入活力。貨運代理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已初具規模,成為市場中的新興力量。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全球20大班輪公司紛紛進入中國市場,使得我國的貨代民族企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再加上其提供的服務項目單一,不能滿足客戶的需求,企業的盈利能力不斷下降,,隨著小貨量多批次貨物的運輸需求的出現,孕育出了將小貨量的貨物拼裝成整箱貨,再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進行托運,并以長期穩定的合作獲得優惠的運價,賺取差價的業務,即無船承運業務,其利潤率高于傳統貨運代理業務,對于那些在夾縫中生存的貨代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非常好的轉機。

(二)滿足市場的需求。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小批量多批次貨物的運輸需求不斷增加,但是大型集裝箱班輪公司并不將此類貨物納入其主要的業務,使得中小貨主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面臨貨物無處運輸的困境。無船承運人的出現解決了這一問題它提供的“門到門”服務,體現出了聯運性質,方便了中小貨主,填補了市場這方面的空白。同時,降低了貨方運輸成本,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二、無船承運人面臨的責任風險

無船承運人與國際船舶運輸者都屬于承運人,并受海商法關于承運人責任的調整,在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過程中,面臨著相似的風險,但是由于二者主體的性質不同,在應對風險時采取的方法不同,無船承運人在面臨承運人風險時,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承運人責任風險。關于風險,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概括而言,是指將來發生的結果不確定的事件、狀態和情況等。按風險產生的對象分類,可以分為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以及信用風險。本文所述的風險,指的是責任風險,

無船承運人作為契約承運人,在經營過程中主要承擔著以下兩類責任:第一類,接受托運人的委托進行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第二類,作為獨立的經營者,由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第三者責任風險。 第三者責任是指由于侵權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所承擔的責任。

在發生海上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情況下,按照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規定,與實際從事海上運輸的承運人不同,無船承運人是不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這就導致無船承運人將承擔全部的責任,這對于無船承運企業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三)無單放貨風險。提單作為運輸中非常重要的單證,承運人據單放貨已經成為了一項國際航運慣例和國際海運原則。但在航運實務中,由于貿易糾紛、結匯不符、提單的遺失、無法及時付款贖單等原因,存在無船承運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單下交付貨物,即無單放貨的現象。從海事糾紛中無單放貨案件的數量可以看出,此種現象不在少數。

(四)承擔托運人責任風險。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具有雙重性,在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合同關系中的身份是托運人,無船承運人要承擔《海商法》六十六至六十九條規定的托運人責任。

無船承運人對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而言,其身份是托運人,承擔托運人義務。但由于無船承運業務的特殊性,在實際運輸過程中,某些托運人義務是無船承運人難以履行的。因此,無船承運人作為托運人面臨著很多自身無法控制的風險。

(五)隱藏損害風險。隱藏損害是指,在集裝箱抵達目的港后,箱體外表狀況良好,關封完整,但箱內貨物已經造成損害,但無法確定責任方、責任原因、貨損區段的情況。根據航運國際慣例,在整箱貨運輸下,對承運人來說,只要在箱子外表狀況良好、關封完整下接貨并交貨,而收貨人在接收貨物時沒有提出異議,則表明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已經到此為止。然而,在無船承運業務中,情況就比較復雜了。

在運輸中,整箱貨(Full Container Load,FCL)是指由發貨人自行負責裝箱和計數填寫裝箱單,并加以封志的集裝箱貨物。按照航運慣例,在整箱貨運輸中,僅以箱子外表狀況是否良好,關封是否完整來劃分責任。然而,無船承運人經營中很重要的內容是集裝箱拼箱貨貨運業務,當托運人將貨物交付到無船承運人指定的地點,如貨運站或倉庫,由無船承運人進行裝箱,再將拼裝好的貨物以整箱貨的形式向從事班輪運輸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進行托運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憑運輸合同向無船承運人索賠。

(六)船公司甩箱的風險。無船承運業務基本上依靠的是集裝箱班輪運輸,由于一艘船舶的艙位有限,當出現訂艙的數量超過實際可用艙位時,船公司就會選擇對某些集裝箱做出滯留港區的計劃,這就是所謂的“甩箱”,是集裝箱運輸中常見的事件。

(七)追償風險。無船承運人作為托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中間人,實務中,常常面臨著向遭受貨損貨差的托運人先行賠付后再向實際的責任人實際承運人追償的情況,在這過程中,無船承運人也會面臨一定的風險。

在實踐中存在以下的情況,貨方手持的是無船承運人HOUSE B/L,一旦出現損失,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都直接憑該提單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無船承運人索賠,有時候,貨主甚至不了解實際承運人是誰,就更不可能要求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無船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根據海商法第六十五條,就會出現向實際的責任人實際承運人追償的情況。

[1]葉梅,黃敬陽.《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頁。

[2]柳哲.《無船承運人相關法律問題比較研究》,中國海洋大學,2009年。

[3]楊志剛.《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頁。

[4]孟于群.《無船承運人風險及防控〔二〕》,載《中國遠洋航務》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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