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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功能及路徑分析

2016-11-26 10:20楊成來
決策與信息 2016年26期
關鍵詞:財經大學協商政府

楊成來

貴州財經大學 550025

社會組織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功能及路徑分析

楊成來

貴州財經大學 550025

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遷,社會問題突顯高度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社會治理現代化和國家能力建設就愈發被提上議事日程。為了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需要其他組織的參與治理,因社會組織有其自身的優勢,所以理應成為實現治理有效性的主體之一,既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也是社會治理本質的要求,那么多元化的治理必然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社會組織參與地方政府治理就有了題中應有之義。

社會組織;政府治理;路徑分析

一、社會組織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功能

(一)社會組織為社會政府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良好的方式

在我國,社會組織的成長和發展是經歷了曲折的過程,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發育不全,但是在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社會組織的引來發展新的契機,社會組織協商就被明確提到,為理清社會組織角色提供了新的思路。社會組織的角色扮演主要就是在社會協商過程中得以進行的,只有社會組織真正執行好社會協商的功能,才能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組織優勢,彌補政府治理失靈,提高治理績效。

(二)社會組織協商構建了社會組織與地方政府協作的橋梁

地方政府是基層治理中最為重要的治理主體,承擔了巨大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職能,但是反觀治理實踐,政府治理效果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人們對政府的合法性和公共性存疑,出現了政府治理失靈。政府只是眾多組織中的一種形式,在社會問題出現了巨大的變化之后,政府的執行模式和治理路徑需要吸納其他非政府組織參與治理,改善社會組織協商的渠道,為社會組織協作治理以實現治理目標。

(三)社會組織參與治理促使政府職能加快轉型

政府職能沒有較好地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即是說在政府應該做什么方面沒有清楚界定,政府與其他組織的邊界模糊不清,而社會組織的參與就是有助于解決社會沖突問題的。在轉型期政府治理中應該就社會問題的性質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更多是結合各種組織之優勢,相互促進,以協商的方式或者邏輯解決問題。

二、社會組織實現有效社會治理的路徑

(一)“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路徑相結合

組織實現治理的路徑依賴是根據組織溝通的結果?!白陨隙隆钡穆窂街傅氖钦毮苻D移,而社會組織承接職能;“自下而上”路徑則強調的是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收集民情等,這涉及公民、社會組織和政府三大主體,以社會組織為公民服務為核心,大量公共事務交由社會組織解決或政府與社會組織協同解決,而政府重點工作應在于監管。

(二)社會組織與地方政府協作治理

社會組織的協商主體是各類社會組織,主要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由于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社會組織的能力和組織明顯沒有政府組織較強,所以要發揮社會協商的效果,除了政府吸納社會組織以外,社會組織自身也需要主動參與政府治理,實行協作性治理。

三、積極培育社會組織,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制度供給

我國社會組織為什么沒有西方發達國家發展迅速和有能力,并不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社會組織沒有需求,而主要是其遇到制度供給缺失,同時束縛社會協商治理機制的實施。因此,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一個制度化的環境,以提供其合法性基礎,得到法律和相關機制的支持。

(二)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提升社會組織的能力

建設和發展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是促進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治理的有效平臺和基礎。因為在我國社會組織發展薄弱,社會需求和治理要求的情況下,只有政府通過人財物等支持以建設孵化基地而培育社會組織,才能把社會組織的優勢體現出來。在“強孵化基地建設—培育社會組織—提高參與治理能力”循環中,協商治理機制才具有實質性的效益。

(三)重構社會組織內部結構,增強內生性治理

組織內部治理結構是否合理對參與政府治理是有極大的影響力。要增強外部協商的能動性,需要加強內部的結構調整,使其適應社會發展所需,也就說內部治理結構是有秩序的,使組織制度更具彈性,調適性較高,對外部環境的變動有回應性。

(四)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治理,實現協商治理績效

協商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形式,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同時提出協商概念是符合現階段我國治理需求的,意味著實現治理績效是一種協商的結果,而不是單一主體強力推行的結果,因此社會組織參與地方政府治理會有助于實踐協商治理機制,并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政府治理的新路徑。

四、總結與評論

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能夠保障治理的有效性,鞏固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使政府更多注重公共精神。在治理譜系中,社會組織在政府治理中的功能影響著政府治理方式和機制的轉變,從較多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轉變為以平等的身份而協商治理,實現組織目標。

地方政府治理目的在于回應社會問題,保持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有效方式。它的實踐效果仍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新,以形成有益的治理經驗和技術。同時,社會組織協商是協商治理機制一種形式,是能夠從微觀層面處置問題或矛盾的不可缺少的途徑,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需要社會組織參與治理,因此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與政府治理的各自優勢,揚長避短,推動政府治理現代化,以實現社會治理績效。

[1]高勇.參與行為與政府信任的關系模式研究[J].社會學研究,2014,(5).

楊成來(1992-),男,土家族,貴州銅仁人,貴州財經大學公管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與地方政府管理。

本文系貴州財經大學2015年度在校學生科研資助項目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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