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確協商內容。無論是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還是社會組織,都要依據各自職責,明確協商內容和程序。二要明確協商主體。按照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和社會協商五種形式的內在要求,確定相對穩定并充分代表各利益相關方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協商主體,確保協商的客觀與公正。三要明確協商結果運用。對多數人贊成的協商議題,要進一步充實完善;對部分人認識不正確或理解不全面的議題,要加強引導、增進共識;對多數人不贊成的議題,要進一步調研論證,不能急于提交決策。
(摘自《遼寧日報》)
黨的生活(黑龍江)201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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