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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海外代購行為稅收征管優化研究

2016-11-28 04:04張宇康
中國市場 2016年40期
關鍵詞:電子商務平臺稅收征管稅法

張宇康

[摘 要]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海外商品的需求越來越高。但是由于現行征稅機制存在缺陷、相關法律和規定缺失、海關監管手段落后,由此而產生的海外代購偷稅漏稅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文章基于當前海外代購行為蓬勃發展的背景,以如何有效改善當前網絡海外代購的稅收征管為目標,探討如何從政府立法、海關執行以及電子商務平臺參與等角度實現稅收優化,從而有效打擊網絡海外代購中的偷稅漏稅行為,規范跨境電子行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網絡海外代購;稅收征管;稅法;海關執行;電子商務平臺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0.099

1 前 言

1.1 研究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信息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根據貝恩咨詢的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70%的奢侈品消費來自海外代購和出境購買,在如此巨大的需求支撐下進口電商交易額從2010年的約845億元增長至2012年的2254億元,年復合增速63%。以灰色海淘為主的淘寶全球購2015年GMV達到600億~700億元。

然而,相關法律的缺失,網絡海外代購行為的稅收征管模式相對落后為不少企業帶來了監管漏洞。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和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經營不合規以及相關責任人涉嫌偷稅漏稅,乃至走私的現象愈演愈烈。2013年“網上代購空姐逃稅百萬元”的案件更是將網絡海外代購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因此,有必要針對海外代購行為對稅收征管進行優化研究。

1.2 文獻綜述

網絡海外代購作為一種新興的跨境電子商務模式,吸引了國內外的大批學者進行研究。其中國內學者關于網絡海外代購稅收征管的研究方向主要有:網絡海外代購可稅性研究;[1][2]網絡海外代購稅收立法研究[3]以及針對海外代購行為的管理優化研究。邢紅霞(2008)主張短期內我國應該對電子商務呈支持態度,加大對其的稅收優惠力度,甚至是進行一定的稅收豁免;[4]蘭蘭(2012)從稅收法律中海外代購的定義出發,分別從電子商務以及海外代購行為自身的特殊性出發分析該行為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探討建立“海外代購稅”的可行性;[5]上海社會科學院相關課題組(2014)認為目前小額電子跨境電子商務存在偷漏稅、檢驗檢疫以及市場監管方面的三大問題,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監督系統,并增大管理與檢測的力度。

國外關于網絡海外代購中的稅收征管問題研究不多,主要的研究熱點是:在將網絡海外行為視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的基礎上討論對于電子商務是否要開征新稅。由加拿大的阿瑟·科德爾和荷蘭的盧克·索爾提出并完善的比特稅;美國的詹姆士·托賓提出的托賓稅以及美國學者R.L.杜爾伯特提出的預提稅是贊同征稅觀點的主要代表。歐盟和經濟合作組織則主張不征收新稅,通過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將電子商務納入征稅范圍,從而在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同時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總地來說,國內外現有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①國內學者對于網絡海外代購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忽略了交易平臺在稅收征管優化中的重要作用;②國外學者對于海外網絡代購稅收研究只是局限于如何對其進行征稅。

2 我國網絡海外代購稅收征管現狀

2.1 海關稅收征收管理

海關稅收征收管理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的由海關代表向納稅義務人“征收關稅和其他的稅、費”,課稅對象是出入關境的物品或者貨物。海關稅收征收管理一共涉及三大技術,即稅則的歸類、海關完稅價格的審定和原產地的確認。但是在跨境電子商務下,大量貨物采用航空小包甚至是人工攜帶的方式出入境,不僅存在利用電子商務走私的風險也給我國海關帶來了巨大的稅收征管難度。

2.2 網絡海外代購的稅收監管政策

(1)海關部門的相關政策。對于已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與海關實現聯網的商業行為,2014年7月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從監管層面上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與個人進行管理,讓“代購”與“海淘”有法可依。這項公告的出臺限制了售賣走私貨和假貨的不良商販的活動空間,讓合規的海淘企業和個人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2)非海關部門的相關政策。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要積極研究,解決跨境電子商務方式出口貨物遇到的海關監督、退稅、檢驗、外匯收支和統計等問題。2014年9月工商總局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加強境內網絡交易網站監管工作協作積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制定了一系列加強工作協作的措施以促進電商發展。

3 網絡海外代購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3.1 稅務登記不健全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控的基礎,是取得納稅人詳細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國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納稅人進行工商登記的信息,相比龐大的網絡海外代購人群,合法合規經營并進行工商登記的經營者少之又少,缺乏工商登記,有關部門無法得知其經營狀況,必然影響我國的稅收征收工作。

3.2 納稅申報不完善

稅務機關主要通過納稅申報來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狀況,確定納稅額。對于傳統的交易方式,大多適用上門申報的申報方式,但由于電子商務具有無地域性的特點,納稅人僅僅需要一臺鏈接網絡的電子設備便可自由地進行交易,如果仍采用上門申報的方式,不僅大大限制網絡帶來的便捷,對于如何確定其上門申報地也是一個難題。

3.3 完稅價格難以確定

網絡海外代購多采用線上交易的方式,這種交易方式的無紙化特性導致完稅價格的確定只能根據有關交易的網上電子交易記錄。而電子交易記錄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跡,不具有時效性,這給稅務機關的征稅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電子交易記錄具有易破壞的特點,一旦病毒入侵或者軟件不兼容將損害數據安全,降低數據的可靠性,從而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很大難度。

3.4 對個人海外代購監管缺乏法律政策依據

按照現行海關的規定辦法,我國進境居民旅客在攜帶其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時有5000元的免稅額度。由于需求量和利潤空間巨大,經常出境工作人員以及留學生等群體利用自身的便利性,多次攜帶商品進境售賣,逃避納稅義務。發生這種行為的主要原因有兩種:第一,普通大眾對于相關法規政策確實不了解;第二,也有一部分網絡海外代購從業者明知故犯,利用法律空當故意攜帶超額貨物進境而不申報。隱藏在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相關法律的缺乏,一方面普通大眾無法明確了解稅收規定;另一方面讓海關在實際查驗過程中只能依靠經驗,從而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4 非法海外代購成因分析

4.1 貿易壁壘與進口關稅較高

為保護民族企業發展,國家在某些行業從政策上對相關產品的進口進行限制,例如進口許可證制以及進口配額制度等。代購可以讓消費者以較低的價格將這些國內不易買到的商品或者價格昂貴的商品買到,因此非法海外代購屢禁不止。

此外我國對許多進口商品征收的關稅較高,而且在進口環節還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等。當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價格相比國外市場已經高出許多,只能依靠價格和品牌優勢取勝。一個海外商品想要依靠質量取勝需要一個很長的周期,因此通過海外代購偷逃關稅的行為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擴大市場方式。

4.2 需求量巨大,海關部門業務量激增

隨著人民的購買力水平不斷增強,國外商品在國內大有市場,由此而帶來的是進出境快件數激增。從2004年到2015年我國監管的進出境快件總數年均增長10%左右。但是海關監管人員的數量并沒有明顯地增加。如果單純依靠過去的查驗手段而不實現電子化更新和統計監測手段提升,只能導致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強大和效率低下。

5 對網絡海外代購的稅收征管優化研究

5.1 規范法律法規,完善立法,規范執法

關于網絡海外代購行為的相關法律應該得到進一步完善。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實際以及海關在操作過程中總結的經驗和教訓,只有彌補現行法律條款漏洞,才能讓不法分子無法律漏洞可鉆,讓相關部門做到有法可依。在相關稅法的制定上要嚴格考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謹慎制定,既要考慮到稅收的公平性也要考慮到相關行業的發展實際,同時符合國際法價值取向。針對網絡海外代購的執法工作應該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從嚴執法對違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讓跨境電子商務得到健康和持續的發展。

5.2 明確執行細則以及關鍵概念的表述,讓公眾更加了解相關政策

我國的相關政府部門尤其是海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將執行細則公之于眾,讓普通人群更加了解國家的相關做法和政策。例如我國的稅務機關可以借鑒韓國海關的做法,專門開通海外郵件和代購專欄,明確物品和貨物在海關法范圍內的概念范圍。從而避免相關人員以不懂法、不知法為借口從事不法行為。同時公布具體流程也可以對現場執法人員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防止執法不嚴。

5.3 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稅收監管,打造信息化監管系統

網絡海外代購需要依托一定的電子商務平臺作為交易載體,無論是微信還是淘寶都可以儲存交易數據。應大力推進稅務機關網絡與銀行以及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聯網的工作,從而實現網絡海外代購行為的可追溯。在征稅的過程中,微信以及淘寶等交易平臺可以起到稅收監督的作用,通過交易數據記錄與分析可以協助稅收機關進行稅務催繳工作,同時監控海外代購行為發生情況,幫助稅務機關進行海外代購經營行為認定。

5.4 健全監管配套措施,加大違法懲治力度

海關對網絡海外代購個人或者企業的違法行為應加大懲處力度,對于個別屢次違反法律規定的個人和企業可考慮社會曝光并降低其社會信用評級。

為了提高稅收監管效率,可以考慮分層監管。通過數據分析,找出跨境電子商務頻繁的企業以及進境夾帶貨品較多的個人進行重點監控,對于一個月內多次郵遞進出境且均以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方式的個人展開深入調查,詳細了解其購買動機和最終收貨人。

最后為了避免海關人員誤查以及當事人瞞報的行為,有必要引進事后稽查工作,通過與統計部門和電子商務平臺的合作,將風險防控及追責延伸至事后,而不是單單局限于通關一個環節。

參考文獻:

[1]張寶明.電子商務模式下中國稅收問題研究[J].消費導刊,2008(3):125-126.

[2]蘭蘭,張夢曉.網絡海外代購行為的稅收法律問題探析——建立“海外代購稅”初設想[J].稅收經濟研究,2012(5).

[3]邢紅霞.電子商務與稅收立法研究[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4).

[4]陳思瑤,田明華,邱洋,等.我國網絡代購發展及運作模式分析[J].北方經貿,2012(1):47-57.

[5]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課題組.中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及政府監管問題研究[J].上海經濟研究,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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