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申了這一目標,并進一步指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2015年習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在我國當下,司法系統正在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改革(亦稱庭審中心主義)。本文即在淺析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本質及必要性。
關鍵詞:良法善治 庭審中心主義 治理能力現代化 證據規則
一、庭審實質化改革的本質
良法善治是治國理政的重要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最佳境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強調指出:健全司法權力的運行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審判者負責,是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相互關聯的五大新舉措之一。此說明指出的“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審判者負責,”即是“庭審中心主義”的本質和實踐要求。
“刑事庭審中心主義”就是指審判案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嚴格遵循法定的查證規則、采證規則和定案規則,以達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明標準“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法院庭審活動并不是單一主體的單方訴訟行為,而是所有訴訟參與人集合性的訴訟活動。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三條專設“證據”章節,根據該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非法言詞證據,由于其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影響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應予以排除;對于證人證言,由于客觀條件、證人的主觀因素、證人的記憶能力和表達水平等,都會影響到證言的可靠性。所以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證屬實;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對書證、物證也有一個辨認、質證、認證的過程。
上列這些內容即是庭審需要解決的問題,通過庭審完成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最大限度發揮法庭審判功能,保證案件質量,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有助于維護實體正義和訴訟正義同等重要的法治價值
司法程序是司法正義的生產線。曾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長的夏勤曾作過形象生動之比喻:“實體法猶車也,程序法猶輪也。輪無車則無依,車無輪則不行。故國家貴有實體法,尤貴有程序法”。這一精辟之論,表明了程序的極端重要性。實行庭審中心主義有助于嚴格規范偵查、檢察、審判各機關的取證行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三)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是從立法層面到法治實踐吸收世界各國的法治有益經驗的需要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到的權利平等、司法救濟、生命權的程序保障以及無罪推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等原則在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也充分體現。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實行庭審中心主義,就是將我國近似于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改為適當吸收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模式,將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僅僅集中在法庭,使庭審真正成為訴訟活動的中心,控辯雙方當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利真正予以保障,從而有效克服了裁判中心主義—將注重裁判的正確性作為忽視取證、提證、查證程序的理由。
刑事庭審中心主義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持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相統一,堅持法治價值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推動國家治理領域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充分發揮法治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起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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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作者簡介:胡芝,樂山職業技術學院思政部副教授,四川金頂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