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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刑事和解工作現狀

2016-12-15 11:34張少利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刑事和解

摘 要 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可以和解的案件多、案件類型較為集中、達成和解可能性高的特點,案件類型也較為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傷害及盜竊三個方面。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和解的案件數量難以使人滿意。本文將著重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探討,以充分反映當前現狀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 刑事和解 基層檢察院 審查逮捕階段

作者簡介:張少利,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48

一、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據

所謂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運行的過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率先對刑事案件嘗試適用和解,其在2002年實行的《輕傷害案件處理程序實施規則(試行)》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的這種做法可以很好的解決輕微矛盾引起的案件,且效果顯著。隨后浙江、上海等省級的相關部門也開始下發利用和解的方法規范處理輕傷案件的文件,大部分的縣、市級的相關部門也開始逐步發布相關的文件。隨著刑事和解工作的推進,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2011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正,增加了對于訴訟案件和解的規定,將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為特別程序予以明確。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其中對刑事和解案件的審查訴訟過程進行了細化,使刑事和解制度更加的完善,也讓執法機關在進行和解時有法可依。之后,各地也就審查逮捕階段的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細化的規定,比如2013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審查逮捕程序辦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實施辦法》,對審查逮捕階段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范圍、條件、和解程序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明確指出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審查以及逮捕過程中該如何適用,使得刑事和解制度在審查逮捕階段的適用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細化。

(二)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特點

1.可以適用刑事和解案件居多:

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在輕刑案件應用,在基層檢察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中,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居多,這些案件事實大都已經被核實,經偵查證據也已確鑿,其刑罰時間多數在三年以下,刑罰方式以有期徒刑、管制以及拘役為主,這類犯罪具有明確的犯罪對象,針對性較強,其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可行性。當事人所擁有的自由處分權也就較為寬泛,可做到懲治犯罪和化解社會矛盾雙贏局面,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對國家以及社會的傷害。因此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圍較為廣泛,能夠為刑事和解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的基礎以及良好的氛圍。這一點是基層檢察院的管轄范圍特點所決定的,在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相對于上級檢察機關有著不可比擬的現實基礎和制度優勢。

2. 案件類型較為集中:

在基層檢察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中,案件類型較為集中,多是鄰里、親友之間因瑣事糾紛而發生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或者是交通肇事案件、盜竊案件等。將同類型的案件通項進行比較,不難發現其共性特征較為明顯,簡而言之就是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開展。在實際工作中,刑罰時間在三年之內的罪行較為集中。如筆者所在某市某區檢察院,根據案件管理部門2012年至2014年案件類型數據分析,按照數量排名如下:一是盜竊類案件,二是聚眾斗毆類案件,三是故意傷害類案件,四是尋釁滋事類案件,五是搶劫類案件,六是詐騙類案件,七是交通肇事類案件。其中2013年受理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41件41人、故意傷害輕傷案件34件36人,占到年度總受理案件的四分之一左右。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經由檢察機關偵辦的輕微刑事案件多為對公民人身權益以及財產權益侵害的案件,以及對社會穩定以及社會秩序造成傷害的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基層檢察院的受理審查都比較多發和集中,能夠為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提供基礎。

3.具有較高的刑事和解可能性:

基層檢察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因離案發時間較近,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不長,雙方當事人通常尚未形成積怨,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相對容易化解。也正因為這樣,在案件的審查逮捕階段,案件的當事人雙方都能夠對案件有一個較為清楚的認識,從而有可能冷靜客觀地看待問題,雙方的意愿都能夠得到較為充分的表達,被害人不會因為情緒無法得到及時的宣泄而產生精神上的崩潰,犯罪人員也不會因為長時間的羈押而失去和解的意愿,尤其是涉及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案件,被害人期許在最快的時間內得到相應的賠償和補償,以便減輕刑事民事雙層傷害,犯罪嫌疑人亦希望可以通過和解證明自己的認罪悔罪態度,降低自己的社會危險性,從而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對其采取相對溫和的刑事強制措施。在雙方都抱有和解意愿的情況下,刑事和解制度為雙方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使得適用刑事和解具有較高的可行性,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的效果也能更凸顯出來。

二、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現狀

(一)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案件數量分析

從實際工作中看,在審查是否逮捕的時候,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工作的開展情況相較于起訴階段是不容樂觀的。司法實踐中,基層檢察院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中輕微刑事案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能夠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很多,但是最終適用該制度的案件卻很少,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導致捕后不起訴或判處輕緩刑的情況時有發生。以筆者所在的某市某區檢察院為例,2013年受理審查逮捕案件299件406人,其中輕微刑事案件143件180人,占到總受案數的百分之四十七左右,而刑事和解案件為9件9人,才占到總受案量的百分之三左右。

(二)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案件罪名分析

通過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在基層的檢察院受理的案件中,大多數都是一些輕微的案件或者未成年的一些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權利、盜竊、交通肇事等方面的犯罪。這些典型罪名的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具有一定的共性和特征。

1.故意傷害案件:

在一些試點和突破中,基本是以這種犯罪為突破口,此類犯罪也受到了一些研究人員的注意。因為:一是在輕微的故意傷害案中,造成的傷害并不是很嚴重,沒必要動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大多數時候被告人也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沖動行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進行經濟補償來表示自己的懺悔之心,被害人也能理解。二是這類案件發生的原因或許只是因為雙方的一點口角引發的,因為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雙方也并沒有所謂的誰對誰錯,所以這時候動用調解的手段能夠緩解雙方的緊張關系,最終使得他們和好如初。三是這類案件在法律上本身就屬于可以自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進入起訴階段之前通過刑事和解來解決的。

2.交通肇事案件:

大家在近年來的新聞和官方發布的數據就可以看出,我國的汽車數量是呈爆炸式的速度增長的,但是管理水平跟不上,相應的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交通肇事案件數量的增加。無論是致人死亡還是致人重傷的后果,對于被害人來說經濟賠償是首要選擇,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反而其次。故本類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更希望盡早能夠拿到賠償款,樂于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仔細想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第一,這一類罪在劃分上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疇,但其是直接對受害者個人產生危害,通常情況下雙方都同意通過對個人的補償來解決問題。第二,發生這類罪的相關人員都是有車族,相對說來是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的,他們一般會選擇經濟賠償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而且實際上,被害人與加害人基本是不認識的,沒有個人恩怨,為了早點息事寧人,被害人也愿意接受經濟賠償來調解。第三,從常理上講,誰都不想惹麻煩,這類罪通常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絕大多數是初犯,也就是所謂的過失犯罪,個人主觀上是沒有犯罪意圖的。第四,對整個社會而言,和解的方式能夠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很好的示范效果,也能夠很快的化解雙方的矛盾。

3.盜竊案件:

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的盜竊案件,基本上屬于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盜竊事實比較簡單清楚的案件。有的是一時貪念偷拿朋友手機、錢包,有的是趁人不備在網吧、集市等人員密集地區盜竊他人財物,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前科,而且盜竊的金額也只是剛剛達到了立案的標準,還有在校的學生的盜竊案件或者親友之間因為一時的貪念而犯下錯誤,這些情況下,一般事發后犯罪人積極認錯,愿意進行賠償,所以也適用和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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