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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研究

2016-12-16 21:14陳晨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27期
關鍵詞:資本論土地流轉改革

陳晨

摘要: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由來已久,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黨和國家明確提出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嘗試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市場,這對我國農村的土地流轉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文章基于馬克思《資本論》中的級差地租理論和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論述,分析了土地流轉制度中存在的產權和市場有效性問題,提出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收益之間的合理分配、土地產權的進一步明晰、土地有效市場的創生與孕育對我國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土地流轉;《資本論》;級差地租;土地所有權;改革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02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背景

1.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

中國作為世界的地域和人口大國,在歷史發展過程中,農業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土地則是農業生產的最基本要素。因此,農村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問題直接關系到農民糧食的生產,進而關系著全國人民的溫飽。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也經歷著一個漫長的發展歷程。

從建國初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到農民土地所有制,一部《土地改革法》的頒布標志了地主階級剝削勞動人民的徹底結束,在農民土地所有制度下,農民充分享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可以自由買賣和流轉。伴隨著三大改造和集體所有的變革,農村的土地逐漸歸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農村生產小隊三級集體所有那個時期農民作為真正的無產階級,沒有自己的土地和生產資料,更沒有對土地和個人勞動的支配權;在改革開放后形成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又使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被充分調動,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農民有了享有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保證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整性,也就是從那個時期,土地流轉參與到土地市場機制的治理之中,《資本論》中的地租和級差地租理論應運而生。

從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進行了適應中國當前國情的變革,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改革制度,即從農民切身利益出發,適度放寬了土地流轉的界限,并嘗試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但是由于征地政策和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因素,土地流轉政策的改革并未帶來充分的效益。

2.新形勢下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與變遷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黨和國家明確提出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嘗試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市場。這將有效推動新型農業生產體系的建立,一方面完善在征地中對農民權益的保護,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性權力;另一方面有效擴大了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限和范圍,保障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在一系列的政策改革和調整中,國家始終沒有觸動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制以及保護耕地的農地農用政策。從精準扶貧這一新形勢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對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提升生活水平有著深遠意義。

但是,有關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所有權的明晰,我們還存在諸多問題,這就進而導致土地歸屬主體的混亂,土地的使用價值無法得以充分的實現;土地市場有效性的缺乏也導致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缺乏規模集約化的農村企業帶動土地流轉市場的運營。此外土地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常常供求雙方無法實現合作共贏,甚至會出現內幕交易損害農民的利益。

綜合而言,我國土地流轉制度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西方經濟學中基于市場有效性的假設無法解決我國實際問題,而必須依靠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來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進行指導實踐。

二、《資本論》中有關土地所有權和地租理論的闡釋

1.基于級差地租理論對我國土地流轉的啟示

根據馬克思《資本論》中的定義,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對土地的私人占有獲得的部分剩余價值?!安还艿刈庥惺裁椽毺氐男问?,它的一切類型總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時土地所有權由以實現的經濟形式”。在對地租表現形式的表述中“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為生產的目的還是為消費的目的)而以地租名義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時,必須牢牢記住,那些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即不是勞動產品的東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勞動再生產的東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藝術品等等)的價格,可以由一些結合在一起的非常偶然的情況來決定。要出售一件東西,唯一的條件是,它可以被獨占,并且可以讓渡[1]p714”。由此可見,資本主義中地租的形成是以土地所有權為基礎的,土地所有權私有或公有的區別,正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與資本主義私有制兩套經濟制度體系的差別。

馬克思在對級差地租的分析中,將其劃分為兩種形式,級差地租Ⅰ與級差地租Ⅱ。級差地租Ⅰ是不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級差地租Ⅱ則將同一土地連續追加投資致使土地生產率不同而形成的。我們可將這兩種地租形成原因概括于自然環境中的土地肥力、位置和社會環境中的市場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但在歷史發展的各個階段,資本主義級差地租與社會主義級差地租有著相同的物質條件與社會原因,具體到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農民擁有對承包土地的出租、轉讓和抵押權,并可以取得相應的財產收入補償,這種收入本質上也來源于個人勞動和土地關系下的級差地租。因此,級差地租理論對指導我國土地制度改革有現實意義。

依照馬克思主義地租理論,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完成了對農業超額利潤的分配,地租則來源于土地所有者的攫取。因我國農村集體擁有對土地所有權,自然也就由國家和集體獲得由土地肥力、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級差地租Ⅰ;歷史中我國農業稅制便體現了承包土地的農民向國家和地方交納的各種級差地租。級差地租Ⅱ中超額利潤的降低依靠是土地承包期的延長,即我國的15年到30年的發展,將超額利潤分配給農民,調動其勞動的積極性。但是30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常被土地產權影響,因此具體分析我國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方向還需基于土地所有權的剖析。

2.基于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對我國土地流轉的思考

在馬克思的論述中,我們已知地租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工具?!叭绻鲎馔恋貐s得不到地租,則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取消,土地所有制的廢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廢除,也是事實上的廢除”。因此要分析我國土地的地租和級差地租,須以我國的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即土地歸誰所有。由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立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法》,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規定著為期三十年的農戶的土地經營使用權和轉讓收益權,即說明了土地流轉中的三個主體——國家、集體和農民,但中間起連接作用的集體屬性和定義不明晰,導致農民無法真正享有對土地的種種權利,也就無法獲得地租和級差地租帶來的收益。國家雖然規定所有公民享有土地,但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產權更像是落在了集體組織手中,向上級對國家土地征用,向下對農民土地調配,這將很容易形成一個獨立的依靠土地所有權攫取利益階層的出現。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對土地流轉的權限放寬,旨在建立一個擁有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和信息充分對稱交易雙方主體的有效市場。

《資本論》中提出土地所有權并不創造那個轉化為超額利潤的價值部分,而是使超額利潤轉化為地租的原因。土地集體所有規定每個集體成員均享有對土地的使用處置權,但這種制度下農民收入的根源依靠是個人對土地的管理耕種,與美國、西歐等家庭農場聚集的農業集約規?;啾?,我國農村土地缺乏可持續資本的投資,使土地使用效率極低。甚至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過程中,一方面農民過分追求土地分配的絕對公平,忽略了對農村土地的科學合理管理,收入的低下又使我國農村勞動力外流成為常態化現象;另一方面依靠土地轉租獲益的農民不能彌補農村土地交易的成本,“離土不離鄉”是現實農村的真實寫照?!顿Y本論》中還提出土地流轉的實現必須以地租理論作為基礎,并且需要國家宏觀層面法律和政策的強力支持。事實看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把權力歸屬于村鄉集體政府占有,只是由集體作為權利主體在農戶之間進行分配,這必然缺乏有效市場對土地價格的制約,一些政府為了提高地方經濟,利用土地的低價招商引資,集體常常用權利替代農民的意愿進行交易,勢必也會使農戶與集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不均。因此,有關土地產權的明晰是形成合理有效土地市場的關鍵,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根本。

基于以上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探討,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適度放開農村土地流轉的權限和范圍,一定條件下允許農村土地的自由流轉,讓市場指導土地資源進行配置,會相應讓農民脫離被土地的囚困,讓土地不再荒蕪和棄置,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真正實現使用價值;也會激勵外來投資的進入,盤活土地活力,最優配置土地資源。

三、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強化土地市場效率

農村改革的在于提升農民的農業和非農業收入,保障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土地改革的重點逐漸移向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面推進土地流轉,意味著我國基于此的探索已取得了初步成果: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支配權、建立集體土地多重流轉形式、保障農民的土地用益物權。但在實踐過程中,根據《資本論》中的啟示和思考,還應該強調利益和制度的雙重改進,即基于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收益之間的合理分配,土地產權的進一步明晰,土地有效市場的創生與孕育。

1.注重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收益之間的科學分配

由《資本論》級差地租理論的啟示,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缺乏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之間價值分配的合理性,即兼顧到國家、集體和農民三方的利益。通過稅收農戶完成對國家級差地租的上交后,國家應對其進行精準入戶的補貼支持,并賦予農民對土地的充分自治權,應當說政府承擔著較重的兩點任務:第一,有全面完善的監管體系對各級政府監督,促使轉變職能,放棄對土地資源的壟斷變為交給市場去配置,土地價格有行政定價變為市場議價,同時用看得見的收來進行宏觀政策引導干預,保障市場的健康運行;第二,在征地過程中,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建立公平、足額、令農民滿意的補償標準,對于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人的損害應有財產、職業保險等風險補償。

2.完善土地產權制度的建立

保證土地市場有效性須以土地產權的明晰為基礎,因此完善土地產權制度尤為必要。之前以國有土地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沒有完成對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而后用益物權的加入使土地產權逐步完善。時至今日,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認定中還有著所有者模糊不清、無人補位的問題。調研發現,不少基層干部大多認為土地歸國家所有,有的模糊地認為農村土地是“隊為基礎,三級所有”,農民又依法“長久”使用農村集體地,從而導致農民集體與國家之間、農民與農民之間產生大量土地糾紛。因此就很難保證集體土地的流轉為所有者帶來創收。法律上應當明晰所有權如何界定等一系列產權問題。集體所有權人有權設定和處置(出讓、出租、抵押)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處置(轉讓、轉租、抵押)其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此外,在集體組織的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授予和登記應做到規范一體化。

3.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市場體系

農村土地市場的有效性首先應體現在交易主體、市場和交易對象的選擇上。只有形成完全公平的競爭機制,才有可能讓市場真正去主導土地的價格,才能避免政府壟斷行為的產生。市場中交易雙方自由平等,這就要求集體土地的自主物權、他物權,即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和處置權都能在市場上由價值規律和市場供求決定配置。其次,土地市場的有效性需要集體土地所有者適度開放對集體土地的自由買賣和出租,以供給市場上建設用地的需求,調節市場均衡,吸收農業多余勞動力,加快土地的流轉規模和速度。最后,農戶個人素質的培養和技術能力的提升十分必要。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才是有效的,而競爭需要技術創新的支持和推動,相應也就需要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克服分散化經營的低效,從自身的素質技能出發,通過自身的學習和接受先進的國內外經驗教育,提高個人對土地的經營管理能力,從而推進土地市場有效性的進程。

參考文獻:

[1]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荷]何·皮特( Peter Ho):《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制度變遷、產權和社會沖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8.

[3]鄭振源.建立開放、競爭、城鄉統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場.中國土地科學,2012(2).

作者簡介:陳 晨(1995-),男,山東菏澤人,專業或研究方向: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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