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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實務中的舉證責任分析

2016-12-16 01:14劉聰聰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27期
關鍵詞:環境侵權舉證責任

劉聰聰

摘要: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環境侵權案件已經屢見不鮮。環境問題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個人層面,其關注度都在急劇上升。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環境是一種公共性很強的資源,保護環境是所有人共同的責任。就我國司法實踐而言,為了更好的指導我國司法實踐活動的進行,最高法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別出臺了多起環境侵權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對于指導地方司法,促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環境侵權;法律實務;舉證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一、舉證責任概述

舉證責任是指,如果沒有法律特別規定,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這是在說“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提出一個主張,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則應按一般原則,有此方當事人提出相應證據對這一主張進行證明。進一步來講,舉證責任中應當關聯著敗訴風險。對于主要待證事實如果此方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則他們就要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雖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就一個爭議焦點,提供對各自有利的證據,但是敗訴風險應該只有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換言之,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于特定事實,沒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即使他不提供證據,也不一定會敗訴。關鍵是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提供充足的證據,是法官產生心理上確信。否則就主要待證事實而言,他就可能敗訴。因而,舉證責任和敗訴風險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二、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一般而言,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但在多數環境侵權中,我國法律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不要求證明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就是說這不是多數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但在噪聲污染侵權中,我們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畢竟我們不可能遠離這個社會,所以對符合規定的噪聲,我們有容忍的義務。所以大體上來說,在多數環境侵權實務中,原告要證明以下三點:一是被告的環境侵害行為,二是原告的損害結果,三是環境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一定聯系。被告則要證明兩點:一是自己的環境侵害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二是自己一方有免責事由。

三、環境侵權實務中的舉證責任分析

就原告的舉證責任而言,原告首先要證明自己有損害,而后證明自己的損害和被告的環境侵權行為有一定聯系。對于原告證明己方損害和被告的環境侵權行為時,原告可以申請鑒定、聽證、證據保全等措施。對于證明己方損害與該環境侵權有一定聯系,這只要求原告提供一定證據,能夠證明有一定聯系即可。而不是將證明“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

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被侵權人往往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一方,他很難舉證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法律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量,對“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證明他的環境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試想一下,此處如果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又有幾個原告能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對于這一關鍵性事項,如果原告不能舉證加以證明,則原告就要承擔敗訴風險。這樣通過法律都難以獲得救濟,我們的權益怎么能夠得到保障。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那社會上的環境侵權案件將愈演愈烈。所以我國對“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極其合理的,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同時,督促企事業單位遵守法律、愛護環境。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針對被告“免責事由”的舉證證明,嚴格來說我覺得它不屬于舉證責任的范疇。首先來講,免責事由的舉證證明是被告用來減輕或免除己方部分或全部責任的。被告如果充分證明了己方環境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無須對免責事由進行證明。如果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連因果關系都不存在的話,則說明這種損害和被告沒有一點關系,被告無須為原告的損害進行“買單”。其次,由于舉證責任和敗訴風險具有一定的聯系。如前所述,若被告敗訴風險由“因果關系的證明”而得以消除,則免責事由的證明有點顯得多余。而且可能被告根本不存在免責事由,則無法證明。第三,“免責事由”一項的舉證證明,個人感覺只是在被告存在敗訴風險的前提下,被告為減輕或免除其需要承擔的部分或全部責任,而提出的主張。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免責事由是法律對于被告的救濟,或者說是對于被告責任的分擔。

由于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在普通侵權實務中,“第三人的過錯”可能屬于侵權案件的免責事由。但在環境侵權實務中,它不屬于被告可以主張的免責事由。但若原告主張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則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第三人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而且在環境侵權實務中,被告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被告主張該免責事由,則要分析他所主張的不可抗力,“能不能預見”,“能不能避免”,“能不能克服”。若同時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個條件,方可確定為不可抗力免責。

四、結語

在多數環境侵權實務中原告方要承擔兩項舉證責任,即被告的環境侵害行為和原告的損害結果。而被告則承擔一項舉證責任,即自己的環境侵害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此外,關于原告損害結果和被告環境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由原告提供,換句話說證明二者有一定聯系即可。而關于免責事由的證據由被告提供。通過實踐的逐步發展,個人堅信我國能夠越來越好的處理環境侵權案件,從而共同進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薄曉波.倒置與推定:對我國環境污染侵權中因果關系證明方法的反思[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6).

[2]張寶.環境侵權歸責原則之反思與重構——基于學說和實踐的視角[J].現代法學,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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