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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拓寬新型城鎮化融資渠道的對策建議

2016-12-16 12:06王斌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27期
關鍵詞:融資渠道新型城鎮化安徽省

王斌

摘要:分析了安徽新型城鎮化融資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提出應該在爭取中央資金、利用政策性金融資源、擴大債券融資、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面拓寬融資渠道。

關鍵詞:安徽省;新型城鎮化;融資渠道

中圖分類號:F29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隨著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速逐步放緩,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下行壓力加大,未來安徽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中依靠政府投資已經難以為繼,必須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才能保證新型城鎮化進程的順利推進。

一、當前安徽城鎮化建設融資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一)土地財政融資不可持續

當前,土地出讓收入是安徽城鎮化建設資金的主渠道,2010年土地指標為169萬公頃,計劃到2020年也僅有180.3萬公頃,基本沒有增長。未來一段時期,建設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融資渠道受到較大制約,且隨著國家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土地財政比重有可能進一步降低,過于依賴土地資源的金融運作方式,將難以支撐大規模城鎮化建設需要。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投融資制約加劇

長期以來,政府融資平臺承擔了新型城鎮化融資的主要任務,各級政府投入的資金,主要通過“賣地+平臺”模式籌措。在當前經濟降檔減速的情況下,土地收入大幅減少、平臺融資受政策制約,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普遍下降,個別市本級債務率超過100%,全省1/4縣(區)存在逾期債務問題等,債務風險開始顯現。2014年以來,國家持續加大規范政府融資行為力度,地方政府也將面臨償債高峰期,未來地方政府融資面臨較大不確定性。

(三)市場化社會融資存在諸多障礙

近年來,安徽省積極探索和推動市場化投融資模式,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公交運輸等領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在高速公路、城際軌道交通、市政路橋、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環境治理等領域未有實質性突破,醫院、學校、養老、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相對滯后,政府辦事業的單一化投資模式也未有效轉變。未來一段時期,PPP等市場化融資模式可能引發新一輪投資熱潮,但由于PPP模式尚處于起步階段,短時期內社會資本進入公共建設領域的積極性依然不高。

二、拓寬城鎮化融資渠道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充分反映我省底子薄、發展慢的基本省情,繼續爭取擴大國家對我省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建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于引江濟淮等跨地區跨流域的國家級重大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大城鎮化投資項目,爭取列入中央基建投資專項。對于屬于省級事權的重大工程、跨市縣的投資項目,由省級全額承擔支出責任,減少委托市縣實施的專項轉移支付。對于省市縣共同承擔的建設項目,由省市縣共同分擔支出責任,省級分擔部分可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托市縣實施。

(二)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資源

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引導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對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為重大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進一步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探索棚戶區改造和開發區產城一體化融資新模式。通過省級平臺統借統還,低成本籌措棚戶區改造及配套設施建設資金。以政府信用和開發性銀行信用為基礎,不斷改善城鎮開發企業信用,以此吸引債券、股票等商業資本進入城鎮化投資領域。

(三)積極擴大債券融資規模

債券融資已經成為我國除貸款之外獲得資金的第二大渠道,抓住國家降低企業債券發行門檻、放開專項債券額度限制的機遇,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擴大專項用于城鎮化建設的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引導具備發債資質的省投資集團公司等城投企業以及通過聯合經營等方式形成的企業主體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推動發行養老產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重點領域專項債券。積極探索項目收益債券試點,鼓勵棚戶區改造、市政建設等準公益性項目積極申請發行項目收益票據,以項目收益或其他補貼收入形成現金流償還債券本息,實現企業債務和政府債務分離。

(四)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是拓寬政府投融資領域、轉變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自2014年以來,我省已發布了三批共375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應以此為契機,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根據項目生命周期、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辦法等因素,合理選擇BOT、BOO、BOOT等運作方式。同時探索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于重點領域建設。處理好利益分配、風險分擔、監督管理等關鍵問題,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長效機制。

(五)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支付費用。對于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垃圾處理及綜合管廊等經營性基礎設施,由政府負責制定服務收費政策以及價格調整、補貼機制,通過特許經營的形式,交由企業投資、建設、運營,并與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作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擔保,實現政府、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聯動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對于城市道路交通、橋梁、排水防澇、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等非經營性設施,可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通過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非經營性項目的市場化投資、建設與維護。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Z].2014-11-16.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Z].2014-12-02.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Z].2015-03-01.

作者簡介:王 斌(1984-),男,安徽岳西人,安徽省經濟研究院經濟師,經濟學碩士。研究方向:城鎮化、投資、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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