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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數據的隱私保護

2016-12-26 00:00劉博亞
商情 2016年43期
關鍵詞:責任法網絡服務服務提供者

劉博亞

央視315晚會上,現場進行了這樣一個實驗:觀眾被要求加入一個免費的公共WIFI。之后,主持人向觀眾展示,觀眾手機連上現場無線網絡信號,打開消費類軟件,訂單和消費記錄統統被軟件提??!包括你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甚至哪天幾時你看了一場什么電影。

數據顯示,2015年全球數據泄密的事故1673起,涉及7億多條數據記錄;你今天去過的地方、你的電話號碼是多少、你的實時位置信息……手機上進行的一切動作,都被悄無聲息地記錄在冊。

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和發展,高科技正潛移默化的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在享受信息社會的便利高效的同時,個人隱私數據也暴露在不安全的技術漏洞之下?,F行法律法規對手機隱私泄漏進行規制法律有《侵權責任法》,《網信辦條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最新的《網絡安全法》,也正在審議當中。盡管如此,在實踐中,手機隱私泄漏所導致的問在實踐中仍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因此,參考國外成熟經驗,結合我國特殊經濟環境,對手機隱私泄漏如何防范,如何救濟做一研究,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根據1998英國制定的《數據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數據是指有關一個活著的自然人的數據總和。通過這些數據,可以與其他數據一起管理并辨識該人。例如年齡,出生年月,銀行卡訊息等等。個人數據對現代人來講十分重要,因為手機里儲存了太多的私人信息,是不方便大眾干擾的私密空間。個人數據的主體為個人,這是最基本的一個特征,盡管對于逝者是否享有主體資格,世界各國仍有爭議,但是主體只能是個人這一點,確是共識。因此,法人,社會組織的數據不是本文研究的對象。

個人數據的法律屬性問題一直是業界爭議。有觀點認為,個人數據屬于人格權范疇,理由是侵犯個人數據實際上是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而在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中,多以侵犯人格權作為審判依據。也有觀點認為,個人數據具有經濟價值,當然屬于財產權范疇。個人數據的法律屬性,盡管沒有在法律條文中得到實際確認,但是由于其涉及人格尊嚴和經濟利益,認定其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較為合適。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直接規定了“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比欢?,對于侵害民事權益中的隱私權僅僅做了原則性說明,但是沒有具體的操作方案和執行標準。沒有說明何種行為,何種程度才構成侵權;侵權要件是什么;誰能最終決定判斷該信息是否侵權;怎樣判斷侵權的嚴重程度;若網絡服務公司未及時回應處理侵權信息,他的連帶責任怎么量化;沒有具體措施來判斷哪一部分是侵權的擴大部分,因為侵權傷害是一個整體的評價和預估,很難將其割裂。假如刪除的信息,后被發布者證明信息合法,那么網絡服務商應該怎么辦,亦沒有明文規定。

細化侵權責任法第36條相關規定有利于在實踐中更好的適用法條?!肚謾嘭熑畏ā返?6條第二款規定,一經權利人告知,視為網絡經營者對該侵權信息的存在已經知道,若消極履行刪除等義務,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按規定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普通人的家庭情況,性生活,疾病,財產狀況應被確認為隱私權核心內容而加以保護。侵權程度的判定,只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證明侵犯對象確實指向其本人,就屬于達到應該對該信息進行處理的程度。網絡服務提供商應立刻先對侵權信息作出處理而后經再經法庭審理,處理方式可以是刪除內容或者過濾屏蔽內容。網絡服務者不得以真偽不明而拒絕采取措施。若已經通知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網絡服務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認定,應該是自被告知侵權信息后,網絡服務方沒有及時處理所造成的更進一步的傷害所造成的責任。具體量化應有權利人主張,若網絡服務方不能合理否定則該主張成立。若被刪除信息的提供者認為被刪除信息不屬于隱私權,或者該信息屬于公眾應該了解的范疇,認為網絡服務商措施不正確時,可以書面向網絡服務的提供者提交申請恢復內容或連接。網絡服務商不能判斷信息是否侵權,應該提交法院或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機構進行判定。當信息發布后因權利人申請而撤下,后被證明是合法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服務商應該重新恢復其內容。若侵權信息造成傷害后被刪除,無法成為證據后,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技術手段,證明侵權信息曾經被發布過,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配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在信息發布前盡到過濾審查內容合法性的義務。并應該在明顯位置提供有效的投訴渠道以方便權利人行使權利。

除了細化侵權責任法外,明確個人隱私數據的監管主體也十分重要,避免各個職權部門相互推諉責任。網絡平臺往往強調其用于用戶的隱私數據使用權和監管權,原因是用戶在使用其相關服務是,同意了其格式條款。但是格式條款屬于用戶使用其服務的前置程序,帶有強制性色彩,不一定屬于用戶的真是授意。且網絡平臺往往由于其營利性基因,很難保證用戶信息不被非法使用用于營利目的。所以筆者認為為了避免監守自盜,有掌握公權力得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更為合適。

最后,由于個人數據的巨大商業潛力,一味堵住其盈利渠道只能催生黑市和不法交易。建立隱私數據匿名交易交易機制,既能合理用于大數據為政府決策提供信息支持,也能避免數據的非法使用給個人造成的傷害。各大數據平臺可以利用數據將用戶匿名化,然后以合理價格進行交易,從而為公用交通,公共衛生等公共決策提供支持,使決策合理化,更好的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曹瑞林.新聞媒介侵權責任賠償[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陳志武.媒體、法律、與市場[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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