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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資的法律風險與防范對策

2016-12-28 12:59鄭守瑛秦鵬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直接投資塔吉克斯坦法律風險

鄭守瑛秦鵬

摘 要:近年來中國對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資不斷增長,這對雙方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理為視角,在分析介紹塔國直接投資市場準入、管制、待遇制度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分析論證了中國對該國直接投資中存在的不利與有利條件,進而提出了中國對該國直接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對策建議。

關鍵詞: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資;法律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D99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01-06

作者簡介:鄭守瑛(1989-),女,山東青島人,新疆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通訊作者:秦鵬(1959-),男,山西平順人,新疆大學法學院,教授,新疆穩定與地區經濟發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研究方向:國際法、歐盟法。

一、塔吉克斯坦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塔吉克斯坦投資法體系包括投資法、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塔國認可的國際法——雙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和一般性國際法規則。其現行投資法是2007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場準入制度

1.投資主管部門

根據塔吉克斯坦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該國主管投資的部門是國有資產管理和投資委員會及經貿部外資管理局。①該國經貿部外資管理局在審查和管理外資方面主要起協調作用,負責協調管理、外宣、提供咨詢與指導等。②塔國財政部門在外資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監管作用,主要負責審核、監督、提供建議等。③塔國重大引資項目的審批則由塔國經貿部與財政部共同論證后交由國有資產管理和投資委員會最終決定。

2.投資行業

根據塔吉克斯坦相關法律規定,該國的投資行業包括禁止、限制和鼓勵三種類型。

鑒于本國經濟發展和公共利益以及對人民正常生活影響的考慮,博彩業為塔國法律禁止投資的行業。④與許多發展中國家相比,塔國禁止投資的行業并不是常見的公共事業、航空運輸、武器彈藥行業等,而是影響人民正常生活的博彩業,由此可見塔國禁止投資的行業范圍較小。

出于保護本國重點行業的考慮,塔國法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限制投資行業進行了規定,如軍工、金融、礦藏勘探、法律服務、航空等行業均為該國限制投資行業,即對這些行業進行投資必須經過該國政府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查和取得許可證。⑤

基于發展國民經濟和改善民生的目的,該國總統在其國情咨文中明確表示,塔國鼓勵對以下行業的投資:(1)能源領域,主要包括水電領域,即利用塔國的水力資源修建水利工程、修建輸變電線路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勘探和開發領域。(2)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主要包括建造和修復塔國的公路、隧道、橋梁等。(3)農業等領域,屬于塔國的重點投資領域。(4)鋁錠、農產品深加工領域。⑥

3.投資主體

塔國投資主體包括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雖然投資主體有內外之分,但這僅是法律用語上的區分,而在投資的實際待遇方面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并無區別。⑦塔國投資法十分重視國內外投資主體的平等性問題,強調不能因為國內外投資主體國籍的不同而導致他們在稅收、外匯管理、進出口權等方面的不同待遇。由此可見,塔國現行投資法采用的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單軌制”立法模式,即國內外投資主體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

4.投資形式

塔國對投資形式采用了列舉式規定,主要包括不動產、證券、知識產權以及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投資。⑧概言之,塔國法定的投資形式相對較多,這為投資者提供了較大的選擇余地。同時,塔國對于投資者投資額度也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5.投資企業類別

塔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是合資企業,也可以是獨資企業;與該國國內企業相同,外資企業均可以獲得法人資格。⑨外資企業在塔國登記注冊應依照該國《外資法》及《企業注冊法》等規定的程序進行。外資企業從登記注冊之日起獲得法人資格,注冊登記后還應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⑩獲得注冊登記證是企業開立銀行賬戶、刻章、申請統計代碼和稅號的前提。

上述規定表明,塔吉克斯坦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市場準入限制較少,市場準入自由度較大。同時,塔國立法基本遵守“國民待遇”原則,籍以實現其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立法目的。

(二)投資管制制度

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進行直接投資,通常都會涉及到人、財、物等各個方面?;诖?,○11塔吉克斯坦與其他國家一樣,通過《投資法》《勞動法》《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這些問題都進行了較為系統和明確的規定。

1.投資經營管理

投資者必須依照塔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但該國關于投資經營活動的具體規定卻側重于對投資者全面、無條件的權益保護和國家機關對投資者經營管理的公開性原則及不干涉投資者經營活動方面?!?2概言之,投資者在塔國的投資經營活動中受到的限制比較少,其合法權益也有比較可靠的保障。

2.勞動雇用管理

根據塔國《投資法》,投資者與該國公民間的雇工關系應當遵守該國勞動法和該國承認的相關國際法規。該國現行《勞動法》規定:雇主必須遵守該國《憲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衛生規定及防火條例;○13根據雇工的年齡和身體健康程度確定其工作時間,對女性雇工在孕期和休產假期間的崗位、工作量、工資、補助等均應當予以特殊關照?!?4雇工應按照雇傭合同認真履行其職責,遵守勞動和技術規范,謹慎對待雇主的財產。塔國法律的這些規定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要求。

3.土地使用與管理

依照塔吉克斯坦《土地法》的規定,該國實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原則,即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不允許買賣,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企業只能通過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期最長為50年。獲取該國土地使用權時需要進行國家登記,取得國家登記證書后,土地使用權正式生效?!?5在該國境內受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向外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提供土地使用權?!?6

此外,塔國土地使用時有償的,包括土地稅和土地租金,具體金額每年由塔國相關法律確定?!?7塔國各個地區應繳納土地稅各不相同,○18因土地用途不同土地稅也有所差異。企業用地因地區不同稅額也各不相同,其中首都杜尚別的土地稅最高。個人建筑用地征稅采用“累進制”,這反映了塔國通過征稅限制大面積的個人建筑用地。農業用地的土地稅稅率因所處地區不同和其土地種類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該國的這些規定與國際通行規則基本一致。

4.稅收及外匯管理

(1)稅收管理。塔國稅收主管部門是國家稅收委員會。根據該國現行稅法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9塔國各類企業目前所涉及的稅種共有10項,其中國稅8項、地稅2項。該國實行的是屬地稅制?!?0

根據該國新稅法,其主要的稅種和稅率見表1:

(2)外匯管理。投資者的外匯往來應符合塔國《外匯調節和外匯監督法》,即在其完稅后可以自由兌換貨幣,還可認購其他外幣用于支付該國境外業務?!?1此外投資者和外國工作人員可以自由匯進匯出外匯,即合法投資和經營利潤所得外幣收入和工資可匯出境外,無需交納特別稅金?!?2但攜帶3000美元以上現金出入境需要申報?!?3

(三)投資待遇制度

1.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障

根據塔國《投資法》,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國家同等保護,不因國籍、經營地點、投資來源國等不同而受到不平等對待?!?4這體現的是“平等保護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該法對投資者和投資活動、外國投資者的調動權、收入支配權等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此外投資者的轉讓權,財產、信息帶出權,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也在《投資法》中有相應保障條款。

2.征用和國有化補償問題

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在特殊情況下,如自然災害、事故、傳染性疾病等,會因社會公共利益而被塔國征用。該國在這種情況下將依法補償投資者等值的財產。投資者還可就被征用財產的價值評估向法院起訴予以確定;在特殊情況消失后還可要求塔國歸還剩余財產,遭到拒絕時,可向塔國法院提起申訴?!?5

此外,塔國還會依法對因國有化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予以相應的賠償。投資者的損失賠償額度一般按市場價格來確定,并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以自由兌換的貨幣支付。同時,投資者可就賠償額度向塔國法院提出申訴,也可將賠償爭議提交給雙方認可的國際法庭或國際仲裁機構?!?6

塔國的這些規定基本符合國際慣例。

3.投資優惠措施

塔吉克斯坦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給予投資者的投資優惠主要體現在稅收、關稅和國家資助等方面,同時也實施地區鼓勵和自由經濟區政策等,以引導外資的流向和流量。2013年該國的新稅法進一步簡化了征稅程序和報表形式,增加了透明度,相應地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此外,該國還制定了系列優惠措施:在商品生產領域建立的新企業,正式注冊當年免稅;根據投資規模的不同免稅,即投資規模越大,免繳的年限越長;鼓勵對所有行政區域的投資;對特殊經濟區域采取免征關稅、低價租金、設立海關保稅區、自由匯出利潤等?!?7

(四)投資爭端解決制度

根據塔國《投資法》規定,投資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會議協商、司法裁判和國際仲裁。

首先,投資者之間發生投資爭議時,根據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方式予以解決;沒有合同約定的,則通過會議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該法以雙方友好協商為出發點,肯定了投資者的主動權,○28便于雙方解決爭議和降低成本。

其次,按照合同約定或會議協商的方法仍然無法解決爭議的,則可將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塔國法庭解決?!?9由此可見,塔國采用協商前置主義,既給爭議雙方充分的自主權,也使得投資爭議可能獲得司法救濟。

最后,當事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仍然無法解決爭議的,除可選擇司法裁判之外,還可選擇國際仲裁,將投資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國際仲裁機構,但該仲裁機構必須依塔國法律和國際法進行仲裁,這就排除了外國法的適用?!?0

二、中國對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資中存在的問題與可利用條件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無論是塔吉克斯坦方面、還是中國方面存在的各種不足和問題,對中國投資者而言,都屬于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的投資風險。

1.塔國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塔國目前尚處在轉軌階段,故該國的相關法律和司法體系都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如雖然在投資領域出臺了一些法律,像《投資法》《稅法》《自由經濟區法》等,但仍然還在不斷完善之中,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明細規定。塔國《投資法》全文25條,包括總則、投資者權益保障、投資支持政策、對投資者的要求及結論五部分。但因其總容量有限依然缺乏與投資相關問題的明細規定,如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外資出資比例未作明確規定;○31再投資比例也未詳細規定。再如在投資優惠方面,規定有國家資助,其程序及種類均授權該國政府確定,○32但到目前為止其政府還沒有出臺這方面的法規?!?3又如在征用與國有化補償方面,規定賠償額度按照市場價格確定,但此處的“市場”具體是哪一方的未予明確。還有其《投資法》中雖有多處指出要適用該國的其他法律,但在該法中又未明確適用該國的哪個或哪些法律法規,導致投資者無法全面、準確了解投資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

(2)與國際規定不接軌。塔國作為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立法方面經驗不足,立法中的任意性問題比較突出,現行法規中也存在諸多與國際規定不接軌之處。如在投資轉讓權方面,條件比較嚴苛,與國際通行規則差距較大。其規定的轉讓條件是:第一,投資者在該國境內投資并有保險合同保證;第二,國外國家授權機構或者保險公司承諾支付???,或者上述投資權益轉讓給國外授權機構或者保險公司時,投資者在該國境內投資和(或)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國才承認投資者的轉讓權?!?4

(3)執法任意性比較大。塔國還存在執法任意性比較大以及腐敗比較嚴重的問題。該國政府部門執法過程中,勒拿卡要等現象較為嚴重和普遍。執法人員常常任意擺布企業,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加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5塔國執法腐敗問題也嚴重影響著中國企業的投資信心和投資規劃。

2.中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

目前,中國尚未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海外投資保險方面加以規制,全面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來。實踐中雖然有許多投資保險方面的法規比法律靈活些,但是法規的效力相對較低,約束力不強,不夠全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法律授權的主管機構也不夠清晰。這些保障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不利于為投資塔國的中資企業提供法律保障。

3.條約保障有待完善

中塔兩國雖簽訂了系列經貿交往條約,但條約條文仍需完善,如投資保護協定缺少鼓勵投資者投資的具體措施;投資爭議解決機制失衡;缺少對投資回匯的具體規定等。在投資實踐中,還存在協定執行不力的問題。

4.塔國內與周邊環境方面的問題

該國長期存在的一些內部因素,如貧困人口較多、貧富差距不斷拉大、腐敗現象較為普遍、基礎設施落后、運輸條件有限、安全形勢嚴峻、地區利益集團沖突、金融風險、匯率風險、稅務風險等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構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另外,塔國所面臨的周邊形勢,如阿富汗局勢不穩定、大國在該地區的博弈、水資源的爭奪等也會對外國投資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二)有利條件

1.中塔友好關系持續穩定。中塔建交24年來,兩國高層互訪頻繁,睦鄰友好關系順利發展。特別是2014年9月13日,習近平主席首次訪問該國時與拉赫蒙總統共同簽署了中塔《關于進一步發展和深化戰略伙伴關系的聯合宣言》,并通過了中塔《2015年至2020年合作綱要》等16份文件,為新時期兩國政治、經濟、安全、人文等各領域全方面合作指明了方向,進一步充實了兩國關系的戰略內涵?!?6

2.中國對塔國投資多集中于礦業開采、電力電網、交通通信基礎設施、農業生產等領域,這與塔國政府實施的“實現能源獨立、擺脫交通困境、保障糧食安全”的三大國家戰略完全吻合。為此,雙方也簽訂了一系列投資協定,為兩國投資合作關系的穩步和健康發展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礎。

3.在諸多有利條件中,塔國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障及投資優惠政策顯得尤為重要。塔國《投資法》及其他法規保障內外投資主體平等權、外國投資者調動權、信息知情權、收入支配權、投資轉讓權以及財產、信息帶出權和自然資源開發權、再投資權等,為投資者解除了部分后顧之憂;為吸引外資,提供了稅收優惠等,還實施了地區鼓勵政策,在索格德、噴赤、伊什卡石姆和丹加拉四個自由經濟區采取特殊優惠措施,營造了比較好的投資環境。

三、中國對塔吉克斯坦直接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一)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中國在塔吉克斯坦開展直接投資活動,首先應當做好構建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工作,同時應格外注意事前調查、信息分析、相關風險評估以及事中風險規避和管理,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1.完善塔國投資環境方面的信息服務

首先,中國商務部等政府部門應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適時更新發布投資信息和商務信息,如《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產業導向目錄》等,充分發揮其信息服務職能?!?7通過政府網站將塔國市場的最新信息與投資環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招商引資信息、塔國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等信息及時予以公布。其次,中國銀行及保險等金融機構應切實利用其在聯系業務廣泛、分支機構眾多等方面的優勢,深入開展其對塔國市場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完善塔國投資環境方面的信息服務,建立塔國投資信息數據庫,及時將有價值的金融信息提供給在該國直接投資的中資企業,進而降低中國在塔國直接投資的風險。再次,中國應建立一個由政府引導并由投資協會、商會等組織組成的集塔國投資信息、政策等搜集、研究、咨詢為一體的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從而為中國企業提供塔國的投資統計數據、招商引資和相關行業發展情形以及擬合作領域的有關信息。

2.建立健全塔國投資風險評估預警體系

中國政府應主動建立健全對塔吉克斯坦投資的風險評估預警體系。政府有關的職能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快對塔國投資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工作,加強對該國投資風險的綜合測評,尤其應當注重該國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變化和由此引發的投資風險,從而為中資企業提供法律風險及其他風險的確切分析報告,為政府財政和信貸支持提供相關根據。同時,應當對塔國投資風險評估的有效方法加以研究,對該國投資風險評估流程加以規范,關注投資企業的履約能力、收益情況等,并以此為評估的重要依據,從而不斷完善有效的風險評估預警體系?!?8

3.增強對塔國投資法律制度全面和透徹的了解

中資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塔國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其關于直接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優惠政策和限制政策等。法律風險是中國對外投資中面臨的最普遍的風險之一。防范此風險,中國企業的相關部門應積極組織人力搜集整理塔國投資法律法規,如該國投資法、投資優惠政策、投資限制與禁止規定、投資具體實施的法規、地區優惠政策等,并在此基礎上,全面、透徹地分析和掌握該國投資法律制度,從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4.專業人員培訓

中國對塔國直接投資還應當培訓熟悉塔國法律制度的專業人員。塔國采用的語言多是塔吉克斯坦語和俄語,語言的熟練對熟悉該國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為充分準確了解塔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有熟悉塔國語言并且具有法律專業素養的人員培訓,為向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它們解決法律糾紛儲備人力資源。

(二)推動雙邊投資協定的完善和執行

雙邊投資協定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了在投資待遇、匯出資產收益、征收和國有化賠償等方面的相應保障?!?9中國與塔吉克斯坦于1993年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但其中也有不完善之處,應當根據兩國經濟的發展和投資需求以及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如增加鼓勵措施、外匯管制、國有化和結算內容,積極推動雙邊投資協定的完善和執行。

(三)其他風險防范對策

1.經濟風險防范

中國在塔國直接投資過程中,應當進行相應的經濟風險評估工作,即對該國金融風險、匯率風險、稅務風險等進行評估;應格外關注匯率風險。防范塔國匯率風險可以遵循國際通行做法,根據風險識別等級采取風險轉移、風險分散及其他對沖措施;還可以采取提前或推遲結匯、凈額結算等方式。此外,還可采用外匯期貨交易避險,遠期外匯交易避險,外匯期權交易避險等策略?!?0

2.政治風險防范

中國在塔國直接投資過程中,防范政治風險可以遵循國際實踐中的做法,即對該國政治風險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的等級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避免在未來可能發生的政治風險。中國政府應對該國政治風險進行合理評估,關注塔國來自阿富汗局勢不穩定、大國博弈以及其內部地區利益集團沖突所帶來的政治風險;采取購買保險策略,同時及時制定風險應急預案。

(四)其他方面的建議

中國企業在參與塔國項目投資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慎重選擇合作伙伴

中國企業在投資之前,要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資信狀況,不能因為對合資伙伴了解甚少,盲目投入資金,應當慎重選擇自己的合作伙伴。由于塔國執法司法環境不完善,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實際還有不足,在出現投資爭議時中資企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甚至被外方惡意欺詐?!?1因而,中國企業在投資過程中,應當認真選擇合作伙伴。

2.注意企業本地化

塔吉克斯坦為不發達的傳統社會,中國企業在塔國投資經營活動中,應注意企業本地化,以便于提高企業認可度。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對塔國當地員工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素質,吸收更多當地人力資源參與企業建設,與本地社會一起分享企業發展成果來逐步實現中國企業在本地的發展。另外,中國企業應了解和尊重塔國的社會風俗習慣等,妥善處理與當地居民的關系;通過贊助、支持等方式積極參與當地環保、扶危濟困、助學等公益事業,努力塑造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

3.充分利用塔國吸引外資的優惠條件

如前所述,塔吉克斯坦為吸引外資而提供了諸多優惠條件。中國企業投資塔國之前,應當詳細了解該國投資優惠政策及獲得該優惠的相關條件。例如塔國對一些外資投資合作項下的進口設備提供減免稅待遇;對國家戰略發展領域和具有特殊意義的項目,也有可能給予減免稅收的待遇;為促進本國經濟開發區建設塔國也為企業實施了相應的稅收減免、低廉的土地租金等優惠措施。中國企業應當憑借自身的競爭優勢和實力努力爭取獲得這些優惠,充分利用優惠條件,從而促進資本合理增值。

4.處理好與當地政府和議會的關系

中國企業在塔國開展投資活動,很多地方需要該國政府、議會相關部門的審批。因此,中國企業應當積極發展與當地中央政府主管部門、議會、地方政府關系;充分了解塔國政府和議會以及該國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配屬、職權;及時關注該國政府換屆和議會選舉情況,適時關注該國政治局面、經濟政策走向;投資經營中遇到問題時應積極征詢該國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尋求其幫助、支持和理解。

5.依法保護塔國生態環境

中國企業在塔吉克斯坦進行直接投資活動,必須依法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首先,中國企業要了解該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遵守當地法律。如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要得到國家批準并獲得許可證;法人和自然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而對該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等?!?2企業還應當高度重視與經營項目直接有關的環保問題。其次,中國企業在正式生產經營之前,應當事先了解哪些項目或生產行為將會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預先環評并獲得許可證,同時制定好環境污染發生時的解決方案。若遭遇環保公訴,企業應當積極應訴,依法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 注 釋 ]

①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7.

②中國商務部歐洲司綜合處.塔吉克斯坦的投資政策[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6(5):37.

③中國商務部歐洲司綜合處.塔吉克斯坦的投資政策[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6(5):37.

④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7.

⑤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7.

⑥同上.

⑦劉國勝.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新舊外商投資法比較分析[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8(9):37.

⑧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3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⑨中國商務部歐洲司綜合處.塔吉克斯坦外商投資法(一)[N].遠東經貿導報,2005-9-19.

⑩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50.

○1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57.

○12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13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2.

○14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2.

○15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4.

○16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4.

○17中國商務部歐洲司綜合處.在塔吉克斯坦開辦企業涉稅情況[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6(8):48.

○18同○16.

○19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8.

○20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38.

○21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8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2特別報道——“絲路復興”.塔吉克斯坦:外貿政策較為寬松[J].中國對外貿易,2014(5):55.

○23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塔吉克斯坦的外匯管理制度[EB/OL].http://tj.mofcom.gov.cn/article/yshj/201407/20140700675770.shtml,2014-12-3.

○24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4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5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11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6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11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27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0.

○28劉國勝.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新舊外商投資法比較分析[J].俄羅斯中亞東歐 場,2008(9):40.

○29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22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30劉國勝.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新舊外商投資法比較分析[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8(9):40.

○31王磊.新疆周邊國家外商投資法律環境探析[J].新疆大學學報,2008(6):53.

○32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19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33劉國勝.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新舊外商投資法比較分析[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8(9):40.

○34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第12條[EB/OL].http://www.gfta.org.cn/Tajikistan/Law/touzi/39814.html,2014-12-2.

○35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16.

○36王明昌.習近平訪問塔吉克斯坦 掀開中塔全面合作新篇章[EB/OL].http://news.china.com.cn/world/2014-09/15/content_33511327.htm,2016-4-11.

○37李悅,楊殿中.中國對中亞五國直接投資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14(21):71.

○38李悅,楊殿中.中國對中亞五國直接投資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14(21):71.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對外投資合作發展報告(2014)[R].217.

○40王輝耀.中國企業全球化報告(2015)[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220.

○41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56.

○42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46.

[ 參 考 文 獻 ]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王輝耀.中國企業全球化報告(2015)[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

[3]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中國駐塔吉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塔吉克斯坦〉(2014年版)[Z].2015.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對外投資合作發展報告(2014)[R].2015.

[5]中國商務部歐洲司綜合處.塔吉克斯坦的投資政策[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6(5).

[6]段秀芳.中亞國家投資政策的共性與差異[J].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11(3).

[7]王磊.新疆周邊國家外商投資法律環境探析[J].新疆大學學報,2008(6).

[8]李悅,楊殿中.中國對中亞五國直接投資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14(21).

[9]特別報道——“絲路復興”.塔吉克斯坦:外貿政策較為寬松[J].中國對外貿易,2014(5).

[10]2007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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