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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2016-12-28 12:30鄭賀秀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

鄭賀秀

摘 要: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發展迅猛,而與之相對應的數字出版法律制度卻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數字版權制度還不完善,相應的法規不具備可操作性,沒有對數字化標準進行統一等問題。本文通過對數字版權法律制度的現狀進行陳述,找到數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問題,并進行分析,從而提出了完善數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數字化產業;法律制度;技術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G239.2;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27-02

隨著全球信息化的推進,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發展越來越強勁。很多專門從事出版的跨國集團都在逐漸轉型為數字化出版集團,例如美國維亞康姆、湯姆森公司、愛思唯爾等出版集團,他們成功轉型為數字化出版后,獲取了巨大的收益。我國的出版產業逐漸與數字技術、信息網絡技術進行融合,當前也形成了新的數字化出版產業形態,拓展了出版業的發展空間。對于這樣一個新的產業行業,有完善的數字出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對于數字出版產業的行業環境、穩健可持續發展起到了規范和保障作用。由此,對于我國數字出版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意義重大。

一、我國數字出版法律制度現狀

近年來,我國新興數字出版行業出版產品逐漸豐富,而數字出版技術也日趨成熟,在創新的交易模式下,當前我國的數字出版行業的收入規模大大超越了傳統出版方式。雖然我國的數字出版起步比發達國家較晚,然而在國內的發展勢頭良好,主要表現出以下情況:

國家高度重視數字化產業的發展,早在2010年就發布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1號文件,即《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信息技術高新技術的新興數字出版產業,并提出了數字出版的政策保障措施。2014年,我國的數字出版轉型升級項目獲得中央文資辦支持的達到了77個,而獲取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高達6.27億元,而2015年,國家財政部繼續支持文化產業的發展,發布了《關于申報2015年度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持續支持數字化產業的發展。

數字技術產業發展迅猛,不斷出現新業態、新終端。數字出版產業的基礎是數字技術,是實現媒體轉換的技術手段。傳統的模擬技術難以進行不同信號之間的交互轉換,使得轉換出來的信息處于平面的抽象符號中,與傳統紙質出版方式類似。然而自從數字技術的應用后,將信息與信息之間的交互性激活,提高了信息轉換質量,保持了信息內容與形式的同一性,并且還增加了信息內容提供量,為交互式個性化服務提供可能。我國的數字出版法律制度隨著數字出版產業的良好發展態勢在逐漸地完善和健全。自從我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之后,人們的數字版權保護意識就逐漸增強,新聞出版總署更是加大了對數字產業的高度重視,出臺了三個《意見》支持數字出版產業的規范發展。雖然這些規范性文件的頒布促進了數字出版產業的規范化發展,但對于完善數字出版產業來說,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我國數字出版現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數字版權制度不健全

版權問題是影響數字出版業發展的重要問題之一。目前我國在數字版權保護相關方面的法律發揮還相對不健全,導致了較多的產權糾紛問題。數字版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是依據傳統的《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沒有設計專門的法律。并且缺乏相應的技術保護措施。我國在著作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方面的法律對技術保護措施設置了某些規定,但是基本都屬于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實施性,沒有闡明具體的保護方式且相應的條款也沒有具體說明。數字技術的不斷進步使得海量信息的傳輸成為了現實,而海量數據的傳輸也對當前的數字版權提出嚴峻的挑戰。

(二)現有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在數字出版相關方面的法律普遍存在著原則性較強而實踐性不佳的現象。比如數字版權中所闡述的“避風港”規則。如果在不了解情況的前提下侵權是可以豁免的,但是如何判斷是否提前知情,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網站還發布許多未經授權的影視資源,用于對主動審核的責任進行逃避。在網絡數傳書作品中出現了一些違法擴大作品使用范圍的情況,在很多情況下數字版權侵權的發生地與被侵權者不是處于同一區域。司法機關利用當前的技術難以確定到底是誰侵權,但是可以比較容易確定侵權所在地,但是確切的查詢實踐起來非常的困難。

(三)缺乏統一的數字化標準

如果要實現數字出版產業化的發展那么必須要推進數字出版產業的標準化。如果要推進數字出版業的發展規模,必須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出版標準。目前我國在數字出版領域中的出版物的標識標準、信息、字符集、以及詞表分類等標準還相對較為欠缺。行業標準以及基礎性概念的缺乏,使得數字出版業的出版質量堪憂,比如常見的錯別字以及語病等。我國在數字出版產業方面的技術標準主要涉及元數據標準以及編碼標準和作品格式標準等以及網絡出版和出版物流標準方面也處于未經可行性研究的階段。當前的數字出版服務產業并沒有進行有效的整合和優化,使得數字出版商處于各自為戰的狀態,這極大的造成了信息資源的浪費,這與當前所倡導的節能減排的理念是背道而馳的,需要整合和改進。

(四)其他問題

1.數字出版準入許可制度還未建立

我國數字出版業缺乏準入的統一標準,很多沒有通過授權的數字內容生產和制造企業趁機渾水摸魚,這大大違背了我國出版管理的相關制度,也難以保障權利人的相關權益的保護,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創作造成不良的影響;另外準入制度的缺失使得國外的數字出版商非常容易進入到我國市場,會對我國傳統的文化形成很大的沖擊。通過對數字版權準入制度進行完善,可以有效的提升整個行業的水平,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弘揚和傳承我國優秀的民族文化。

2.數字出版物權利管理信息立法缺失

在數字出版環境下由于各種權利信息處于數字形式,是非常容易被篡改的。為了有效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在立法方面完善對數字版權所有者的權益保護。美國的相關數字版權法就對數字出版物版權的權利管理進行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包括數字產品的作者、聯系方式、授權方式、權利有效期等,將權利人標示了出來,便于用戶聯系到作者得到使用許可,此外還可以對用戶使用的情況進行監控,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而我國數字出版物權利信息相關方面的規定則明顯的缺失,出版物權利信息管理的內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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