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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因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中的弱者保護傾向

2016-12-28 12:49劉春華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摘 要:本文以《李某某訴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為評析對象從與有過失與共同侵權在實習學生因工損害中的認定、賠償標準等七個要點對其進行評析,肯定了此案判決中的弱者保護傾向。

關鍵詞:實習學生;人身損害賠償;與有過失;共同侵權;殘疾損害賠償標準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63-03

作者簡介:劉春華(1979-),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副教授,研究方向:中文與法律。

筆者首先將案例梗概如下①:2013年7月8日,上海某信息學校2011級模具專業學生李某某(成年人,系農業家庭戶口)與本校、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一份,約定經原告與某公司雙向選擇自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6月25日在某公司實習。2013年11月2日(周六)上午11時左右,原告在其實習指導師傅不在場的情況下獨自操作機器,更換模具時沒有切斷電源致使機械設備壓傷右手,傷殘等級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原告訴諸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226144元。殘疾賠償金按上海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某公司對實習生確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原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過錯。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某學校在本起事故中有過錯,故對于原告要求某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法院判定某公司承擔80%的責任,原告自負20%的責任。殘疾賠償金應依照上海市農村人口標準計算。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過錯,亦不能減輕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學校未對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原告的經濟損失總額的80%由某公司負擔,另20%由某學校賠償。殘疾賠償金按照實習生就讀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筆者從以下七個要點對此案判決進行評析:要點一: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雖然不宜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在本案中可以作為法院評判學校是否有過錯的依據。2013年7月8日,李某某與某學校、被告某公司三方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一份,協議規定了實習期限、報酬、工作時間、某公司對實習生應盡到的注意義務和保護措施。學校為實習生購買“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該法律關系的三方當事人除受該協議約束外,還應受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即教育部、財政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下文簡稱《管理辦法》)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應對企業技工荒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雖然不宜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在本案中可以作為法院評判學校是否有過錯的依據。從法律的淵源、位階和效力考察,以上兩個規范性文件是國務院部門規章,應當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是政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制定的。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參照部門規章,不是依據部門規章?!皡⒄铡钡囊馑际?,部門規章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精神的,可以確認其效力予以適用;但如果部門規章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精神,法院將不予適用?!耙罁钡囊馑际?,法院沒有選擇的自由,必須無條件適用。

要點二:對某公司責任的認定即裁判摘要1.“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過錯,亦不能減輕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②。

要點三:運用“舉重以明輕”的類推方法對李某某的過失與應得的損害賠償與企業正式職工的過失和工傷損害的獲賠的對比與推理。

我國對于企業正式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中所受的人身傷害,采取的是企業無過錯責任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北窘忉尣]有規定雇主可以就已盡監督管理和選任義務而提出抗辯或免責,很明顯我國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③而單位免責只能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目前我國正式職工工傷賠償采用的是免除模式,④參看《人損解釋》第12條⑤。實際上最為合理的是部分兼得模式:工傷的強制社會性保險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兼得。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身份仍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不能通過工傷損害賠償制度來獲得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實習生損害賠償應當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處理。但是實習生在工作中同樣使用大機器生產、處于被企業支配的地位、為企業創造利益、要冒工作中受傷的危險。本案判決書中從利益歸屬、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某公司應當承擔的勞動保護和勞動風險控制義務三方面論證,認為某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筆者發現這與研究者們對企業為何要對其正式職工的工傷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論依據分析有異曲同工之處,加之判決書下文將李某某案件與正式職工工傷案件進行類比,筆者因此認為本案法官實際是將企業正式職工的工傷案件的歸責原則即企業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作為本案處理的重要參考和借鑒的。

李某某向某學校和某公司提起的為侵權之訴。⑥判決書只認定了某學校過錯為放任的故意,并沒有詳細認定企業的過錯。由于筆者對案件了解完全來自于判決書提供的信息,所以無法判斷某公司在李某某案件前是否接收過實習生,企業對《管理辦法》及《通知》是否有認知,但李某某加班操作時其指導師傅不在其身旁,某公司是有過錯的。所以,筆者認為企業應存在放任的故意或至少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判決書中運用舉重以明輕的類推方法對李某某的過失與應得的損害賠償與企業正式職工的過失和工傷損害的獲賠的對比與推理,這是本案判決書中的又一要點。這個類推的結論就是(1)李某某的過失只是一般過失,尚不足以構成重大過失。也因此相較于某公司、某學校的共同過錯,李某某自身的一般過失不能減輕某公司及某學校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為過失相抵原則在過錯責任中適用時如果受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他人損害,而受害人僅存在一般或者輕微過失時,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2)正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即便因自身過錯發生類似本案的工傷事故,只要不發生《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哪怕是重大過失,員工能夠獲得的工傷賠償也不因其自身過錯而減少,那么對于尚在實習工作的李某某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過錯而減輕相關侵權方應負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體現了法律的態度即公平對待實習生和正式職工。

要點四:即裁判摘要2.“學校應就實習生在實習中的安全防范和權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未對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的傷害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⑦。

《侵權責任法》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學?;蛘呓逃龣C構承擔過錯責任?!度藫p解釋》第7條再次重申了這一法條。實習活動屬于學校課堂教學的延伸,學生仍接受學校的管理。但是李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以上文兩法條為請求權依據。但其可以以《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為請求權基礎,追究某學校的過錯責任。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發布的《管理辦法》及《通知》對學校過錯的認定是本案判決書的又一要點?!豆芾磙k法》和《通知》規定,學校及相關企業“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不得安排學生加班”。但該三方協議并沒有限制實習生每天的最長工作時間也沒有禁止企業安排學生加班,反而出現了“超過規定時間的加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崗位的與某公司職工同等待遇”這樣的約定。一審判決書中曾述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某學校在本起事故中有過錯,故對于李某某要求某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因此,可知對于“學校無視《管理辦法》、《通知》禁止學生加班的規定,并疏于告知和督促某公司禁止實習生加班”這一過錯的發現和提出,應當是原告方在一審后補充的。而同樣相較于某學校的放任的間接故意,李某某的一般過失,不能運用過失相抵原則。

要點五:即裁判摘要3.“在城市中小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含派出實習)中受傷致殘的,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該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⑧。本案中,以《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為依據,突破了李某某的年齡和戶籍限制,認定其作為上海市中學在冊學生身份,是本案判決的又一要點。這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同命不同價”的突破。

要點六:本案中某學校和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12條的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⑨,共同實施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本案中應當是某學校與某公司基于共同放任的故意。某學校和某公司作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的是補充責任,即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被侵權人的權益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別,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時,再行使其他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但筆者建議在本案中其實應當適當提高學校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因為畢竟學生去企業實習是由學校方主動發起的活動,因此學校應當就相關部門就此活動的相關規定有更全面和明晰的了解,也應當積極地督促企業執行相關規定,保障學生安全。但是基于企業的盈利性質,基于學校的公益性質(上海某信息學校公立或私立性質不明),一般不適合讓學校背負太重責任。

[ 注 釋 ]

①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李某某訴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J].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12:33-37.

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李某某訴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J].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12:33-37.

③研究者們認為雇主嚴格責任的理論依據是(1)根據現代損害賠償理論學說,機器出現在生產領域,是高度危險的發源地,機器的所有者正是因為未這種高度危險的創設了條件,所以要其承擔損害事故是應該的,無須去追究其有無過錯.(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3)利益風險一致理論.(4)

因果關系說.勞動者所受傷害與雇主之間存在特殊的因果關系,職工受到職業傷害雖然不一定是用人單位直接的行為所致,但其所受傷害與用人單位選人不當、管理疏漏、監督不力和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有因果關系.(5)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勞動者在經濟、精力、技術信息、勞動力市場方面較之企業都是弱勢.

④國內外對此問題形成了四種模式:選擇、免除、兼得、補充.“部分兼得模式”核心內容應當為:以所損害的財產狀態為標準,將工傷保險賠付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具體賠償項目,劃分為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害兩部分,對于兩種賠償制度中相同并且重復的實際損害的賠償項目采取“就高原則”進行認定;對兩種賠償制度中的可得利益損害,允許權利人兼得;對于兩種賠償制度特有的賠償項目,權利人亦可同時取得.

⑤<人損解釋>第12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⑥按照兼得模式,即使已經獲得工傷賠償的工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李某某訴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J].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12:33-37.

⑧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李某某訴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J].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12:33-37.

⑨但筆者不明一方故意、一方過失能否構成共同侵權.

[ 參 考 文 獻 ]

[1]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李某某訴上海某冷機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J].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12.

[2]方新軍主編.侵權責任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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