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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層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現狀及對策研究

2016-12-28 12:50鮑宜周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員

摘 要:陪審制度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民主原則具體的表現,對全面落實審判公開,貫徹司法為民的宗旨,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就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探究,并對此提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粗淺看法。

關鍵詞: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員;陪審員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65-02

作者簡介:鮑宜周(1975-),男,漢族,江蘇徐州人,研究生,徐州開放大學,講師。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我國人民法院系統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吸收普通群眾參與案件的審判,目的是吸納無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審判經驗的人民群眾參加到案件的審判之中,最終達到擴大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開的目的。人民陪審員來自不同部門、從事不同工種,他們的思維方式、專業領域知識與法官的法律知識素養、職業思維方式能夠形成有效互補,從而拉近了法官與群眾之間的距離,提高了裁判的社會公信力。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論基礎

(一)人民陪審制度的含義

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基本的訴訟制度,它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吸納非專業的人員作為陪審員,參與到審判機關的案件審判當中的一種司法制度。陪審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參與到法院的審判活動之中,他們和法官擁有同樣的權利。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夠讓人民群眾以這種擔任陪審員角色的方式對國家審判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這一制度的最終目標就是促進司法公正、實現司法民主、減少司法腐敗,且能夠加大普法力度。

(二)陪審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

人民陪審員制度之所以能夠存在是有其堅實理論基礎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人民是國家真正的主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人民陪審員制度實現了賦予每個公民主人翁地位的目標,有利于培養公民對社會的責任感,也能夠增強公民的法律水平,因此這一制度是教育公民正確行使自己法律權力的最好途徑,是司法民主的真實寫照。

二、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意義

“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且該權利被明確寫入憲法,而司法事務屬于國家事務中的一種,因此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公民參與司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重要體現。除此之外,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還有利于弘揚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實現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人民陪審員制度從起初發展到現在,已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同時也在實踐中不斷的改進,因此這一制度在我國政治生活及法制建設中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主進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但同時,該制度在實際運行上也出現了如“亂陪亂審”、“陪而不審”等問題。

(一)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確定方法在實踐中存在混亂

部分地區由于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原因,并沒有足夠的“專家型人才”,這些地區的人民陪審員文化水平大都不高,且離退休人員居多。這就使得人民陪審員在任選上出現偏差。

(二)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的情況也有存在

就現實情況而言,很多人民陪審員在參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只是走個過場,把對審判活動的參與僅僅停留在“陪”的層面上,并沒有實際上去“審”,致使該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混亂不清

陪審員的管理工作大部分由法院來承擔,司法機關很少涉及。陪審員與法官身份不同,因為他們除了擔任人民陪審員外,大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有著其他身份,這就使全國各地法院出現各種各樣的做法,沒有統一的管理方法或制度約束,最終導致對陪審員的管理一片混亂。

(四)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不高

雖然目前我國人民陪審員的陪審意識較之以前有所增強,但因為社會公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陌生、法律意識的淡薄、經濟利益等原因,使得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不高。

(五)法律專業素質偏低,案件質效難以保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我國現有的人民陪審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約為50%,而我國《法官法》中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另外,由于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擁有和法官同樣的權利,但現任的很多陪審員往往沒有符合要求的學歷,更不具備相應的能力,這就不利于案件的審理,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失去了應有的價值。

(六)人民陪審員的經濟收入不高,很多人不愿出庭陪審

一方面的原因是法院由于相關經費不足,不能聘請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審員出庭陪審,因此也就無法積極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只是想出一種既能推行該制度,花費成本也不多的折中辦法,即聘請為數不多的幾個人經常來出庭陪審,企圖使他們能夠成為半職業化的法官。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有些陪審員不愿意出庭陪審。因為陪審員到法院參與陪審活動會付出一定的時間、精力成本,也必然會耽誤他們的本職工作,更何況有些管理嚴格的工作單位不會單獨批準假期給相關陪審員參加陪審活動,如果這些陪審員經常請假或者不辭而別去陪審就會被扣發獎金、工資,甚至影響他們職位的升遷,這就使得陪審成了陪審員們的負擔。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現存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選任人民陪審員的程序、機制不夠完善健全

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應該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選舉產生,但相關法律并未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程序做出明確規定。且法院在選任過程中缺乏對候選人深入的考察,也未能對其綜合能力進行測評,這就導致在審判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制度在逐漸淡化。

(二)缺乏針對人民陪審員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因為缺乏針對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出錯時的責任追究制度,就使得審判人員成為承擔錯案責任的唯一主體,這與全部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不同,導致有些審判人員不愿意請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

(三)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期間的待遇問題難以落實

由于《人民法院組織法》未對陪審員的經費來源、補助標準等做出具體規定,這就使得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經費補償標準難以掌握,而且法院的經費較為緊張,對人民陪審員補助不多,很難使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因此更不容易吸引高素質的陪審員參與到審判活動中,最終使人民陪審員制度不能得到全面落實。

(四)對于人民陪審員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

一方面,法院普遍不存在專門機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系統管理,并且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培訓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經濟待遇等方面的問題也多是空白。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明確的對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過程的監管手段,使得陪審員沒有很強的責任感,有些陪審員甚至以工作忙為由不出庭陪審,即使出庭也不認真參加庭審和合議工作。

(五)陪審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難以統一規范

當前被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大多是單位業務骨干,有的還擔任單位的領導職務,這些人的本職工作都比較繁忙,因此人民法院在確定他們參加合議庭時的時間不容易掌握,極易出現人民陪審員本職工作與審判工作在時間上發生沖突而不能按時到庭影響了審判效率的情況。

五、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為貫徹司法為民的宗旨,確保司法公正,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制度的作用,就必須立足國情,堅持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監督為指導原則,對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

(一)立法上的完善

1.可以考慮將該制度寫入憲法規范,在憲法學的高度上賦予人民陪審員制度崇高的地位。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對國家審判權的內涵界定,因而應當在憲法條文中明確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使之獲得具有憲法保障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使得社會中的普通公民增強敬畏陪審員、敬畏審判、尊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制觀念,最終實現“主權在民”這一原則在司法審判中占有崇高地位的目標。

2.立法機關可以考慮制定專門針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管理等問題的法律法規,并頒布其相應的實施細則,讓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具體化。另外,可以通過立法完善、規范制度的不足,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陪審員制度的有機結合。

(二)加強對陪審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陪審能力

建議基層法院就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問題制定一個總體的規劃,可以依據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及陪審員的現實情況,制定合理的培訓計劃、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進行多樣的培訓,為人民陪審員的學習、培訓創造必要的條件,設立人民陪審員專門的學習、活動場所,用于人民陪審員相互之間的學習交流,另外也要充分考慮每個陪審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他們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綜合能力,最終達到人民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思維和知識上的優勢互補的目的。

(三)設立人民陪審員專門管理機構

基層法院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等工作進行集中負責管理。這個管理機構還可以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進行相互的交流、提出對人民陪審員的獎懲建議等,這樣就可以使人民陪審員隊伍的管理走上規范化的道理。

(四)制定人民陪審員的補助標準,落實陪審工作經費保障

基層法院還應當對參加審判的人民陪審員給予經濟補助,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水平,適當逐年提高。對于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還應當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標準,在一般補助的基礎上按實際工作日適當增加補助。對所需的費用應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范圍,進而真正解決人民陪審員的經濟收入問題,提高陪審員參加陪審的積極性,保證陪審制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五)建立人民陪審員的競爭機制

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活動中的行為,不應當僅僅以一個普通公民的標準來評價,而應該以法律職業的要求進行評判。國家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是一種崇高的職業,因此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工作時應當享有相應的尊榮,這就要求在人民陪審員隊伍中引入良性的競爭機制,促使人民陪審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實現人民陪審員能出能進、優勝劣汰和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的目標,提高人民陪審員隊伍的整體活力。

總之,我們要不斷總結探索,建立完善適合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把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不斷改進,使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夠在基層人民法院中良性運行,使其在對司法權的監督和制約層面上發揮應有的作用,一定意義上強化司法民主,保障社會和諧。

[ 參 考 文 獻 ]

[1]李莉.淺談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現狀與困難[J].祖國:教育版,2013(1):81-82.

[2]沈躍東.試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01).

[3]張秋.白河縣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的調查與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2(12):51-52.

[4]張亞男.論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學,2014.

[5]李風寶.淺談民事審判中的人民陪審員制度[J].科技致富向導,2012(10):306-306.

[6]劉玉枝.論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之完善[D].吉林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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