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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投資人的權益保護

2016-12-28 14:39藺玉林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股權轉讓公司法

摘 要:作為司法審判實踐的難點問題,隱名投資協議中隱名投資人的權益如何保護,從而均衡各方投資人和債權人的權利義務,一直是學界探討的熱點話題。本文直接從一則真實典型案例入手,該案既涉及到代持股協議,又涉及到顯明股東未參與股東會決議的股權轉讓效力,并結合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的考量。通過對案例法律關系的剖析,探討在現行公司法及合同法框架下,如何進行股東資格的認定及隱名投資人權益保護的法律價值判斷。

關鍵詞:公司法;隱名投資協議;股權轉讓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85-02

作者簡介:藺玉林(1986-),男,山東臨沂人,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在讀。

一、問題的提出

2011年八、九月份,原告甲與被告乙、丙協商共同投資籌建從事電子產品加工和銷售的公司。2011年9月26日,丁公司設立,注冊資金200萬元,登記股東為乙和丙,其中乙出資180萬元,丙出資2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在丁公司成立前后,甲分別于2011年9月21日、10月15日通過銀行匯給被告乙30萬元、18萬元,并通過其他方式支付了一些款項。2011年12月31日,原告甲與被告乙、丙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該協議主要內容為:1、甲已投資49萬元,分別于2011年9月22日打入乙賬戶30萬元,2011年10月18日打入乙賬戶17萬元,甲投入資金由乙于2012年1月5日前打入公司賬戶。2、被告乙應于2012年1月10日前投資10萬元,被告丙應于2012年1月5日前投資41萬元。3、若公司需要擴大規模,三方需按股份比例增資。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該協議書并未經過股東丙的認可。協議簽訂后,原告甲參與了丁公司的經營管理,并安排了相關人員在公司任職,但甲與丙均未登記為公司股東。在上述合作過程中,公司賬目管理較為混亂,各方投入款項的詳細使用經過無法查明。此外,對于甲通過匯款方式交付給乙的48萬元,被乙擅自挪作他用,并未用于丁公司。

2012年三、四月份,公司開始正常生產經營,但甲與乙的合作意愿已經產生分歧,互相排斥。甲、丙認為乙沒有按合作協議履行義務,均有退出合作協議的意愿。甲已經明確向乙表達出要退出合作協議的意思表示,并向乙索要投入的款項。

2012年7月份,在丙二(丙之子)與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丙二、丙與乙、丁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丁公司一次性支付丙二、丙20萬元,丙與乙合作關系解除。

2012年6月14日,乙將其持有的丁公司50%的股權以100萬元轉讓給王某,并將其持有的丁公司40%的股權以80萬元轉讓給王某某。同時,丙將其持有的丁公司10%的股權以20萬元轉讓給王某。同日,丁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某。至此,丁公司的登記股東為王某和王某某二人。2013年2月6日,丁公司股東變更為乙、時XX,法定代表人由王歡變更為乙。后丁公司停產,并依法辦理了注銷登記。

2013年4月2日,甲至東??h公安局報案,稱其被乙詐騙49萬元。2013年10月11日,乙因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本院判處單處罰金4萬元。依據2013年5月14日公安機關詢問筆錄顯示,因乙沒有將甲匯入其賬戶的資金用于丁公司的經營,乙詢問筆錄中稱,“當時要搞公司,但一直沒有啟動,我等于借他的錢,期間我還付給他3萬元的利息。是給他的現金,有時XX、張XX證明?!惫矙C關向乙詢問是否欠甲的投資款,乙稱“我不欠他的錢,就算我借他的錢,我也不欠甲的錢”。公安機關詢問“甲有無找你要投資款”,乙回答稱“有的,我跟他說的,叫他將公司的帳拿來看看,他也不拿來”,還稱:“我們將帳搞清,你要退股,也要看帳,該給你多少給你多少。算借錢的我利息也給你了。之后你要退股我們以帳為準…”。

乙在庭審中主張,2012年1月21日,丙通過時XX(乙之弟)賬戶取款219864.48元,存入丁公司賬戶,該款實際相當于交付給甲,用于償還甲的投資款。乙為證明其觀點向本院舉證了甲于2012年2月21日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現收到丙20萬元整,已存入丁公司賬戶,此款是時XX賬戶中用于還甲,乙安排從時XX賬戶中歸還。甲請丙幫忙取出,此款現已經乙、甲共同確認,已打進公司賬戶,此款與丙無任何關系”。乙還主張,其于2012年一、二月份分三次向任大偉的賬戶轉賬匯入16.4萬元,該款實際支付給甲,乙雖舉證了相關轉賬記錄,但未能提供甲收到該款的相關證據。乙還主張,2012年4月16日向甲付款6.8萬元,甲對此予以認可。甲在庭審中明確其訴訟請求,僅要求乙承擔還款責任。

綜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及舉證質證情況,案件各方爭議焦點為:1、甲是否取得丁公司股東資格;2、甲主張解除《合作協議書》是否成立;3、甲投入的投資款數額及乙已經退回的款項數額如何認定。

二、法律關系分析認定

首先,甲并未取得丁公司股東資格。第一,甲與乙、丙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雖約定了各自的出資數額,但甲的出資款項并非直接匯入丁公司賬戶,而是向乙交付,且未約定將甲、丙列為丁公司股東。由于公司登記股東為乙和丙,該協議書應認定為乙與甲、丙達成的內部約定,甲不能以此取得股東資格。第二,乙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否認丙在丁公司的股東資格,《合作協議書》亦未取得股東丙的認可。依據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甲、丙無法依據該協議取得丁公司股東資格。所以,甲并非丁公司股東,甲與乙、丙三人的合作關系應參照合伙關系處理為宜,甲要求乙退還投資款的行為并非公司法規定的抽逃出資行為。

其次,綜合甲、乙、丙對《合作協議書》的履行情況,三方已達成解除該協議的一致意思表示。理由如下:1、乙收到甲投資款后,未按約定講款項打入丁公司賬戶用于公司經營,擅自將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在先。2、2012年7月,在本院主持調解下,丙與乙已自愿解除合作關系,甲自始至終對此并無異議。3、甲曾明確向乙表達了退出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要求乙退還投資款。從乙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內容可以看出,乙已認可甲的投資款算作借款且支付過利息,僅是對是否已全部返還存在爭議,印證合作協議已經終止。四、2012年6月14日,丁公司登記股東乙和丙將股份全部轉讓,并未征求甲和丙的意見,且甲、丙對此亦無異議,印證了合作協議已經終止。綜上,在履行《合作協議書》過程中,甲、乙、丙已經達成解除該協議的一致意思表示,該協議已經解除完畢。甲再次主張解除《合作協議書》不能成立。

其三,應認定甲投資數額為49萬元。甲舉證了銀行匯款47萬元的記錄,《合作協議書》中載明三方共同確認甲已投資49萬元,具有較高證明效力。依據優勢證據規則,足以認定甲投資數額為49萬元。其次,乙退還給甲投資款數額僅能認定為6.8萬元。理由如下:1、乙主張的丙通過時銀磊(乙之弟)賬戶取款219846.48元存入丁公司賬戶,用于償還甲的投資款,并提供甲出具的《證明》進行證實。由于該《證明》是在乙挪用甲投資款的情形下,乙將相關款項打入丁公司賬戶后由甲出具,僅能證明乙將挪用的部分甲投資款按約打入了丁公司賬戶,不能認定為對甲的還款行為。2、乙還主張于2012年一、二月份分三次向任大偉賬戶轉賬匯入16.4萬元用于支付給甲,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進行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上法律關系的認定和處理,在尊重公司登記制度的公示效力的前提下,既強調隱名投資人的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也兼顧了代持股份的股東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雖然顯明股東讓渡了公司的管理權利,但并未放棄合法利益,而這是公司法應當保護的核心部分。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三、保護隱名投資人權益的策略

由于隱名投資人面臨較多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通過以下方式來控制或防范風險:

(一)盡量選擇可信任的顯名投資人。由于隱名持股這種投資行為具有人合性質,如依靠的顯明投資人可信度較差,無疑會增加許多不可控制的風險,而且隱名投資人所遭受的損失多數是因為顯名投資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尋找一個合適的顯名股東就可以為避免風險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對顯明投資人明確約定較高的違約責任,增加其違約成本。通過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對顯名投資人的行為予以震懾和規范,加大違反代持股協議的成本,使其不敢違約。

隱名投資人還可以簽署其他相關配套協議,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股權質押協議及獨家授權協議顯名股東預簽的股權轉讓協議及配套的登記文件,要求顯名股東的配偶及繼承人簽署棄權協議,與顯名股東簽訂借款協議等等,進一步讓顯明投資人降低違約的期望值。

(三)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隱名投資協議的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隱名投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人提供擔?;蛘咿D讓。而且,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法院執行需要變賣股權,隱名投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優先受償。

(四)妥善制定公司章草并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隱名投資協議性質為隱名投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公司及其他股東不具法律約束力,隱名投資人要登記為顯名股東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為避免事后糾紛,建議隱名投資人事先在章程中限制顯名股東的權利,并與公司其他股東簽訂協議,明確其權利及身份。

(五)爭取對公司管理權限。如果隱名投資人控制了公司的人事及財務,掌握公司印鑒、證照,安排適合的人擔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發現顯名股東有任何對自己或公司不利的動向,方便及時采取行動。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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