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死刑存廢理論的總結和思考

2016-12-28 14:40南賢美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摘 要:死刑存廢這一問題自提出之日,備受爭論,如今已經走了兩個多世紀的歷程,歷時長,爭論多。時至今日,這一問題仍然是學術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筆者從目前主流的觀點,即死刑存置論和死刑廢除論入手,闡述這兩種觀點的主要理由。與此同時,結合我國法律的具體實踐,對死刑存廢理論對我國的法律實踐做出切實可行的指導建議,為法治中國的建設提供借鑒。

關鍵詞:死刑存置論;死刑廢除論;刑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87-02

作者簡介:南賢美(1994-),女,朝鮮族,遼寧大連人,大連民族大學文法學院,2013級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法學。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重的刑罰,對于懲治罪犯,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這一刑罰的威懾的作用,是其他刑罰所具有的?;谒佬踢@一重要特點,這一刑罰也一直被人們理所當然的利用。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學家貝卡里亞在自己的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系統闡述了刑罰原則。這一法學論著中,貝卡里亞對死刑這一在法學發展歷史中毫無爭議的判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這一刑罰的存在合理性提出了質疑。一石激起千層浪,自此以后,死刑是存還是廢,在法學領域乃至社會各界都有著不同的主張,莫衷一是。筆者從相關著作入手,梳理線索,總結歸納。下面,筆者將分別從死刑存置論和死刑廢除論的兩種立場出發,表述雙方理由,以供大家參考。

一、死刑存置論者理由

部分學者認為,死刑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懲罰手段,發揮著不可取代的作用。此種觀點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七個方面的考量,現在簡單論述如下。

第一,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的理念貫穿于整個刑事法律的各個過程之中。這一原則要求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結合而成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法的標準。在量刑方面,這一原則要求量刑與定罪是相當的,“相當”不僅是為了實現刑與罪的協調,更是為了價值上的平衡,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一個人損害了社會和別人,那么他也會受到同樣的傷害。由此可推知,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第二,死刑制度是一項基于維護人權和法律權威雙重考慮而進行的頂層設計。在法律價值理念中,公平正義是每一個法律從業者所堅守的職業信條,也是每一個法學專業學生所認同的法律價值。對于那些以殘忍手段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人,那些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人,以恐怖行為威脅國家安全的人,以死刑懲罰他們,就是維護了人權,維護的法律的尊嚴,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如果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不以死刑進行懲罰,這件事情本身便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對被害者的不尊重。

第三,死刑的威懾力強,可以有效震懾暴力犯罪。對于一個心智健全的人來說,實行暴力犯罪是內心都會產生一種恐懼,這種恐懼來自對死刑的畏懼。

第四,死刑是對重大犯罪、屢教不改罪犯的必要懲戒。對于個別犯罪分子而言,對社會仇視,對所犯罪不知悔改,對他人和國家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甚至會危害到整個社會的安定。

第五,死刑符合憲法要求,體現了憲政精神。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核心和根本。憲法在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基本的人身權利。但需要指出的是,要想享受權利必須要履行義務,不能以侵犯他人權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也是背離憲法精神的。

第六,不能利用簡單的人道主義標準來定義死刑的價值。人眾所周知,人道主義已經成為維系社會穩定和人類發展的基石。但是,我們不能把人道主義作為萬能的價值理念應用到法律的每一個領域,最起碼,死刑制度就不能簡單來用人道主義標準來衡量。而且,死刑的適用是非常嚴格,審批的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在司法實踐中,只有那些罪大惡極、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殺人犯才會被判以極刑。

第七,死刑可以節省國家財政支出,減少監獄的費用支出。如果一些應該判死刑而沒有判的人待在監獄,這些人一般會被判無期徒刑,一直關在監獄內,勢必加重了國家的負擔。

二、死刑廢除論者理由

對于廢除死刑的理由,要從以下六個方面的論述。死刑作為一種極刑,是嚴刑酷法思想的延續。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死刑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死刑廢除論者立足于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論述如下。

第一,死刑是對生命權的蔑視,是對人道主義的踐踏。正如貝卡里亞所說:“死刑并不是一種權利,我己經證明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場國家同一個公民的戰爭,因為,它認為消滅這個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比酥疄槿?,是因為天賦人權,神圣而不可剝奪。一個國家,在量刑方面,要將量刑的價值理念和定罪的標準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強化社會的人道主義價值觀,實現社會價值和法律精神的均衡協調。

第二,死刑制度使公民對國家機器產生了畏懼感,強化了國家機器的強制力。刑法作為公權力的有力武器,在維護國家權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死刑的存在也是對個人生命價值的否定。

第三,死刑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每一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從目前各國的刑法理論來看,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的情況,合理的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人的生命一旦被消滅,那么他就再也沒有改正的機會了。

第四,死刑對于一些犯罪而言,會起到反面引導的作用,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對于一些累犯而言,自知已無生路,失去了求生了意念,在絕望的心理下容易產生極端的行為。

第五,死刑制度關乎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公平性。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一旦出現死刑錯判的情況,司法機關就失去了改正的機會,法律的社會作用就會削弱。

第六,死刑制度不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首先,從社會發展來看,一個國家對人生命權的重視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文明的發展程度。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死刑作為一種野蠻的刑罰方式,理應被更加文明的方式所取代。其次,從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方面來看,有很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和生活環境令人同情,一個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社會救濟不利,家庭教育缺失等多方面綜合因素造成的。如果忽視了國家和社會的責任,這對犯罪分子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我國死刑的存廢

綜合以上觀點,結合個人思考,筆者認為,我們應當用發展和聯系的眼光看待我國的死刑存廢問題,要考慮到死刑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特點。從社會發展的長遠來看,廢除死刑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符合人類歷史進步的方向;但從我們目前的法治環境和國家實際來看,簡單的廢除死刑容易引發一系列問題,簡單而言,目前的中國社會還沒有做好廢除死刑的準備。

(一)我國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殺人償命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已經延續了幾千年的歷史,成為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長期的歷史積淀對一個民族集體觀念的形成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歷史上,對殺人者處以死刑是人們普遍認為慰藉死者的最好方式,而中國古代又有死者為大的傳統觀念。所以,如果對非法殺人者不處以死刑,容易引起受害者家屬憤怒和社會的動蕩。第二,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社會環境較為復雜。在目前的社會治安形勢下,死刑制度的存在,對于威懾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第三,中國現在的人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個人權利意識相對模糊,集體觀念強烈。從這個角度而言,死刑較易為一般群眾所接受。在中國的傳統教化中,強調集體責任感,忽視個體存在的價值,個人利益要服從于集體利益。長期以來,在這一價值理念的引導下,對于維護集體利益,嚴懲危害社會的犯罪,成為一種社會共識。

(二)對目前法律規定的改革建議

目前,我國廢除死刑的條件還沒有成熟,單純講立即廢除死刑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綜合考量利弊后,我們可以在社會承受的范圍內做出相應的立法調整,對死刑的范圍做出明確的限制,最大程度的實現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有機統一。

以下三點,是筆者對死刑的立法調整和司法實踐中幾點建議,在維護刑法權威的同時,保障國民的自由和人權,完善我國的刑罰制度。

第一,進一步減少刑法中判處死刑的罪名。死刑是用來懲治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還對于有些犯罪行為,在綜合考量犯罪主觀動機和犯罪客觀后果后,可以不用實施死刑。從目前世界各國立法指導思想來看,減少判處死刑的罪名已經成為立法者的共識。

第二,削減經濟犯罪中死刑罪名的數量。從理論上說,經濟類犯罪是以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為目的,一般情況下是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破壞正常經濟秩序的行為。相對而言,經濟類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適用死刑不具有社會普遍震懾力。對于經濟類犯罪而言,通過完善制度,預防犯罪,才是中國特色法治精神的體現。因此,今后立法者應注意消減經濟犯罪中的死刑數量。第三,在人性化的手段來減少死刑犯的痛苦。對于判處死刑的人來言,等待死亡的過程是煎熬的。死刑犯已經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在生命臨終時,對他們有更人性的關懷,讓他們少受一些痛苦的離開,這也是維護人權,體現我國法制精神的重要體現。

[ 參 考 文 獻 ]

[1]王海明.新倫理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305-405.

[2]湯皓.試論我國死刑的存廢與改革[J].今日南國,2009,130(7):152.

[3]貝卡里亞,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M].北京:中圍大百科全書出版杜,1993.45.

[4]魏斌.關于死刑存廢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9,7(上):343.

[5]武曉紅,俞金香.試論我國人權保障下的死刑立法[J].商業時代(原名<商業經濟研究>),2009,7:57.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