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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正當性分析

2016-12-28 14:43沈秀婷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摘 要: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于2014年5月1日頒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自貿區仲裁規則》),《自貿區仲裁規則》中多處均有大膽創新,特別是引入了案外人參與仲裁的制度,是仲裁第三人首次寫入中國仲裁規則的創舉。本文將從正面和反面分析論證國際商事仲裁中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正當性,以期在更多的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中能夠考慮寫入仲裁第三人制度。

關鍵詞:仲裁第三人制度;上海自貿區仲裁規則;國際商事仲裁

中圖分類號:D92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91-02

作者簡介:沈秀婷(1991-),女,浙江紹興人,上海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商事法律。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于2014年5月1日頒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自貿區仲裁規則》),本次仲裁規則在上海自貿區新制度新規則的引導下,在不違背強制法的范疇內盡量吸收國際前沿仲裁制度,其創新點主要在于:納入了開放仲裁員名冊制、仲裁制度第三人等,并且細化完善了仲裁臨時措施、合并仲裁制度以及仲裁證據制度。本文主要從正面和反面對其進行論證,以期肯定在中國現有法律下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正當性。

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在理論上并不存在障礙,實踐中的應用也可以基于各種不同的實際情境選擇適用理論,因此,仲裁第三人進入仲裁程序的最艱難一步,已經邁開。

一、理論界對于是否適用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由

理論界對于是否適用仲裁第三人制度,除卻上述爭論外,還存在以下幾點反對理由。

(一)反對理由

1.喪失仲裁的私密性

商事仲裁程序相較于法院訴訟來說,本身具有較高私密性,這是仲裁制度的優點之一。仲裁當事人進行商事仲裁時,雙方當事人出于商業秘密或者商業信譽度的考量,往往不愿讓案外人知悉爭議和糾紛的實質內容和程序流程,因此,第三人進入仲裁程序,有可能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是對其商業信譽有損傷害。

2.降低仲裁的經濟性

商業仲裁比之于訴訟,在經濟性上占有很大的優勢。首先,訴訟往往需要花費訴訟當事人大量的時間和財力,在制度上也比仲裁更為健全和嚴苛,當事人選擇仲裁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主性,可以簡化仲裁程序,自主選定仲裁員。而當第三人加入到仲裁程序中時,會拖延時間,使整個仲裁程序復雜化,不利于糾紛的解決。這一點對于商事仲裁來說有可能是致命的,商業運營過程中,往往時間就是生命,當仲裁喪失這一優越性時,會增加當事人選擇仲裁的疑慮。

3.可能不被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之間未訂有此種協議,而與仲裁進行地的法律不符時,被請求承認或執行裁決的主管機關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裁決?!币虼?,在引入第三人后,原仲裁庭有可能重組,仲裁員可能被重新選定,因而與原仲裁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仲裁程序或是當時的協議不符,可能導致被請求承認或執行裁決的主管機關拒絕承認和執行裁決。

(二)支持理由

1.維持仲裁裁決的整體效率

引入仲裁第三人在直觀感受上的確拖延了仲裁程序,降低了仲裁解決爭議的效率。然而,我們應當從整個爭議的解決過程來看待效率問題。例如,訴訟中經常會發生“案了事不了”的情況,如若仲裁結果與案外第三人有關,那么,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案外人勢必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即使仲裁庭給出仲裁結果,也無法真正解決爭議。

2.可通過制度設計防止仲裁私密性的喪失

至于反對者認為引入第三人會喪失仲裁的私密性,則可以通過制度設計來避免這一點。首先,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仲裁第三人并不意味著仲裁過程和結果要完全公開,面向公眾,因此,只需要防范引入的第三人泄露商業秘密即可。其次,防范制度設計有多種形式,例如簽署保密協議,仲裁庭分別審理等等,在實踐中也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3.仲裁裁決不被執行與承認取決于執行地國家的法律

如上所述,《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成為仲裁承認和執行的障礙,但仲裁地國的法律制度對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態度,在某種程度上對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國際社會普遍引入仲裁前沿理論的境況下,相信各國對于各類仲裁第三人所帶來的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應該會轉變對于仲裁第三人的態度。

二、國際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裁決

我國《仲裁法》第58條、第63條中對于向我國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均有規定?!吨俨梅ā返谖迨藯l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薄吨俨梅ā返诹龡l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睆纳鲜鰞蓷l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于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程序有嚴格的限制,其中主要是對申請的主體有著嚴格的規定?!吨俨梅ā?8條對申請主體做出了規定,要求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而仲裁法第63條中則寫明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必須是被申請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明顯將案外人排斥在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的主體之外。因此,此種方式不能對仲裁第三人實行救濟。

(二)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之訴

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之訴是仲裁第三人實行救濟的主要手段。下文對兩者進行具體分析: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是基于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所享有的實體權利才能提出的,即只有當案外人與執行標的有實際的排他性的物權關系時,案外人才享有此項權利。再者,該條規定限定了案外人只能對執行程序和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對于原仲裁裁決是否存在錯誤,案外人不能提出異議。

2.再審之訴。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再審是針對法院所作出的裁判

而設計的監督程序,并不適用于糾正仲裁裁決的錯誤。仲裁裁決與法院的裁判所依賴的權力來源不同,仲裁裁決的有效性來自仲裁協議或條款雙方當時認得合意,而法院的裁判則是公權力的一種體現。從這個角度出發,法院的再審就不能作為監督仲裁裁決的救濟途徑。

(三)尋求實體法救濟

尋求實體法的救濟就意味著未加入仲裁程序的第三人在意識到自身權益受損時,可以依據侵權債權和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方式,分別分析:

1.基于物權或仲裁裁決侵害其實體權利而主張仲裁協議無效。這種方式下,案外人是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發起了攻擊,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包括實體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而案外人作為仲裁協議第三方,只能對仲裁協議的實體要件提出異議,例如仲裁協議是否違反強制性法律,合同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時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等等。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案外人主張仲裁協議無效是可行的,然而,實踐中,我國還沒有類似的案例能有成功地主張仲裁協議無效,從而有效救濟第三人的權益。因此,就現階段來說,基于物權或仲裁裁決侵害其實體權利而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的方法在實踐中并無現實意義。

2.基于債權請求權提出的損害賠償。除去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之外,第三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僅能對惡意串通的當事人侵害自己物權的行為追究責任。而要證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存在惡意,十分難以證明。因此,此條路徑對于救濟第三人也不存在現實意義。

三、引入第三人的正當性分析

(一)仲裁的價值取向

仲裁程序是否應當引入仲裁第三人首先應當從仲裁的價值取向入手,分析引入第三人是否符合仲裁制度的本意,是否符合設立仲裁制度所體現的價值。仲裁的價值取向無非就是公正和效率兩方面,二者往往也互相阻礙,要保障公正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就必須要犧牲時間和效率,而要以效率為先時,也有可能犧牲程序正義或是實體正義。仲裁和訴訟就在二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當二者出現沖突之時,仲裁的天平應當傾向哪一方,眾說紛紜。然而本文認為,公正和正義是仲裁的第一價值取向,無正義的效率毫無意義,即與仲裁裁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不參與到仲裁中,對于仲裁結果來說,有著天然的損害。裁決在缺失部分證據,部分事實所得出的結論必然是不正確的。因此,從價值取向層面來說,應當將第三人制度納入仲裁中。

(二)救濟途徑的分析

根據本文的前述分析,目前我國為第三人提供救濟的途徑主要包括三種但這三種途徑在現實生活都無法為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救濟,況且,能夠從源頭直接參與仲裁裁決,相較于在結果出來后再行糾正,明顯前者是更加有效地方式。因此,從目前現存的案外人救濟方式來看,引入仲裁第三人是對其最好的保護。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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