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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市法院庭審實質化改革實證研究

2016-12-28 14:59王棟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摘 要: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健全非法證據排除法律制度,完善鑒定人、證人出庭制度。庭審是審判的主要方式和關鍵環節,只有堅持庭審中心主義,發揮庭審的決定性作用,才能推動審判中心主義訴訟制度改革。以庭審為中心的實質要求是通過法庭審理理清事實、發現疑點、查明真相,因此只有克服庭審形式化弊端,實現庭審實質化,才能發揮庭審在確定證據、查明案件真相、公正裁判中的重要功能。在司法實踐中,庭前會議實體化,鑒定人、證人出庭率低,被追訴人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以及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尚未全面實施,均在不同程度上導致刑事審判程序形式化。因此合理定位庭前會議功能,在庭審中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實現庭審實質化。

關鍵詞:庭審實質化;庭前會議;直接言詞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中圖分類號:D92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29-02

作者簡介:王棟(1990-),男,山東陽谷人,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提出以后,緊接著許多法院紛紛開展了司法制度改革,D市法院就是在這一背景下進行了庭審實質化改革。實踐證明,庭審如果不能實現實質化,訴訟過程中的其它程序都將變得毫無意義,程序正義也就無從談起,更加嚴重的會造成冤假錯案。相反,如果重視庭審的實質作用,真正做到在法庭上調查事實證據,在法庭上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上形成裁判結論,并且當庭宣判裁判結論,就能為公正裁判奠定堅實基礎。因此,本文客觀表述D市法院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過程,而且就D市法院法庭審判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單的探討,以此推動庭審實質化改革。以下從四個方面敘述D市法院庭審實質化改革。

一、庭前會議制度

庭前會議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一項訴訟制度,規定在開庭以前,法官可以把當事人、公訴人和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召集在一起,對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回避等與庭審有關的事項,了解情況,并且聽取意見。此項規定便于法官把握庭審中審判重點,促進庭審實質化進行,提高庭審質量。D市法院在法庭審理之前也會由審判人員召開庭前會議,在會議上控辯雙方可以就有關事項進行討論,解決一些程序上問題,便于以后庭審法官把握重點,提高庭審效率。但是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大部分是案件的審判成員,他們對上述問題的討論難免會形成預斷,對后續的審判產生影響。況且庭前會議對一些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只是要求將庭前會議的審查事項必須記入筆錄,而沒有賦予法官就審查的事項做出裁決的權利。按照這一制度庭前達成的合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會成為以后庭審的證據,那么庭前會議這一制度就被虛化了。按照法律規定庭前會議本是程序性審查,但是卻出現了實體化傾向,突出表現在庭前會議處理事項的范圍不僅限于管轄和回避等程序性問題,還有一些和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等實體性問題。為達到立法意圖,實現庭前會議的應有作用,真正推動庭審實質化。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具體可以將庭前會議處理的事項嚴格限定為程序性事項,所以相關司法機關應當將證據的證明力、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適用等與定罪量刑相關的問題等實體性事項從庭前會議事項中剔除。第二,分離開主持庭前會議的法官和組成合議庭的法官,防止案件審判法官產生預斷。在庭前會議中只有合議庭成員沒有參與進來,才不會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事項形成先入之見。只有這樣法官才會以庭審中的審判內容形成內心確信進行裁判,從而促進庭審實質化。第三,明確庭前會議達成的合意書一經簽名或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主持會議的人員能夠在會議上作出決定,明確合意書能夠在后續的審判中作為證據應用,這樣就能保證庭審實質化高效運行。

二、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親身聽取證人、當事人的口頭表述,證據以及案件事實應當經過控方和辯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且通過質證和口頭辯論的方法舉行調查。直接原則與言詞原則合稱為直接言詞原則。直接原則,是指審判人員應當與訴訟參與人和訴訟當事人親身接觸,直接對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直接采證原則和直接審理原則又合稱為直接原則。直接采證原則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調查應當親自進行,不能經過其他人代為實行,而且應當當庭直接查證和直接聽證,不得將沒有當庭親身查證和聽證的證據加以采用,也不得以書面審查方法采信證據。直接審理原則指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公訴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應當在場。言詞原則,是指庭審調查過程中應當用口頭表述的方式舉行。包括控辯雙方要以口頭進行舉證、陳述和辯論,鑒定人、證人要口頭陳述或作證,法官要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調查詢問。D市法院在當下貫徹相對的直接言詞原則,在保證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的同時,允許法庭采用經過當庭質證的書面證詞?,F行刑事訴訟法雖然對鑒定人、證人到庭制度有一定規定,但是實踐中鑒定人、證人到庭率依然特別低,推進庭審實質化必須解決這一問題,提高鑒定人、證人的到庭率。因此,法律應當明確在以下幾種情形下鑒定人、證人必須到庭:其一,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人鑒定意見、證人證詞有不同看法,且該鑒定人鑒定意見、證人證詞對案件審判結果有特別大的影響,辯方申請鑒定人、證人出庭的,法院必須通知鑒定人、證人到庭;其二,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使辯方未提出對書面證詞、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也必須通知鑒定人、證人到庭。只有這樣才能完善證人出庭制度,真正實行直接言詞原則,形成對案件裁判的強有力證明,保證案件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正義。

三、辯護制度

現行刑事訴訟法完善了辯護制度,增加了辯護權的內容,保證了辯護權的順利實施。D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為沒有委托人為其辯護的被追訴人指派律師為其辯護。D市法院雖然依據法律規定為被追訴人指派了律師辯護,但是D市法院案件辯護率還是很低,而且辯護質量不高?;谖覈姆稍秶?,好多被追訴人在庭審中還是沒有律師為其辯護。由于沒有辯護人,辯方作為弱勢一方根本無法與控方形成有效抗衡,庭審的實質化效果大打折扣。實現庭審實質化,擴大被追訴人的法律援助范圍,提升辯護率勢在必行。一個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應受到尊重,國家在控訴他的時候,也必定要給他一切可能的手段為自己辯護。[1]然而被追訴人往往不具備法律知識,因此其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只有依靠律師辯護制度,可以說庭審實質化只有在律師辯護的案件中才能得以實現?!稕Q定》中也寫到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磥肀蛔吩V人能否充分實現其辯護權,對庭審的質量以及司法公正至關重要。因此應當擴大目前的法律援助范圍,至于法律援助的范圍應該做怎樣的擴大調整,這有待于我們做進一步的論證。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才能爭取讓每一個被追訴人都能充分實現其辯護權。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在審判中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才能倒逼偵查機關依法取證,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保證司法公正。D市法院重視排除非法證據,當被告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并且能夠證明證據的獲取違法,法官會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但是D市法院根據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法官會展開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的不多。這可能與我國規則不完善,操作方面并未細化有關。而且排除非法證據與現行司法制度以及主導型司法理念有一些沖突,極大地提高了規則的實行難度。我國刑事制度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理念,目前仍在主導司法程序的運行。刑事司法一體化的體制,使排除非法證據的底子不足,因而致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實作用小于其象征意義。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現實效果不盡人意,主要是因為未細化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規則和未統一非法證據的標準。所以要盡快細化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規則,確定非法證據統一標準,完善非法證據排除法律制度。

五、結語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新一輪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實現庭審實質化成為至關重要的目標。本文以D市法院在庭審實質化改革中的歷程進行了簡單的討論,希望以此促進庭審實質化改革全面進行。我們應當認識到庭審實質化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其成功不僅有賴于上述訴訟制度的完善,也要依賴于法官自己個人素養以及與法治密切相關的訴訟運行環境。

[ 參 考 文 獻 ]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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