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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公信力的維護與公證審查

2016-12-28 18:57臧佳鵬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公信力公證

摘 要:在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而作為一種影響力較大的法律制度—公證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影響作用也越來越突出,但是事實上,在社會正常生活過程中仍舊存在著諸多不良的社會現象,對公證公信力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在對公證公信力維護的過程中,公證審查是其中一種十分重要的手段,尤其在預防違法以及糾正公證等方面具有積極的影響意義,因此在今后社會發展過程中,如何提高公證公信力為維護力度必將成為研究的重點和趨勢。而本文將結合筆者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公證公信力的維護以及公證審查的詳細內容進行詳細的闡述,以供今后參考使用。

關鍵詞:公證;公信力;公證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84-02

作者簡介:臧佳鵬(1977-),男,山東青島人,法律本科,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公證處,四級公證員(初級),欲晉升三級公證員(中級),研究方向:公證。

對于我國來說,公證制度主要是以公證公信力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而這種獨特的表現形式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通常情況下,公證公信力維護的主要手段就是公證審查,這就要求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應當時刻堅守真實、合法等基本原則,切實發揮公證審查的積極作用,提高本質與形式的融合深度,為公證審查工作的發展和進步提供堅實的保障。

一、簡述公證公信力

對于我國公證來說,它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即廣義和狹義。從廣義方面分析,它的實施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必要民事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對保障社會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些年,學術界對公證公信力的研究比較多,但是有關其概念和定義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而通過對研究文獻內容等進行分析發現,這些有關公證公信力的概念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特征,沒有從法律角度出發使得概念內容脫離了公證公信力的本質。作為一種法律推定力—公證公信力主要是由公證機構行使證明權,為社會生活中構建信用環境,以切實保證和提高公證目標的合法性、客觀性和有效性等,對社會穩定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F階段,我國公證制度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應用最為有效。首先,公證文書,它主要是由事業單位出具,且其出具的文書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質證明特點,符合證明文書的真實、有效、客觀等權力要求;其次,公證人員具備專業的資格認證水平;再次,整個公證過程具有規范化、具體化等基本特征,而這也是保障公證證明具備法律效力的基礎;最后錯誤公證撤銷機制正在不斷完善之中。

事實上,在社會生活中,公證公信力只有以公證文書的形式呈現在當事人面前,才能夠被當事人所認可,因此公證公信力得以維護主要因素就是公證行為和公正書。首先,作為一種可靠性較高的證據公證書,在整個事件訴訟的過程中,可以對公證文書或者是文件的法律效力、法律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直接性的證明。而公證作為社會生活中一種十分重要的信用制度,其職能的發揮主要依靠的就是其公信力。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于公證書審查失誤而導致的公證處坐上被告席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一現象的發生一方面與公證處身份特點和定位不準等有關,另一方面就是公證審查問題的存在。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公證處的調查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對事件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調查的過程中難度比較大,例如相關部門在配合公證處調查過程中配合積極性較差,導致一些“假證明”、“假陳述”等可以順利通過公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使得我國公證處于一個十分尷尬的地位,公證的信用也在不斷的降低。

二、淺析公證審查

在對公證公信力進行維護的過程中,公證審查是常用的手段之一,同時這也是最為有效的手段。而公證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自然人等申請公證事實的真實性、客觀性、有效性以及合法性等進行審查。其中真實性的審查是指對申請事實和行為等的客觀性進行審核,并通過對事實的調查分析來探知整個申請行為的有效性,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后公證機關才能夠出具相應的證明;而合法性的審查主要是以工作人員為主,審查其公證過程是否合乎法律規范、社會公德以及公共秩序等基本要求。綜合以上分析可知,公證審核過程中必須始終以合法和真實等原則為行為指導,兩者缺一不可,合法原則的基礎是真實,而只有確保申請事件的真實性,才能夠保障其合法性,但是申請的真實性并不意味著其具有合法性。例如,社會生活中存在著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行為都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合法的,而這就要求必須對申請時間進行必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查,從而有效地提高公證水平。另外對于同一申請事件,不同的審查方式將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同時其公證效力也是存在一定差異的?,F階段,我國公證審查的主要方式有兩種,它們分別是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其中實質審查是以對公證事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為主,同時也會涉及到對其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查,從這方面分析可以看出,實質審查的全面性和權威性比較高,是一種直接性證明的方式,因此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要求比較高。而形式審查屬于一種間接性的審核方法,其主要是以文件、文書等為主要審核目標,查看其與原始文件的一致性,但是對文件、文書等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做要求,因此這種審查方式的應用其相關工作人員所承擔的責任比較小。目前對于我國而言,主要是以實質審查為主,形式審查為輔。這是因為實質審查形式在應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符合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F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正處于轉型的關鍵時期,而這一時期內市場秩序較為混亂,且信用環境也比較差,如果不對相關內容實施實質審查,那么欺詐行為現象將會愈發嚴重。第二,實質審查的開展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會行為中,實質審查實行的范圍和頻率都比較小,這樣一來造成公證錯誤事件發生概率比較高,進而導致交易當事人蒙受一定的損害,因此實質審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降低對交易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另一方面對穩定市場秩序,創建信用氛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三,增強公證機構的責任意識。實質審查對公證機構的責任意識要求比較強,而單純形式審查形式的應用,即使出現一定的錯誤,公證機構所需承擔的責任也是比較模糊的,而在實質審查制度執行后,一旦公證機構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并對當事人造成損失后,公證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對當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通過這種強制性措施的實施,一方面對增強公證機構的責任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有效的降低了公證錯誤的發生概率,對提升公證信用具有一定的作用。第四,實質審查可以進一步強化公證的公示和公信職能。在公證過程中,錯誤公證的發生會造成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出現問題,進而使得公證錯誤的發生,隨著時間的積累,公證錯誤次數的增多會讓公眾對公證機構喪失信心,這樣一來回事公證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失去意義,對交易的進行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礙,嚴重的還會使權利人蒙受一定的損失,基于以上這些原因,實質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是尤為重要的和必要的。

三、探究公證審查制度建立對公證公信力維護的作用

現階段,我國對需要辦理公證業務的當事人要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而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根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內容中的相關規定而要求的,但是通過對這些條例和規則等進行分析發現,一些涉及到公證審查原則的規定內容還不完善,實際執行過程中標準無法統一,這就造成公證工作人員在對當事人提供材料進行審查過程中主觀性比較突出,從而對公證書的質量造成的一定的影響。

我國《公證法》中明確規定公證員的審查義務,但是對具體審查內容分和形式方式等未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不同地區公證處人力資源、監管水平以及經營成本不同,最終導致不同公證機構對同一公證事項的審查內容和方式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另外即使是同一公證機構在對同一公證事項進行公證審查的過程中,受到工作人員認識水平、工作經驗等不同的影響,其審查內容和方式也是不同的,這些情況的出現使得在工程實踐中審查的標準不統一,嚴重的還會出現一定的矛盾沖突,最終對公證審查的穩定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進而影響了公信力的維護質量。因此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在公證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相結合的方式來完成審查工作。不同的公證事項具有不同的特征,同時其對公證文書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這就需要公證機構結合公證事項的具體要求,采用不同形式的審查模式。而通過實際調查分析發現,我國公證領域一般都是將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相結合再加以應用的,因此從時間方面分析,對所有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內容和形式的統一是不科學的,同時也是不合乎實際要求的。

其次,實質審查模式在應用過程中,對人力、物力等的投入要求比較高,同時還必須要求公證機構具備一定的責任意識,這不僅是我國現階段國情的要求,同時也是我國公證領域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與西方國家公證審查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如果照搬西方國家的審查模式必然會造成公證領域的混亂,一旦公證審查內容的真實性出現問題,那么當事人必須自己去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其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也比較低,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公證任務的基本要求。

最后,對于我國而言,公證的基本任務是以糾紛預防、減少訴訟、降低違法與犯罪率等為主,而正是實質審查模式的應用為這些任務的完成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進而也有效的提高了公證的公信力。但是在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制度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是兩種形式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都存在著一定的優點和缺點,這就要求公證機構必須結合事項的具體情況選擇審查形式,這樣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提高公證效率,另一方面對提升公證信用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在我國公證領域中,其對審查內容和方式等的規定比較模糊,同時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之間的界線也并不清晰,對保障公證公信力的意義不大,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應當將有關公證審查的內容和方式等進行細致化的規定,降低公證行為的主觀臆斷行,避免公證員出現違法行為,提高公證機構在公證領域的公信力。

[ 參 考 文 獻 ]

[1]龍宗智.影響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現實因素及其對策[J].當代法學,2015(03).

[2]楊碩.試論公證的公信力[J].赤字,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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