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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律師獨立辯護的有限適用

2016-12-28 19:05晏東麗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沖突

摘 要:律師獨立辯護是建立在法理的支撐基礎上,在國外法治進步的國家得到良好的運用,在我國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然而絕對獨立辯護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法律制度設計目的、法律職業主義角度、以及被告人利益保護方面。因此,分析律師獨立辯護的有限適用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分析了辯護主導權的沖突,探討了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適度調整。

關鍵詞:獨立辯護;沖突;有限適用探討

中圖分類號:D925.2;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96-01

作者簡介:晏東麗(1965-),女,漢族,云南會澤人,本科,執業于云南桂苑律師事務所,主功刑事、民事案件。

一、引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中明確指出,律師可以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護,不考慮被告人意志為前提,這就是律師獨立辯護[1]。但是在實際司法中對律師獨立辯護的問題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辯護律師是按照相關的法律實施獨立辯護,還是與被告人的私法契約關系,圍繞被告人的意見進行辯護,這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本文就對淺談律師獨立辯護的有限適用進行分析。

二、辯護主導權的沖突

(一)基于維護被告人利益的律師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

這種情況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被告人不能清晰表達自己的想法,從而導致被告人與律師之間產生觀點不同而導致的辯護意見沖突。二是由于受到偵控的因素,被告人受到一定的威脅而不敢將真實的情況表述出來,而與律師產生不同的辯護意見。三是被告人過于擔心自己的隱私而不愿表述真實情況,選擇接受處罰,與律師產生辯護意見沖突。

(二)基于維護律師職業利益而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

這種辯護沖突同體現在這三個方面:一是被告人不認罪,但律師做有罪、重罪辯護而引發的沖突。二是律師為了自身的利益,迎合當地辦案機關的要求,出賣被告人利益而產生的沖突。三是律師忽視被告人的利益,為了自己的律師地位而采用技術性的辯護方法,從而與被告人產生意見沖突。

(三)處于二者之間模糊地帶的律師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

這種辯護沖突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一是律師做無罪辯護,但是被告人卻認罪從而導致兩者產生沖突。二是被告人不否認自己的罪名,但是律師卻以其他罪名作罪輕辯護。三是刑辨律師與被告人存在辯護技術性問題的沖突。四是律師與被告人在辯護策略上存在沖突。五是由于刑辯律師承擔的是法律援助職責,被告人對其沒有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使用獨立辯護而引起的沖突。

三、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適度調整

(一)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調整

1.被告人意見不合常理采用律師獨立辯護

一般情況下,律師不應該與被告人產生辯護意見沖突,但是在被告人意見存在明顯的不合常理時,律師則應該采用獨立辯護[2]。這種情況可能是由于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才會提出不合常理的辯護意見,假如這時辯護律師尊重被告人的意見,那么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當被告人出現不合理的行為時,可以在審判中做精神并辯護,并對被告人進行鑒定是否存在精神病。

2.被告人智識或者能力明顯不足情況下采用律師獨立辯護

這種情況一般是被告人還未成年或教育程度過低的人士,他們可能會作出不利于獲得有利判決的結果辯護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應該詳細將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被告人進行分析,如果被告人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辯護律師可以采用獨立辯護來保證被告人的權力。在這個過程中,需要采取獨立辯護登記制度,律師應該將案件相關的資料上報到當地律師協會處,并做好登記,為將來審查做好充足的準備。

3.在辦案人員威脅、利誘、欺騙等情況下采用律師獨立辯護

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種清理,被告人受到辦案人員的威脅等原因而不敢敘述真實想法,這時辯護律師應該采用獨立辯護。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能被偵控人員威脅而害怕說出真實情況害怕會遭到更嚴厲的處罰而故意扭曲真實想法。辯護律師發現這一情況時,應采用獨立辯護來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二)律師獨立辯護相對適用的區域

對于律師獨立辯護的適用區域來說,應根據實際情況出發,將不同的因素綜合分析后來確定是否采用獨立辯護[3]。比如,辯護律師在與被告人在辯護策略中產生沖突,這就是屬于律師獨立辯護的范圍。律師獨立辯護必須建立在保護被告人的利益上,這樣才能發揮律師獨立辯護的意義。

然而,律師獨立辯護也有禁區,將會給被告人的利益帶來很大損害。主要包括這幾個方面:一是被告人主張輕罪,律師不得作罪重辯護。二是不得采取嘩眾取寵的辯護方式,不顧被告人的利益。三是采取獻媚式獨立辯護,為了討好辦案人員而做此舉動。這些都是獨立辯護的禁區域,其關系到被告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律師的聲譽。

四、結語

總而言之,律師獨立辯護是建立在實際情況上,是以保證被告人的利益為前提進行的辯護。然而在實際司法中律師獨立辯護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律師要對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當被告人意見明顯不合常理;被告人智識或者能力明顯不足;在辦案人員威脅、利誘、欺騙、刑訊逼供被告人等情況下可以采用獨立辯護,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 參 考 文 獻 ]

[1]王明芳,傅瀟蕾.被告人與律師辯護權沖突及解決機制——從李莊案二審談起[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4:135-140.

[2]宋遠升.律師獨立辯護的有限適用[J].法學,2014,08:114-122.

[3]韓旭.被告人與律師之間的辯護沖突及其解決機制[J].法學研究,2010,06:14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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