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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及法律應對策略

2016-12-28 23:47周建峰刁立坤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侵權著作權網絡環境

周建峰刁立坤

摘 要:現階段,在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中,由于侵權主體不明確、集體管理制度不完善、取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約,使得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日益猖獗。本文結合我國實際,試圖從三個方面對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提出建設性策略。

關鍵詞:網絡環境;著作權;侵權;法律應對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23-02

作者簡介:周建峰(1988-),男,在職研究生,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研究方向:民法;刁立坤(1980-),男,本科,邢臺市沙河市審計局,研究方向:民法。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數字技術的日新月異,使越來越多的作品借助網絡傳播給更廣闊的受眾人群,但是隨之而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引發了社會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討論和反思,如何在網絡環境中界定著作權侵權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下司法學界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界定

(一)網絡著作權概念

所謂著作權指著作權人對自己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益。而隨著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普遍應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轉化為0和1的數字介質,借助互聯網在網絡空間得以傳播。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法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于借助數字介質的作品同樣享有著作權。因此,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等傳統作品以及網絡作品,在網絡環境下享有的控制、利用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

以往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從事了出版法授權著作權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動。因此,網絡著作權主要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以上傳、轉載、下載、超文本鏈接等不正當形式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隨著網絡環境開放性、匿名性、即時性,使得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更加廣泛、隱匿和低成本。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主體的廣泛性,由于網絡是一個開放且互聯互通的空間,只要某一個人上傳或轉載某一作品,整個互聯網世界都能夠看到,這使得侵犯網絡著作權的主體十分廣泛;二是侵權的隱匿性,由于互聯網空間的虛擬性和匿名性,使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可以借助網絡技術對侵權痕跡進行處理,給主管部門打擊著作權侵權行為取證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保護困境

首先,侵權主體不明確。在網絡環境中,實施網絡著作權侵權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實施侵權的個體;一類是為侵權行為提供平臺的網絡運營商和服務商。由于網絡環境的匿名性和虛擬性,難以直接找到直接實施侵犯著作權的網民個體,不僅尋找難度較大,尋找成本也過高。因此,在網絡侵權案件中,為侵權行為提供平臺的網絡運營商和服務商就成為著作權人維護自己權益的直接被告,但是由于網絡運營商或服務商并非直接侵權主體,這就為其避免承擔侵權責任提供了重要借口。

其次,集體管理不完善。所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以會員形式,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自己著作權的部分或是全部財產權都授予集體管理組織,一旦受到侵權行為,將由集體管理組織出面統一進行解決。在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多具有官方色彩,由于組織內缺乏必要的內部監督機制,使得著作權人在集體管理組織內部并沒有足夠的話語權。與此同時,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制,使得非會員著作權人缺乏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保護,一旦著作權受到侵害,則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取證難度較大。由于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網絡侵權行為在高科技的“武裝”下也更加隱蔽。電子證據往往具有不穩定性,能夠輕易的通過技術對電子證據進行編輯、修改,甚至運用某些黑客技術,完全將電子證據銷毀殆盡。正是電子證據的特性和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使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取證難度很大。取證難主要表現在:一是獲取電子證據困難,正如前文所說,利用高科技篡改、銷毀、隱匿過的電子證據,難以提供有效的信息,更不能成為法庭的證據;二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由于網絡空間的無限,難以估計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對著作權人帶來的損失。

最后,維權成本過高。網絡著作權侵權只需要輕輕動動鼠標,即可完成對著作權的復制、傳播,相較于違法的低成本,著作權人想要維護自己的網絡著作權的成本則較高,在浩瀚的網絡空間里,發現網絡侵權行為本身就需要投入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收集相關證據則更需要資金、技術和時間精力的投入,這都是著作權人所無法負擔的。加之,部分著作權人的法律意識不高,對于網絡著作權缺乏維權意識,即使發現侵權行為,由于寄希望于網絡能夠提升其知名度,對網絡侵權行為放任自流。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法律應對策略

首先,重視網絡服務平臺的主體責任。網絡服務平臺的運營商或服務商,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盈利的同時,也肩負著對網絡服務平臺進行監督的義務。因此,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明確為網絡著作權監督的主體。應當規定網絡服務平臺運營商的責任包括:一是審查平臺內容的合法性,網絡服務平臺應當實時對平臺上發布的各類信息進行篩選和審查,對于未經授權而上傳、轉載、下載的作品,有權不予傳播,并關閉相關賬號;二是網絡注冊的實名制,對于網絡服務平臺注冊用戶應當實行實名制,一旦出現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能夠及時找到直接侵犯責任人,協助著作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次,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從1992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到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將這一制度進行規范,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歷程。隨著網絡技術的興起,為我國著作權集體制度提供技術支撐,并且幫助我國著作權與全球進行交流,推進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但同時我國的著作權集體制度也面臨著挑戰,需要我們不斷提高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是要積極引入市場運行機制,我們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和決定性作用,轉變現有的以官方為主的著作權集體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不斷擴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范圍。二是要擴大自身管理范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行業的著作權管理機構,應當成為行業著作權維護的主體,不僅應當維護會員的相關著作權權益,對于非會員也要為其提供支持,在整個行業形成維護著作權的良好氛圍。

第三,健全網絡著作權侵權取證制度。電子證據的有無形性和脆弱性、易偽造、易篡改的屬性,使得電子證據難以保存、難以取證,這為網絡著作權的取證帶來了較大困難。因此,健全網絡著作權侵權取證制度,要重點在兩方面下功夫:一是在取證標準上,要建立我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充分借鑒聯合國對于電子證據的判斷標準,重點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生成、儲存或傳遞的可靠性,以及保持信息的完整性等因素,不斷完善電子證據的取證標準,承認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二是在取證程序上,制定電子證據收集的特殊程序法,在電子證據的認定、采集、存儲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電子證據取證保管制度。同時,還要嚴格證據監督制度,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接近數據,避免人為篡改、丟失電子證據。

[ 參 考 文 獻 ]

[1]楊怡.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研究[J].法制博覽,2015(7).

[2]朱薇.網絡著作權侵權及法律保護問題研究[D].西南大學,2015.

[3]吳昊天.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對策[J].法制與社會,2014(3).

[4]鄒甜.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J].法制博覽,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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