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愈發重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對于更好的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維護公民婚姻家庭的穩定團結,建立和諧社會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制;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26-01
作者簡介:關愛麟(1988-),女,滿族,吉林長春人,碩士,長春財經學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國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意義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婚姻家庭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公民的現實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
首先,隨著我國公民素質的提高,思想的轉變,除了單純的工資性收入以外,公民還可以通過股票、投資、債券等其他形式來增加自己的財產收入,公民的私有財產逐漸增多,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出現,使夫妻雙方不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設立夫妻財產制形式,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情況發生變化時,變更或者終止所設定的夫妻財產類型。
其次,公民思想的轉變,離婚率增多并呈上升趨勢,這就導致了再婚家庭的不斷增多。這種情況不僅造成家庭成員結構、人身關系的復雜化,也使得夫妻財產的管理分配出現復雜化。
二、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現狀和不足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約定范圍、條件、內容、形式、效力、約定后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問題都有明確規定。但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確立的時間較短,相關立法也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約定時間不明確
我國《婚姻法》對于約定的時間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且契約于何時生效也沒有規定,基本可以理解為法律對此沒有任何限制。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婚姻法》對約定的時間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那么,從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當前的實際需要出發,只要是反映了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就不應該進行限制;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此外,由于約定時間不明確,直接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各種問題。
(二)公示程序缺少規定
新《婚姻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對財產有約定,那么該約定對第三人才有效力。該規定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但是第三人“知道”的認定卻存在很大的困難。該項規定本身就帶有一定的空泛性,從實際出發,第三人在與夫妻一方的交易中,很難單從個人和行為本身知道財產約定的存在。約定過程沒有公信機關的介入,會使約定喪失公信力,第三人的利益也因此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三)夫妻約定的變更和撤銷程序屬法律空白
夫妻達成財產契約,必須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以后一般不可以隨意變更或者撤銷。除非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進行變更或撤銷。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允許撤銷或者變更,但是并沒有對可撤銷、變更的情形、條件或者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的變更或撤銷喪失了法律依據。
三、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思考
新《婚姻法》中對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體現了其進步性,它尊重個人權益,是我國社會文明發展的產物。但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從目前人們對于約定財產的重視程度來看,完善夫妻財產制度迫在眉睫。
(一)明確約定時間
一般認為,從尊重約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當前的實際需要出發,以不加限制為宜,但也有人提出應在婚前訂立?;橐霎斒氯酥挥性诮洑v過一段時間的婚姻生活以后,才可以更加深刻地體會到夫妻財產制對于自身的利害關系以及對其婚姻生活的重要性。允許夫妻根據其婚姻生活的實際情況,平等自愿地協商訂立或修改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契約,將更有利于婚姻當事人靈活、和平地處理夫妻財產關系,避免和減少夫妻間財產糾紛的產生。
(二)規定對外效力的公示程序
我國現行《婚姻法》只是規定婚姻當事人進行財產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并沒有確立某種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程序,書面形式并不具備公信力。在我國《婚姻法》中加入關于約定財產的公示程序,以產生對抗債權人的法律效力。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們可以以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方式作為我國夫妻約定協議的公示方法。
(三)建立關于財產約定的變更或撤銷程序
夫妻財產關系是一種動態的財產關系,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那么,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當原來的約定不再適合現有的財產關系時,經夫妻協商一致,基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有權利對財產進行變更、撤銷,但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應當對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并且對利益受損方規定一些救濟方式,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婚姻法》中是一項既非常復雜又異常重要的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夫妻約定財產制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護更多夫妻的財產權益,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對整個社會將會有更多的積極意義,促進我國社會經濟不斷地向前發展。
[ 參 考 文 獻 ]
[1]任增花.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J].鄂州大學學報,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