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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推理的程序性探究

2016-12-28 13:44高航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程序性模式

摘 要:偵查推理作為一種偵查思維活動,應該符合相關的推理知識和偵查工作標準。偵查推理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優越性對于掌握這種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也是不言自明的。借助于偵查推理,偵查思維的合理性得到增強。我們基于這樣的觀點,為眾多偵查實踐問題和理論問題提供邏輯推理上的程序性方案,并試圖表明這樣的程序方法能很好的處理偵查工作中面對的復雜推理問題。

關鍵詞:偵查推理;程序性;偵查實踐;模式

中圖分類號:D9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79-02

作者簡介:高航(1982-),男,漢族,黑龍江哈爾濱人,碩士,四川警察學院基礎部,講師,研究方向:偵查邏輯、中外邏輯思想。

一、偵查活動中探究推理的引入

偵查活動中,偵查員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使其通過推理得出的結論具有一般的可接受性。偵查推理者努力使其推理符合這個要求,并且他的同行和司法部門所做的推理也要符合這個要求,從而能夠使其對偵查人員所做出的推理有所預期。此外,外行人和公眾輿論也能夠認同并采納他們推理的結論,很多時候這一點對案情分析推理是非常重要的。

為了使偵查推理的結論符合相關推理知識的要求,偵查人員在進行推理時必須接受特定模式的規制,這種模式超越于具體的偵查假設的語境。偵查推理的力量不僅取決于它們形式上的有效,還取決于它們的實質內容,即除了具有自身一致性之外,它們還必須具有實質內容的合理性。為保證偵查推理的實質合理性所使用的推理模式,我們稱之為“探究推理模式”。引入“探究”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澄清邏輯概念在日常語言,甚至哲學語言中常常存在的模糊和歧義。事實上在人類的思維發展過程中,人們常常用“邏輯”一詞來指稱所有類型的理性思維,或者是基于理性的所有活動。然而,理性思維具有不同的類型和模式,我們必須對不同類型的理性思維予以區分,審視它們不同的特點,從而有效地避免做出沒有任何根據的結論。

一種錯誤的做法是將嚴格意義上邏輯的權威性不恰當地擴散到通過嚴格的推理依然可以保證結論可靠性的領域,而目前人們對于這種易于產生錯誤之處依然沒有予以充分的研究。為解決此問題,一種必要的做法是試圖區分形式邏輯和實質邏輯。然而,這兩個概念共同包含的“邏輯”一詞可能會起到誤導作用,特別令人感到棘手的是通過形式推理的嚴格性所保證的期待在實質推理中很難得到實現。在現代邏輯的用法中,“邏輯”一詞一般只涉及形式推理,而沒有其他更多的意義,而背離這種實際想法的思想通常被認為是輕率的。

二、偵查推理探究的模式

“探究”一詞源于古希臘語中的動詞“zetein”,其本意為尋求、進行調查或探索,也就是說,它指的是一種智力活動,這種智力活動的答案被認為是不確定的,因而該活動具有一個開放的模式。在現代語言中,該詞使用的很少,因此,其在推理理論中作為一個技術術語來使用有特殊用法。一般來說,偵查邏輯推理及其結論可以被視為是確定無疑的。與此相反的是,探究推理的結論可以被視為是超越了合理懷疑。語義邏輯特征能夠說明,其模式是對思維內容的抽象概括,因此僅僅涉及到思維的框架。對于偵查邏輯推理而言,重要的并不是具體的推理本身如何,而是如何強化必不可少的精確性以及合適的形式。偵查推理的形式模式僅僅構成理性思維的一個方面,他們并不能代替實質思維。與此相反,通過提供好的規則、模式進而有助于實質思維。

探究模式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每一種類型都表示一種推理方法。這些推理得出的結論具有某種合理性,但是都不具有必然性。在某些情況下被稱為是概率意義上的合理性,在另一些情況下則被稱為是似真意義上的合理性。有些推斷要比其他推斷強,但同時要比另一些推斷更弱。它們都不具有任何意義上的強制性,卻具有很強的易錯性和可反駁性的特點。但每一種探究模式類型都是可檢驗的推理,運用它們可獲得有目的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結論。它們并不是思緒的漫游,也不僅僅依賴直覺靈感。這些目的在于實質合理性的推理既涉及到事實判斷,也涉及到價值判斷,乃至規范判斷。對于探究推理而言,賦予命題真值的方法并非總是能行的,通過這些方法得出的結論或作出的判斷簡單說其為“真”或“假”常常是有失其恰當性。所以,我們不得不選擇“有根據的”、“站得住腳的”等概念用于評價這些方法。

偵查推理模式的形式可表達為一個重言的蘊涵式,其前件表示推理的理由和根據,其后件表示推理的結論。偵查推理通過適用保證結論具有邏輯必然性的規則而展開,這些規則包括公理、定理以及推導規則。偵查推理有效的模式被刻化為“演繹”,其結論根據該模式而被推出。探究推理模式的形式也可以被看做是一個蘊涵式,但該蘊涵式不是邏輯重言式,而是可滿足式,探究模式遵守的規則保證得出的結論在邏輯上是可能真的。為了刻畫偵查推理模式,我們使用“探究”這個概念,表明其結論是指示性的而非導出性的。探究推理模式可分為外推模式和內推模式。在外推模式中,推理所依賴的是推理者面向的對象;而在內推模式中,推理所依賴的是推理者自身。對于前者而言在于提高結論的概率;對于后者而言在于提高結論的真實度。

外推推理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弱推和比推。弱推的目的是根據一組數據材料的具體陳述獲得一個抽象原則,因此其主要原則是概括原則。比推,通常被稱為“類比論證”,它涉及的是根據對一種材料的陳述得出關于另一種材料的論述,其理論基礎是兩種材料間存在的基本相似性。外推表現為思維從特殊到一般或從比較一般到更為一般;在類比推理中,思維從特殊到特殊或從一般到相對一般。

弱推可以被進一步區分為歸納推理和誘導推理,通過歸納推理可以揭示自然規律。我們可以借助求同法、求異法、剩余法、共變法等方法實現這一目標。因此,通過歸納推理所得出的結論主要是對事實材料研究的結果。通過誘導推理目的在于確定所要適用的規則,就如同我們確定一個偵查假說或論證假說時所使用的方法一樣。問題關鍵在于對規范性的權威話語的含義探究的結果。在誘導推理中,揭示意義的理論所用到的方法發揮著主要作用,而對事實的觀察只起到次要的作用。自然語言中也偶爾會出現“誘導”一詞,但此時卻往往具有更廣泛的含義。此外,他也會作為邏輯學術語出現。我們這里使用該術語主要是表示探究的目的。歸納推理和誘導推理的共同特征是它們都屬于弱推,而其它方面,他們又幾乎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最好采用不同的詞語指稱這兩種用法。比推可以分為殊推和遍推兩種模式,殊推的思維過程是從特殊到特殊,遍推的思維過程是從一般到相同程度的一般。殊推和遍推一樣,都可以是根據對事物的觀察或者對規范的權威表達的理解結果所做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是,類比推理不僅與所比較的對象性質有關,而且與類比推理的標準有關。

內推可以進一步又分為良推和說推。良推的本質特點是對特定規則的遵守,而遵守這些規則有助于促進與適用良推案件的相關事實的認知和價值衡量的公平、客觀、真誠、透明和明晰,從而使必要的價值判斷洞察成為可能,并且變得更加深刻,而干擾價值判斷的一些因素將得以消除或避免。最為重要的一點是,這里所說的為理智和道德衡量提供理由,就是指良推的方法?,F在良推作為一種方法又被稱為“論證理論”、“論題學”、“論辯學”等,但這些名稱對其并不是很恰當,因為其每一名稱都只是說明了良推模式的部分特征或者賦予了與良推不相關的意義。良推是努力使作出的結論得到更具深刻見解、更富洞察力的認同的方法;說推是努力使作出的結論有效地得到認同的方法。它們的目標都不是為了形成確認,而是為了說服。說推論證常常被用于案情分析推理當中,如果在案情分析過程中,基于某些相關規則的種種方法被最終接受,那么在反駁論證中,往往被指出它們對于推理所要得出的結論是不充分的。

為了構建一個包含所有基本推理模式的完整體系,需要一個指稱所有這些模式概念的術語。我們這里選擇“推導”一詞,它也指“導出”,在推理語境中,它是由上述具體推理模式所推導出的結論。如其它論證行為一樣,案情分析論證中也會有這樣一些企圖,其目的和特征在于引導聽眾,或者令他們接受合情的推理。然而在審訊環節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也會進行狡辯的行為,誤導偵查員并使之接受虛假的思想。這種詭辯的模式,我們把它排除于推理模式的體系之外,因為它們無助于案情分析結論的合理性,而是為了達到某種欺詐的目的,實際上它與說服的技巧無關。

偵查推理是一個復雜的體系,其中具體的模式僅僅是推理的一個階段或方面。從理論上講,我們可以把他們彼此區分開來,而在具體的偵查推理過程中,則可能用到多個探究推理模式。因此,誘導推理、良推、歸納推理、類比推理等常常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邏輯與這些推理模式之間具有密切的關系:有一條必須堅守的要求是任何探究推理都不能有違邏輯原則。如果在案情分析過程中指出了一個邏輯矛盾,那么這將構成對其所有事例的反駁。而對于偵查推理的所有模式而言,指出違反規制這些模式的任意基本規則都將構成對分析內容和結論的反駁。

綜上所述,有一點很清楚的是,如果我們依然使用嚴格意義上的邏輯的話,推理內推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便使其與邏輯推理模式產生了本質的不同。盡管一些邏輯學家傾向于將邏輯的語義擴展到內推,但這樣做會明顯產生不適,并且對應的一些偵查實踐的事例也不值得遵循。

三、偵查推理的作用

通過對偵查推理模式的探究、考察后的結論告訴我們,偵查推理的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1)偵查推理對于任何關于偵查問題的合理性論述是必不可少的;(2)偵查推理不是偵查工作的實質內容來源,而是一種偵查思維的工具;(3)偵查推理與偵查思維的其他訓練是互補的;(4)偵查推理在偵查實踐相關領域中的應用是我們利用技術操作的先決條件;(5)偵查推理在增進偵查邏輯的效率度和完整性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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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瑩.從—起殺人案的偵破看偵查推理的應用[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2,14(5):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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