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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變遷中的路徑依賴:我國養老公平問題審視

2017-01-06 02:10劉仁春陳秋靜
中州學刊 2016年11期
關鍵詞:路徑依賴

劉仁春+陳秋靜

摘要:由于特殊的經濟社會背景,我國形成了城鄉二元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的養老雙軌制。這種針對不同身份群體區別對待的、分割性的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造成了不同群體的養老待遇懸殊,并且在政策變遷過程中表現出路徑依賴的特征。1978年以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推進,但養老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并未有實質性的改變。養老保險制度路徑依賴形成的深層次根源在于既得利益的約束。要突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實現養老政策的公平取向,不僅需要頂層設計,也需要構建合理、開放、平等的政策博弈平臺,通過不同群體充分的意見表達、理性的協商與溝通,實現政策的“公共性”。

關鍵詞:政策變遷;養老公平;路徑依賴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6)11-0056-06

隨著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日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養老金待遇水平不僅直接關系到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也關涉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不斷推進,與此同時,養老政策公平問題一直受人詬病,不同群體、不同身份的退休人員享受的養老金待遇水平存在顯著差別。這種養老資源分配不公的格局,與我國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發展戰略的初始選擇有關,同時也是政策變遷過程中路徑依賴的必然邏輯。

一、我國養老政策變遷過程中制度分割的

形成及發展長期以來,我國養老保險是一個分割性的、碎片化的政策制度體系,特定的養老保險制度只針對特定的身份群體,對其他群體具有排斥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雙軌制及建立在城鄉分割基礎之上的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種對不同身份群體實行區別對待的、分割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一定的社會歷史背景下形成并不斷發展的。

1951年2月,我國頒布了第一個勞動保險方面的管理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對職工退休的條件、待遇等做了規定。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這一時期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僅適用于國有企業和大型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并沒有按照《條例》執行,而是以單行法規和條例的形式逐步形成的。195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專門針對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195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出臺,統一了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規定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大體相同,受當時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兩者在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差距不大。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經濟體

陳秋靜,女,廣西師范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生(桂林541004)。制改革的深入、企業自主權的擴大、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傳統體制條件下的養老保險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時代的需要。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開始推進養老制度改革,先后出臺了若干政策文件,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模式。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該文件對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個人賬戶的規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做了規定。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開管理等。該決定還指出,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并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全部進入統籌賬戶,形成社會統籌基金。

在我國不斷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并沒有同步進行,改革進程舉步維艱、進展緩慢。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這意味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執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下發《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要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人事部還在江蘇、云南、福建、山東、遼寧等地進行了試點,最終這項改革沒有成功。1993年,國務院在《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離退休公職人員的退休費用列入國家預算。也就是說,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這與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完全不同。由此,我國在養老制度上形成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兩種截然不同的“雙軌”模式。

在廣大農村地區,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體制,農民為國家的工業化戰略做出了巨大犧牲,他們理應獲得國家的養老保障,但從20世紀50年代一直到改革開放后的80年代,國家針對農民的養老保障幾乎處于空白狀態。1992年1月,民政部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決定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逐步向全國推廣。到1997年底,全國已有30個?。ㄗ灾螀^、直轄市)的2097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8288萬農村人口參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近140億元,初步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①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面推進之時,1997年中央銀行多次降息,致使養老保險賬戶利率隨之下調,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響,農?;鸬闹Ц讹L險顯著增加。1999年7月,國務院決定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這個一度覆蓋了8000萬農民的社會保障試驗成為一次失敗的探索。②此后,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陷入停滯狀態。2009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它強調了國家責任,由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二、政策變遷背景下我國養老公平問題的審視

從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變遷的過程來看,其一開始實行的就是一種根據不同的身份地位建立起來的、對不同人群區別對待的養老政策,養老保障存在城鄉分割、身份壁壘的問題。

1.城鄉二元體制下養老保障城鄉有別

在長期實行的二元分割的城鄉體制下,農村和城市作為不同質的兩個單元獨立運行,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養老待遇上差別很大。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度明顯有利于城市居民,在養老資源分配上存在極大的不公。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開始建立針對城市居民的、具有現代意義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還是傳統的以土地為依托的家庭養老方式。也就是說,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村居民的養老并沒有納入國家的政策議程。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才開始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1992年,民政部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不同,其突出特點是政府不承諾投入,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農民享有的養老金水平與繳費多少直接掛鉤。這實際上是農民自己掏錢養自己,同時還要出錢維持農保機構的運轉及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顯然,這項政策相對于同時期其他群體的養老保險,不是公平的政策安排。

2011年6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開始將城鎮非從業人員正式納入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范圍之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與新農保制度基本一致。2014年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解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的問題,基本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也表明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向更加公平的目標邁進。但需要指出的是,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并非一樣,前者在繳費標準和養老待遇方面遠遠低于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無論是絕對值還是相對值都被認為偏低,其更像是一種來自財政的生計補貼,而非養老保險。人社部和民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只有81元,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農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遠低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作用十分有限,對我國“城鄉分治、因身份而異”的社會養老政策體系也難以帶來實質性的改變。

2.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雙軌并行

如果說城鄉之間在社會養老保障方面存在明顯差距是基于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所導致的直接結果,那么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的明顯差距則源于養老雙軌制所帶來的結果。1955年,我國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1958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統一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退休干部、職工的退休費由單位負責,單位和職工個人不需要繳費,兩者在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方面不存在明顯的差距。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企業有了更多的經營自主權,勞動力的流動速度也大大加快。在這樣的背景下,再延續計劃經濟時期由企業負責職工退休待遇的制度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由“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轉變成為必然。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逐步建立了“統賬結合”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則進展緩慢,總體上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養老保險仍舊由國家財政撥付。由此,養老待遇雙軌制形成。

在養老待遇的雙軌制下,企業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非常突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由財政統一支付,這導致了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之間逐漸呈拉大趨勢,以至于被認為是“最大的分配不公”。同等學力、同等職稱、同等職務、同等技能、同等貢獻的人們,其退休后的待遇卻千差萬別。有資料顯示,從2000年到2005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年均增長13.07%和11.48%,同期企業退休職工的收入年均增長僅6.92%。④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并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職工一樣需要繳費。持續多年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從此被打破。但兩者之間待遇差別的問題并沒有解決。對此,國務院的《決定》給出的答案是,立足增量改革,即先實行制度并軌,并保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下降,同時在增量改革中逐步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差距問題。⑤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都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對推進養老政策的公平向前邁進了一步,但老問題依然存在。這兩者的“統籌賬戶”仍是分開的,不同群體之間養老待遇的差距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和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調查與數據中心于2014年在全國28個?。ㄊ?、自治區)實施的《中國老年社會追蹤調查》的相關數據顯示,我國老年人的養老保險金領取比例為85.90%,其中非農業戶口老年人養老金領取比例為91.25%,農業戶口老年人領取養老金的比例為70.79%,前者遠遠高于后者。在不同的養老保險金中,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金的平均金額最高(3174.69元),其次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2400.22元),再次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1387.20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平均金額最少,為141.21元;從中位數看,排名是一致的,從多到少依次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金(3000.00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2300.00元),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1070.90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60.00元)。⑥顯然,在養老保障方面,城鄉差距依然懸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職工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

三、既得利益約束下政策演進的路徑依賴

1949年后,黨和政府通過對原有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進行大規模改造,形成了相對簡單的社會階層結構,大致由干部、工人、農民三個基本的群體組成。從理論上來說,干部、工人、農民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只有社會分工的不同,并無高低貴賤之分。但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嚴格的戶籍制度把社會成員區分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形成一種事實上的身份等級差別。城鎮居民在收入、消費、社會福利、就業等方面享有的待遇遠遠優于農業人口。在城鎮地區,勞動用工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把城鎮居民區分為工人和干部兩個階層。通常干部階層在社會地位、收入、福利待遇等方面要優于工人階層。這樣一個由干部、工人和農民三個基本階層所組成的階層結構,是一個具有剛性特征的三級層次結構?!皠傂浴北砻魃鐣Y源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分布具有較強的相關性,并且這種相關性是國家施加于社會成員的一種外在的強制,本質上是一種政策性的、體制性的結構安排。這樣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旦形成,就深刻影響著此后的各項制度安排。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可避免地受制于這樣的宏觀環境,由此導致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分立;在城鎮,則形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分立。干部、工人、農民在養老資源的分配方面,處于完全不對等的地位,這樣的格局一直持續至今并未有實質性改變??梢?,我國養老保險政策的演進,既受制于不同時期政策環境的影響,同時又表現出路徑依賴的特征。

1.政策的初始選擇決定了政策的未來走向

關于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理論主要是由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提出并進行闡述的。他認為,路徑依賴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一路徑產生依賴。正是這種路徑依賴性的存在,使得一個社會一旦選擇了某種制度,無論它是否有效率,都很難從這種制度中擺脫出來。某一路徑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所以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⑦作為后發展中國家,我國出于實現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目標的需要,必然采取優先扶持城市和工業的發展道路。國家對城市和農村、工業和農業、市民和農民實行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資源配置長期向城市、工業、市民傾斜,從而形成了二元化的政策系統。在這樣的前提下,與此相應的是二元化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對城市居民實行現代意義的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實行的則是傳統的以土地為依托、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的變遷,計劃經濟時期的養老保險制度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在農村地區,青壯年農民大規模進入城市打工,空巢化現象日益突出,家庭的養老保障功能日趨弱化,迫切需要農村養老保險由家庭養老模式向社會養老模式轉變。同時,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也相應需要進行市場化改革。但是人們發現,改革不可避免地留有舊制度的痕跡,體制慣性的力量仍然在發揮作用。

2.養老保險制度創新具有路徑依賴特征

改革畢竟是全新的探索,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模式可以照搬。對于養老保險制度創新而言,需要對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進行調整。但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眾多的不確定性因素,決定了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式制度變遷,必然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任何制度創新總會面臨風險,通常政策調整的幅度越大,力度越大,風險也就越大,付出的成本也會越高。因此,在既有的制度條件下,沿著原有的路徑改革,往往風險較小,付出的成本也較低。同時,由于官員任期和政績激勵的約束,決策者通常也不愿意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投入大量資源去開展一項高風險且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制度創新。因此,現實中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不斷進行政策實驗的基礎上,局部突破,漸次推進,以達到積小步為大步、以累進求突破的目標。

路徑依賴理論表明,初始的政策安排往往決定了后續的路徑走向。沿著既定的路徑,制度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也可能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的狀態,有利于少數特殊的利益群體,而不能給人們帶來普遍的收益遞增。從我國的情況看,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養老保障水平低仍是不爭的事實,傳統的農村養老方式也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之上的“二元保障”甚至進一步強化。而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進行改革的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改革嚴重滯后、繼續沿襲計劃經濟時期退休制的現實狀況。

3.養老保險制度路徑依賴在于既得利益的約束

制度在變遷過程中會產生自我強化機制。路徑依賴形成的深層次原因是利益因素。一項制度形成以后,就會產生依托于該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團。既得利益集團是該項政策或制度的獲益者,所以會要求維持并強化既有的制度安排,反對更進一步的制度變遷,從而使制度陷入“鎖定”狀態,即使新的制度更有效率也不愿意改變?,F實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只要觸及原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改革往往會遭遇阻礙,所以改革只能在不損害既得利益者利益的前提下,漸進調整。在這種情況下,養老公平與其說是政策方案設計的問題,還不如說反映的是諸多利益相關者在政策過程中的話語權問題。不同群體對政策的影響力最終決定了政策變遷的路徑走向。1992年原國家人事部曾下發的《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要逐步改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這項改革以失敗告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仍然沿襲舊有的制度。2009年,國務院重啟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由于預期改革之后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收入將大幅下降,改革遭到事業單位人員的強烈抵制。當年兩會期間,來自社科界、新聞出版界的60余名委員以及來自教育界的70多名委員分別聯名提出了幾乎相同的提案,要求暫緩實施這一改革。對于此次改革僅針對事業單位人員,未曾觸及機關公務員,有人也表示質疑。⑧改革最后的結果同樣是不了了之。2015年,國家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國務院的《決定》明確指出,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同時,建立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具有單位福利性質的職業年金制度。這無疑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吃了定心丸,改革也就沒有遇到太大阻力。

四、養老公平的實現有賴于落實公共政策的

“公共性”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中存在明顯的路徑依賴,不同群體在養老保險待遇方面一直存在較大的差距。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實現社會公平的一項重要制度,不僅能夠保證“老有所養”目標得以實現,而且能發揮收入分配調節的功能。如果不同群體之間養老待遇差距過大,顯然與養老保險“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目標不符,也可能引發群體間的利益矛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需要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突破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實現養老保障的公平取向。但在現實中,公平在很多時候又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公平涉及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它是對人們之間利益分配狀況合理與否的一種價值評判。中國社會科學院2011年開展的重大國情調研項目的相關調查數據顯示,有36.4%的人認為自己領到的養老金與周圍人相比不公平,公平感最差的是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與者,公平感最好的人群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者。⑨顯然,不同的人、不同的群體基于不同的身份背景對什么是公平會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怎樣實現公平,就不僅僅是頂層設計、精英決策的問題,還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合理、開放、平等的政策博弈平臺。也就是說,在政策過程中需要落實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政策是否公平,關鍵在于能否充分尊重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利益的分配是否均衡合理。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有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的訴求在政策過程中能夠切實得到回應,公平才可能得到維護,公共政策才不至于偏離公共的價值取向。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波三折,難以突破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主要原因在于既得利益的束縛。政府的決策通常是以“政府+專家”的模式做出,具有精英主義的傾向,相對忽視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即使一些與特定目標群體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利益相關方也缺乏意見的充分表達,缺乏公開、平等的協商機制。例如,對2009年的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在全國“兩會”政協分組討論會上,一些社科界的政協委員提出:“決定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怎么沒有我們事業單位人員的主流意見?”“你們怎么搞出來的?”⑩諸如此類的意見顯示了這些委員對改革方案不知情的不滿態度。事業單位中的一些知識精英,在社會中擁有較高的聲望和地位,也更接近決策系統,甚至可以參與到決策過程中,提供決策咨詢意見,他們在退休待遇方面總體上次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但優于社會中的其他群體。即便如此,在政府推出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方案時,他們也認為自己的知情權缺乏保障。至于社會中的其他群體,相對而言,意見表達和政策參與的渠道則更加缺乏。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就是政府單方面決策,政策方案未必能夠體現“公共性”的價值取向。

對于政府決策者來說,在規范意義上,其應當是“公共人”的角色,代表公共利益,但實際上決策者同樣會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其行為動機同樣具有“經濟人”的傾向。如果沒有來自外部的壓力和監督,人們會發現,凡是與政府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政策,利益分配在很多時候會傾向于政府群體。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編寫的《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6》指出,由于制度分設,我國不同群體間養老待遇差距持續擴大。公職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一般是企業退休職工的兩倍以上。城鄉在養老金待遇上的差別也十分明顯。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連續11年平均每年增長10%以上,2015年全國平均水平為2200元/月,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平均不足200元/月,多數地區不足150元/月?!盎A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從2009年到2014年一直是55元,2015年雖有所提高,但僅為70元?!笨梢?,路徑依賴的強大慣性依然在發揮作用。政策過程中的話語權直接決定了利益關系格局的基本走向,決定了不同群體在養老資源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因此,需要構建更加暢通的政策參與渠道,發展更加開放的、能讓不同意見平等交鋒的公共領域,培育能夠匯聚民意、整合不同利益訴求的社會團體組織,通過各種途徑讓所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能夠充分表達。在充分協商與討論的基礎上形成的政策方案,才有可能體現公眾訴求,反映公平的取向。

注釋

①安增龍:《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年,第93頁。②常紅曉、何禹欣:《農保不相信烏托邦》,《財經》2006年第13期。③李唐寧:《居民養老金不及城市低保七分之一》,《經濟參考報》2014年4月14日。④鄭莉:《“養老均等化”的路還有多遠?》,《工人日報》2011年3月7日。⑤魯夫:《制度并軌:關于養老保險公平的考量》,《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2015期第5期。⑥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中國老年社會追蹤調查〉研究報告》,中國老年社會追蹤調查網,http://class.ruc.edu.cn/index.php?r=news/newsabout&aid=7,2016年3月4日。⑦盧現祥:《新制度經濟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69—170頁。⑧汪孝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引熱議學者提議建立機關、事業、企業聯動養老制度》,《中國經濟周刊》2009年第23期。⑨王延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2)No.5:社會保障與收入再分配》,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35—36頁。⑩《政協委員建議暫緩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大河報》2009年3月12日?!恫糠值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或有支付風險》,《新京報》2016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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