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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感染艾滋病誰該為此擔責

2017-01-09 09:23尚進
現代養生·下半月 2016年5期
關鍵詞:窗口期血站醫療機構

尚進

案情概述

老人王某因患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于2015年9月開始在西安交大二附院血液科治療,最后確診為白血病。今年1月22日,老人第4次住院治療時,醫院按常規對血液進行檢測,1月25日發現老人疑似患艾滋病。3月3日,老人第5次住院時,檢測依然是疑似艾滋病。隨后,醫院將老人血樣送至西安市疾控中心檢測。3月16日,老人因呼吸循環衰竭去世。送往西安市疾控中心檢測的血樣也有了結果,老人是HIV-1抗體陽性,也就意味著老人感染了艾滋病。之后,老人全家進行了HIV檢測,結果都是陰性,家屬懷疑老人是在醫院多次輸血感染艾滋病。

據媒體報道,醫院稱所有血液來自中心血站,而中心血站提供的資料顯示所提供血液當時檢測均屬合格。西安交大二附院組織專家討論認為,患者感染艾滋病不排除輸血可能,但也不排除其他途徑。同時,本案的認責賠償、依法復核復查,以及法律上如何規避輸血風險等問題,也為業內外所關注。輸血風險醫學和法律都難規避

輸血是現代醫療的一個重要治療手段,特別在血液科,更是不可或缺,但輸血也會帶來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血源性傳播。因此,國家先后出臺《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艾滋病防治條例》、《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對輸血的適應證、檢測和血源性疾病的防范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如《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血站必須提供經法定檢測無傳染性疾病指標的合格血液;醫療機構在輸血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并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如果血站或醫療機構違反以上規定,造成血源性疾病傳播,導致患者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窗口期感染醫療機構不擔責

一般大眾會疑惑,既然輸血前已經檢測了待輸血液不存在艾滋病等傳染病,為何輸血后又被傳染上了呢?這是對醫學的誤解。艾滋病、乙肝等傳染病都有一個或長或短的潛伏期,或稱為醫學檢測中的窗口期,但現有的檢測手段和方法還不能檢測出窗口期。另外還存在血液檢驗的漏檢率,這是由檢測方法、試劑靈敏度不同而造成的。這樣的血液輸入人體后極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等傳染病的感染,這是醫學上目前不能解決的問題,所以在輸血前才需要患者簽署輸血可能感染疾病的知情同意書?;颊咴谕ㄟ^輸血獲得救治的同時,也要承擔輸血可能帶來的風險。

只要血站嚴格按照法定標準檢測采集血液,醫療機構嚴格依照醫療規范開展臨床輸血,就算接受輸血的患者不幸輸注了窗口期血液感染了艾滋病,血站和醫療機構也不具有過錯,自然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兩難選擇中法律保護大多數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如果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即使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也不用承擔侵權責任?;颊咭虿⌒枰斞獏s又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無疑雪上加霜,但法律卻規定了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法律看似無情,但這正是法律的高明之處。任何法律,都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對于輸血而言,醫學和法律面臨兩個選擇:要么因為害怕存在極少數窗口期的血液而拒絕輸血,則可能導致大多數必須輸血才能救治的生命遺憾而逝;要么冒著極少數可能被感染的風險而準許輸血,則可能挽救必須輸血才能救治的大多數人。顯然,法律將公正公平的天平傾斜于后者,因為它保證了大多數人的利益。

應及時依法啟動復查程序

根據現有《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此類事件發生后,醫療機構和疾控部門負有及時傳報的義務,作為疾控部門和血液中心應該立即復核復檢相關獻血人員,以防感染繼續發生。這不僅僅是還已逝患者及其家屬一個真相,更重要的是還公眾一個健康安全的輸血環境。

相關機構如果未積極履行上述義務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血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修法和監管把風險降到最小

類似本案的情形其實遠非個案。有統計資料表明,中國大陸的艾滋病感染者中,有數以萬計的患者經輸血而感染,可見從法律層面有效防范輸血感染艾滋病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每當發生輸血感染艾滋病事件后,當事的醫患雙方往往只著眼于責任和經濟賠償紛爭,對因輸血而感染艾滋病導致的醫療損害,無論從醫學上還是法律層面都存在模糊認知,對如何進一步處理更感困惑和茫然。如何通過立法、修法,通過監管,把輸血風險降到最低,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同時,關于履行復核復檢相關獻血員義務和責任的問題,雖然已有規定散見于各個相關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制定頒行時間相隔較長,互相之間有欠協調銜接,且責任劃分欠明晰,導致主動復核復檢程序形同虛設、流于形式。在這種情況下,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大應當依法履行法律實施的監督職責,促使相關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建議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時,重視上述問題并進一步明確相關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作者系中華醫學會陜西分會衛生法學會副主任委員、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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