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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在辦理借貸合同公證時應當注意的幾個重要問題

2017-01-09 12:01蘆連君
吉林農業·下半月 2016年11期
關鍵詞:借方強制執行債務人

蘆連君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及融資需求的日益旺盛,民間借貸也得到了迅猛發展,而且民間借貸在廣大農村有著廣大的市場,為了有效地規避風險,應當規范借貸行為。但農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掌握法律、法規方面不夠全面、具體,因而引入借貸合同公證可起到預防借貸雙方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1借貸雙方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民間借貸雙方必須是自愿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脅迫、欺騙所致。在公證實踐中,有的是為了高回報、有的是礙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幫忙,有些甚至沒有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有些還是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等。由于借款的動機不一樣,很可能會影響到出借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形中給出借方的資金和收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的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無效借貸關系由借款方引起的,借款方除了返還本金之外,還要承擔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責任。借貸關系由出借方引起的,借款方只需支付本金即可。

2征求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意見

《婚姻法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痘橐龇ń忉尅返?4條規定:債務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痘橐龇ā返谑艞l第3款規定的內容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借款的用途和利率

借款的用途必須是屬于合法用途,若借款人用于賭博、詐騙等非法用途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經營用途時,則屬非法借貸,不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也是提醒出借方必須了解借款方的真實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最容易產生矛盾的就是利息和利率問題,因為民間借貸既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借款利息。

4出借方應提供相應的擔保,并應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出借方和借款方有特殊關系,加之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一般很少采用抵押或者擔保的方式,無形中給出借方的資金安全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出借方要保證資金安全,必須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的財產或者有擔保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實現自己的債權。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并且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擔保人必須承諾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就是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是公證機構的一項重要業務。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頒布了《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這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債權文書經公證后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只有公證機構對于無異議的,追償一定數額的債款或物品并且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才可以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上述債權文書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當事人到公證機構申辦公證的,實踐中當事人就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或者違約訂立新的協議,并就新的協議共同向公證機構申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公證機構也可以受理。出具執行證書由債權人申請。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如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首先應向公證機構提供經過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中應載明如下內容: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的自然狀況;簽訂債權文書的原因和經過;債權文書中債務的履行期限、債務人或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情況、未履行債務的數額;逾期債務計算截至日期等。其次債權人要提供已履行了債權文書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債務人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債務的證明等。公證機構在受理后對債權人提供的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查并向當事人核實,通過審查和核實,應根據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果債務確已到期且沒有超過執行時效,債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齊全、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其沒有完全履行債務的事實和數額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效證明的,公證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出具執行證書;如果債權人對其履行債務的主張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或債務人對其已履行債務的主張提出了充分的證明材料或公證機構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核實的,公證機構則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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