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共同犯罪人認定標準的認識

2017-01-16 11:08黃兆然
東方教育 2016年14期
關鍵詞:共同犯罪認定標準

黃兆然

摘要:共同犯罪是一種常見的犯罪形態,也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對共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直接影響到司法的公信力,任何量刑的偏差都可能造成社會問題。同時,由于共同犯罪的責任問題相對復雜,在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方面都有需要特別考量之處,實踐中時刻需要理論認識的指導。然而,現有的關于共同犯罪人的認定標準,理論界依然存在模棱兩可之處,在共同犯罪人的界定和問責根據上存在一些悖論,為了保障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改變視角建立更明確的的共同犯罪人的認定標準。

關鍵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認定標準

共同犯罪人一般是指參與共同犯罪的實施并因此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當多個行為人共同參與犯罪實施時,如何正確界定應為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者的范圍并合理說明其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現有的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多的是從共犯的認定方向分析,渴求找到主客觀的共同性,從而把共犯的行為歸結于每一個共同犯罪人,進而確定犯罪人的刑罰。然而也正是這樣的認定標準導致了共同犯罪現象的刑罰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沖突。共同犯罪人的外延和刑事責任的根據問題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解答。

因此,筆者以為應該改變研究思路,重新回到共同犯罪的概念上,直接從定義上去認識共同犯罪人的概念,以共同犯罪人的認定標準為視角,結合現有的共同犯罪人認定標準學說加以推敲分析,進而希望能找到界定共同犯罪人外延并確定對共同犯罪人歸責的根據。

一、認定標準中對共同犯罪人外延的界定

正確的界定共同犯罪人的外延也就是正確界定共同犯罪人的范圍,這是與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緊密相連的。在“共犯區分制”立法模式下萌生的“從屬性說”對共同犯罪人的認定強調應以正犯為核心,然后以此為根據來界定共犯的范圍。他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正犯是共犯成立及其行為可罰的前提。在一定意義上擴大了共同犯罪人的范圍,在共同犯罪人的認識標準上從客觀上界定了共同犯罪人的外延。然而,如此認識在界定共同犯罪人的標準時忽略了共同犯罪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對共同犯罪人的認識標準尚不夠完善。這也便有了后來的“犯罪事實支配者配說”。

“犯罪事實支配”是指無罪過一方的犯罪行為是在另一方控制下進行的情形?!胺缸锸聦嵵湔摺逼鸪醣挥脕碚f明間接犯罪的本質,在間接正犯的情況下,只有以利用他人行為來實現自己犯罪目的的“犯罪事實支配者”才是實現犯罪的人。已經從單純的行為者與自己行為客觀形式之間的關系轉移到不同行為人之間與不同行為相互之間的關系上來。正是這一從形式到實質的思路轉變使得構建一種統一的、能夠合理解釋所有正犯的理論成為可能。

在“共犯單一制”的立法模式之下還有另外一種界定共同犯罪人的學說?!岸嘀黧w說”認為作為一種與單個犯罪主體不同的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是刑法總則中的相關規定與刑法分則中的具體犯罪規范相結合的產物。這種新規范的特點在于:不再要求必須以至少一個主體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無論是多個主體的行為結合還是一個有身份主體的行為與他人行為的結合,只要作為一個整體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共同犯罪即告成立。換言之,這種新規范所要求的身份不一定必須是實行人的身份,其所要求的實行行為也不限于由一個主體單獨完成的行為。從其實際出發“多主體說”解決了傳統共同犯罪認定理論無法解決的“共同犯罪人身份分離型”等問題,對共同犯罪人的外延確定作了更準確的界定。

二、認定標準中對追究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的確定

根據現代刑法中罪刑法定的要求,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構成要件)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然而,在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態中,不要求每個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都必須完全符合刑法分則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追究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根據也便成了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討論的焦點問題。

“共犯二重性說”,主要是指我國運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來解決共同犯罪人認定標準的學說。它的產生是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人分類模式之下,用于解決作為整體的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和每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的學說。因此它也更像是一個統一的可以適用于任何類型共同犯罪人認定的學說。

在罪刑法定已經成為當代法治國家刑法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科學的理論作支撐,那么就無法化解我國傳統的共同犯罪認定標準與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沖突。我國刑法學界基本上確立了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為指導來解決共同犯罪人的認定問題的方法。然而,采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來認定共同犯罪人在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難題是:如果嚴格執行客觀標準,那么就無法處罰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以及在客觀上對共同犯罪的實施不但沒有起到促進作用反而起到阻礙作用的幫助犯;如果嚴格執行主觀標準,那么就無法解決間接正犯、片面共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而如果要求主客觀方面的條件都應同時滿足,那么上述情形中的行為人就不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人。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刑法學界從教唆犯的認定入手,構建了所有共同犯罪人與共同犯罪的成立之間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從屬性的“共犯二重性說”。僅就邏輯而言,該種學說既可以用于解決作為整體的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也可以用于解決每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

三、對認定標準理論認識分析的啟示

縱觀對共同犯罪認定標準的理論認識上來看,為了解決“間接正犯”、“共同正犯”等犯罪形態認定的理論難題,先后突破傳統的“從屬性說”的桎梏,摒棄共同犯罪的成立至少要有一個犯罪主體自身的行為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成見,分別發展出可以由相互補充的多個犯罪主體行為作為一個整體來滿足犯罪成立條件的“多主體說”、“犯罪事實支配說”和“主客觀統一說”。 克服傳統理論缺陷、緩解共同犯罪人與罪刑法定原則沖突的學說的創立,摒棄以前單純從行為客觀方面考察共同犯罪行為之間關系的方法,在正確認識具體共同犯罪人(正犯)與共同犯罪之間聯系的問題上實現了從形式到實質的轉變。

在現有的刑法學理論中尚未發現一個統一認定的標準,要找到犯罪主體的行為與共同犯罪之間真實的因果聯系,是當下亟待改變觀念和視野的關鍵所在。當我們將研究的注意力直接集中到共同犯罪人之間意志聯系時,馬上就可以發現從每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角度看,在其意志利用、控制范圍內的他人行為都是一個犯罪人行為的組成部分,任何作為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都不過是一個共同犯罪人利用他人行為實現自己意志的表現形式,是其為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而利用的客觀條件,甚至都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屬于每一個共同犯罪人自己的行為。如果作為一個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那么就意味著相對獨立的屬于每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符合犯罪成立條件。

如此說來,“行為人利用、控制的包括他人行為在內的客觀條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應該就是作為共同犯罪人的認定標準了。這一標準既可以在外延上較好地界定任何類型的共同犯罪人的范圍,也可以從實質上更合理地解釋所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問題。

參考文獻:

[1]陳興良,《共同犯罪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2]王志遠,我國參與犯處罰原則及其實踐困境[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02)

[3]江溯,《單一正犯體系研究》,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2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猜你喜歡
共同犯罪認定標準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共同犯罪問題研究
事前無通謀的濫伐林木罪共犯的認定問題研究
賽博空間中的理論異化
缺陷產品的認定
我國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的困境及對策分析
轉型背景下“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趨勢評析
傳播淫穢物品罪中“傳播”行為的性質認定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