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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濟法總論

2017-01-17 14:56丁悅
東方教育 2016年8期
關鍵詞:競爭

丁悅

摘要:在21世紀的今天,人們對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斷增加,不論是實際生活中的買賣或者是網上交易,購物行為的興盛使得商家的規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競爭壓力下,企業家們也競相使出自己的營銷手段,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違法、低俗現象,這些現象的頻頻發生,對社會的整體利益來說必定是巨大的隱患。社會是在努力克服不斷出現的各種對立與矛盾中發展的,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進行調控的手段,它對于解決社會經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平衡有序進步具有不容忽視的地位。

關鍵詞:競爭;虛假宣傳;社會利益

近來,人們對自己的健康狀況逐漸開始重視起來,首先就表現為在對食品的選擇上具有嚴格的挑選,但是不少商家卻為了獲取利益,通過虛假宣傳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導致不正當競爭、消費者受騙、食品不符合標準等事件層出不窮。

2014年8月初,武漢市民徐先生為了幫助自己戒煙,在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數十盒某品牌猴頭菇餅干,每天鍛煉身體的他卻越來越胖了,經檢測,餅干的實際能量是外包裝標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標三倍多。徐先生遂將該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十,法院分別組織兩次開庭。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辯稱,即使包裝或者標簽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況,那么就不用賠償,請求法院駁回徐先生的訴請。

這是武漢首例消費者食品能量超標維權案,本案中,超市銷售某品牌猴頭菇餅干的行為不僅是銷售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于餅干生產廠家來說屬于市場交易中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筆者擬從經濟法總論中的相關理念探究為何本案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之內。

一、經濟法的特征

經濟法是一種普遍的法律現象,只要國家存在,經濟建設就在日積月累的發展當中,就存在著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調控或者管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從本質上來說,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第三法域的社會責任本位法,社會本位法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主導,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自己的調整原則,通過規定鼓勵維權行為、抑制違法行為等在對價格、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產品質量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都著眼于社會經濟整體利益的需求。當然這樣的規定并不是說經濟法只是一味的重視整體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強調的是如何在保證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促進個人利益的發展,鼓勵正當競爭,同時也保障市場競爭中的弱勢群體的生存權,以使他們再次獲得競爭機會,從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共同進步。

二、經濟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體系是由法的目的價值、形式價值和評價標準三種成分所組成的價值系統,[1]在本文中筆者取目的價值來分析,它是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以及所要達到的目的,反映著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理想。

經濟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其價值包括一般價值和特殊價值。在現代社會中,最為引人注目的目的價值沖突大概也就是公平與效率、自由與秩序之間的沖突,在某些方面,一方的上升會在一定的范圍內對另一方產生抑制的作用,例如較高的稅率可以提高公共福利的標準從而提高整體的公平程度,但卻有可能抑制投資的熱情從而降低經濟效率。公平、效率、自由、秩序都是特別重要的社會價值,當它們成為法律的服務對象時,就是法的最重要的目的價值。

經濟法的特殊價值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對于民商法而言,意思自治原則是其最大的特色,它為人們行使權力提供了一個相同的平臺,當事人之間權力對等,義務對等,能力相當,只要彼此約定俗成便可達成一致意見。就形式正義的法而言,實現平等對待當事人就足夠了,人們就能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主要從微觀經濟層面,以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為主,保障個體的權益,只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是公正的,雙方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破壞了社會的利益和秩序,則非所問。

經濟法作為第三法域的社會責任本位法,雖然并不籠統地反對形式上的公平正義,但它更著眼于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即實質公平正義的保護,揭開形式公平正義的面紗,尋找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之間的差別是它的重要的價值體現,主要表現為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經濟法的任務,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和發展,以及為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多樣的積極措施和手段。[2]民商法重在以“個體權利本位”為核心,當個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有的時候也許會不擇手段,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沖突,甚至損害整體利益的現象,這時候就需要經濟法來協調個人與整體之間的矛盾關系。

市場本不是萬能的,也會出現失靈的現象,對于經常出現的壟斷、不正當競爭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當市場已經不能很好的予以解決時,經濟法通過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調節,采取市場規制的方式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及其他不公平行為的受害者提供特殊保護。經濟法通過國家調節,從總體上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合理化及發展,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但是社會整體利益不等同于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在維持整體利益協調穩定的同時也要保證個人利益的有序發展,在經濟法的秩序下,個體雖然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得妨礙和損害他人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自由與秩序生來既有矛盾,自由是對專制的反抗,但無序、絕對的自由會破壞正常的秩序,故經濟法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平衡、統一。[2]

三、經濟法的責任

經濟法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曾經也被眾多學者爭論不休,否認它的獨立性的人認為經濟法責任是傳統法律責任的簡單組合,除此之外沒有新的責任形式,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存在問題。一個法律部門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一個關鍵的要素要看是否具有獨立的責任體制,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毋庸置疑,其責任體制自然就具有獨立性,雖然在表現形式上和傳統法律部門有重合之處,但不能認為經濟法責任包含上述責任。比如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性質上不同于民事中的普通賠償,但都歸屬賠償這一制裁方式,賠償損失是財產責任中的一種,任何部門法都可以將賠償損失作為它們自己的責任形態,所以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并不意味著必須在既有的法律體系下又制定出新的制裁方式。責任并不等同于制裁,制裁是承擔后果的表現方式,不同的部門法只是對某類責任形式更為側重,但不意味著要排除其他類型。懲罰性賠償是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假一賠三、退一賠十,目的在于針對被告故意的欺騙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在防止侵權人將來重犯的同時也警戒他人再次實施類似的行為,以達到維持社會穩定,維護整體實質公平利益的最終目的。

四、案例問題分析

商品是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物,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我們只有通過廣告宣傳來了解產品的成分、特征、功能,宣傳是商家為了推廣自己的產品,更好獲利的一種營銷手段。但這其中必然會出現一些為了謀取利潤而采取欺騙手段的現象。

本案中,超市代理人辯稱即使包裝或者標簽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但事實并不如此,餅干的實際能量是外包裝標注能量的四倍多,已經遠遠超標三倍多,消費者正是出于食品能量低不會引發肥胖等目的才會選擇該產品,所以餅干外部包裝的宣傳不具有真實性,已經足夠誤導消費者,存在明顯的虛假宣傳行為。

市場競爭講究的是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優勝劣汰是正當競爭之后的必然結果,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的不僅僅是某一商家,而是作為一種危害社會整體的行為對所有同行的企業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本案中餅干的生產廠家采取虛假宣傳的手段欺騙消費者,也給其他同行的商家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打破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同時,餅干的實際能量超標也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了損害。食品安全問題是百姓關注的首要問題之一,近來不斷出現的食品不符合標準等事件也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經濟法必須始終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宗旨,在促進個體有序進步的同時要保證社會的經濟秩序和發展環境不受侵犯,對于以強欺弱、采用欺騙手段誤導消費者等等一系列排擠其他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嚴懲不貸,真正做到對實質公平正義的切實保護。本案最終判決超市承擔退還消費者購買食品費用,并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向消費者賠償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金。虛假宣傳行為只是眾多經濟行為中的一種,單純的民事補償責任已經不足以遏制侵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了,強硬的行政強制手段并不能充分體現其目的,所以說不論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還是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必須要歸入經濟法的規制范圍,才能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

五、總結

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時無刻都在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它們擾亂了社會本應有序發展的經濟環境,也侵犯了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實際利益。經濟法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社會可持續發展、宏觀經濟的平衡,為社會各群體的利益營造一個公平的社會制度平臺,讓人們投身自由競爭,把一切有利因素發揮到極限,把事情做到極致,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推動整體經濟良好有序的發展,這是經濟法神圣的使命和偉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第四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教育出版社

[2]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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